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百灵:实控人姜勇姜伟所持公司股份被司法拍卖



贵州百灵,证券代码:00242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姜伟先生所持公司股份10,200,000股及其一致行动人姜勇先生所持公司股份54,071,200股将被上海金融法院于2022年12月6日10时至2022年12月7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公开网络司法拍卖活动。

2022年12月8日,贵州百灵收盘价10.30元/股,当日成交额30.95亿元,换手率27.99%。

2022年12月8日晚间,贵州百灵发布公告说:在上海金融法院组织的网络拍卖执行中,林军士以总价94263000元购买10200000股,每股价格9.241元;张山林501013028元购买54071200股,每股价格9.2658元。以上合计占百灵公司股份4.55%。

目前,姜伟持贵州百灵股比例为19.84%,姜勇完全出局了。

上海金融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沪74民初2497号

原告: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被告:姜勇,男,1968年11月24日生,汉族。

被告:张婕,女,1969年3月2日生,汉族。

被告:姜伟,男,1961年12月14日生,汉族。

原告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姜勇、张婕、姜伟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三被告对原告主张的融资本金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违约金,三被告认为显属过高。经查,根据《业务协议(201803)》第五十四条的约定,违约金额以实际购回交易金额为基数,按照购回利率的三倍计算,现原告自愿将违约金计算方式调整为按年利率24%计算,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可予支持。经计算,截至2021年6月20日(含),被告姜勇在涉案编号为800058134的合约项下尚欠本金94,281,000元、违约金10,817,775.94元,应予归还,并还应向原告支付以94,281,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的违约金;在编号为800058548的合约项下尚欠本金19,870万元、违约金23,411,100.3元,应予归还,并还应向原告支付以19,87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的违约金。

此外,原告还要求就姜勇质押股票实现优先受偿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根据《业务协议(201803)》第五十六条的约定,原告要求被告姜勇、张婕承担其律师费损失于约有据。至于律师费的具体金额,综合考量本案的标的额、案件难易程度、律师工作量等因素,原告主张的15万元尚属合理,可予支持。

被告姜伟签署了《担保承诺函》,自愿就被告姜勇的负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以其名下股权提供质押担保,办理了质押登记,诉讼中,姜伟对原告的相关诉请亦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判决如下:

一、被告姜勇、张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融资本金94,281,000元、截至2021年6月20日的违约金10,817,775.94元以及自2021年6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本金94,281,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

二、被告姜勇、张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融资本金19,870万元、截至2021年6月20日的违约金23,411,100.3元以及自2021年6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本金19,87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

三、被告姜勇、张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损失15万元;

四、若被告姜勇、张婕不履行上述第一、三项付款义务,则原告可以与被告姜勇协议,以被告姜勇持有的16,238,400股(证券简称:贵州百灵,证券代码:002424)及其孳息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姜勇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姜勇、张婕继续清偿;

五、若被告姜勇、张婕不履行上述第二、三项付款义务,则原告可以与被告姜勇协议,以被告姜勇持有的34,356,000股股票(证券简称:贵州百灵,证券代码:002424)及其孳息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姜勇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姜勇、张婕继续清偿;

六、被告姜伟对被告姜勇、张婕上述第一至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姜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姜勇、张婕追偿;

七、若被告姜勇、张婕届期未履行上述第一至第三项付款义务,原告可以与被告姜伟协议,以被告姜伟持有的1,020万股(证券简称:贵州百灵,证券代码:002424)及其孳息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姜伟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姜勇、张婕继续清偿;

八、若被告姜勇、张婕届期未履行上述第一至第三项付款义务,原告可以与被告姜伟协议,以被告姜伟持有的8,825,607股贵州毕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及其孳息(质权登记编号为520500201900000013)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姜伟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姜勇、张婕继续清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92,776.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姜勇、张婕、姜伟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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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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