股权被冻结股东是否丧失所有权利?仅财产性权利受限,非财产性权利不受影响

  股东基于出资享有股权,股权是股东多种权利的集合,由自益权和共益权构成。自益权即股东专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投资收益权、剩余财产分配权、新股认购权等。共益权是指股东为自己利益的同时兼为公司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提案权、表决权等。那么,股权被冻结就意味着股东的所有权利都被“冻结”了吗?

  案情 股东申请核查公司账目

  2009年9月,杨某等人共同成立腾冲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其中,杨某作为公司股东,持股比例为35%。

  2021年2月4日,杨某向该公司递交了一份申请书,表示因多种原因,其9年未对公司进行了解。为掌握公司目前的运营、盈利等情况,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申请该公司同意其团队核查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公司账目,并要求该公司提交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年度财务报告。

  收到申请后,该公司未作答复,杨某起诉至腾冲市人民法院。

  判决 股东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诉讼中,被告公司提出,原告杨某在诉讼请求中主张查阅、复制的资料范围,有部分不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因原告欠被告款项,其所持股权存在被查封、冻结状态,不同意杨某查阅相关资料。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拒绝提供查阅,并应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请求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对原告杨某提出查阅、复制被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股东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对其要求查阅、复制被告公司股东名册、执行董事所作出的书面决定,并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人员查阅被告公司财务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材料的诉讼请求,因《公司法》没有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对原告杨某要求被告履行公司章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义务,即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按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门规定制作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提交全体股东的诉讼请求,因不属于股东知情权,是公司内部行为,不在本案解决范畴,故法院不宜处理。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公司提供2011年7月19日至2021年4月23日的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股东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杨某查阅、复制;提供2011年7月19日至2021年4月23日的财务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其他辅助性账簿)供原告查阅;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宣判后,双方按照法院判决内容履行了各自的法律义务。

  释法 股权冻结不等于冻结全部股东权利

  股权的冻结主要是限制股东从公司获取收益及处分股权,从而防止股权收益的不当流失,达到财产保全的目的,主要是股东财产性权利受限,非财产性权利理论上不受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法院可采取冻结措施。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应通知有关企业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被执行人不得自行转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股权冻结的效力及于股权产生的股息、红利、红股等孳息,但股权持有人或所有权人仍可享有因上市公司增发、配售新股而产生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合作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的通知〉》第十二条规定,股权、其他投资权益被冻结,未经法院许可,不得转让,不得设定质押或其他权利负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被冻结期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该股东的变更登记、该股东向公司其他股东转让股权被冻结部分的公司章程备案及被冻结部分股权的出质登记。

  据此,股权冻结后,股东的股权转让、股权质押、提取股息红利等财产性权利受到限制。

  股权冻结是为防止股权收益流失,影响公司、债权人等利益相关主体的权益。但股东的股权被冻结并未产生否认股东资格的效果,且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对股东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非财产性权利进行限制,因此,股东的非财产性权利不受股权冻结的影响。

  实务中,股东行使作出解散清算决定、放弃到期债权表决等涉及股权价值变化的非财产权利时,可能会为股权设置不恰当的负担甚至直接放弃权利,直接导致股权价值的贬损。因此,有法院作出过判决,在股权冻结后,股东行使解散清算、放弃到期债权表决等涉及股权价值变化的非财产权利也受到限制。

  因此,股权冻结主要涉及收取股息、红利及股权处分,转让或设定质押权上,股权冻结并未否认股东资格,也无必要限制股东对共益权的行使,股东基于股东身份可正常行使共益权。所以,法院冻结股权期间,股东仍可行使股东大会召集权、投票权、参加权、选举和被选举权、知情权、股东代表诉讼权等。

记者 张恒 通讯员 李维强  来源:云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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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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