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投资,选择合作伙伴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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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自然资源部发布了《2022年中国矿产资源报告》,报告指出,2021年非油气矿产地质勘查投资为85.85亿元,其中社会资本占比31.8%,增长率为7.4%。而采矿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相比2020年增长了10.9%。

从以上数据不难看出,虽然近几年国家的经济发展受到疫情影响,但矿产资源领域仍然保持了较快的增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资金投入高,回报周期长,矿企自身很难完成巨额的资金筹措及承担高昂的财务成本,势必要与第三方合作或引进投资方将蛋糕做大,然后再共同分享最终的成果。那么,如何选择不同类型的合作伙伴对矿企而言就显得尤为重要。

为此,结合近几年的执业经历和所见所闻,树人律师对大多数矿业企业在实践中是如何衡量适合的合作伙伴,以及选择合作伙伴的特点和方式进行了梳理、分析和总结。本文抛砖引玉,期待和读者共同探讨这个有意义的话题。

一、合作伙伴的类型

矿业企业在选择合作伙伴时,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国有企业

1、合作优势

(1)资金保障

国有企业的显著优势在于其资金有所保障,其融资能力和运营管理水平较高。在经济下行的大背景下,其所具备的优势地位是不可撼动的。

(2)背书增信

国有企业入股后,借助国有平台的背书和增信,合作企业的资信状况也会随之提升,进而一些资源也会向合作企业倾斜。对于受到强监管的矿产资源行业来说,较为有利。

(3)合规规范

近年来,国家对国有企业的合规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国有企业在对外投资、企业运营、财务管理等各方面不仅较为规范化,也形成了相对成熟、科学的流程和方法,并匹配有相应的人才队伍。国有企业投资后,也会带动矿业企业改变以往的粗放式管理模式,走向更加精细、合规的企业管理方向,有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

(4)项目扶持

国家通常会有一些政策性资金和项目上的扶持,但是有着严格的审核要求。在具有国有背景后,相较于一般的民营企业而言,企业对于上述信息的获取更加便利,获得扶持的机会和可能性也会提高。

2、合作风险

首先,国有企业的行政化管理使其通常较为严谨与保守,决策以详尽的论证为前提,灵活性较差,导致其决策效率相对较低。

其次,国有企业对合规性的要求较高,经济利益通常不是国有企业的第一选择。因而在一些重大事项的决策上,国有企业更倾向于从安全、环保、合规角度考量,而非单纯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如此便会与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民营企业的诉求产生冲突或矛盾,导致某些重大事项无法形成统一的决策意见。

另外,国有企业的战略规划对于合作也会产生影响。例如一些众所周知的原因导致的企业战略定位的调整,可能会彻底改变合作的初衷。

(二)民营企业

1、合作优势

(1)决策灵活

民营企业的决策主要取决于老板个人的商业嗅觉,其优势在于灵活、快捷,不必经过复杂的决策程序,决策效率较高,能够抓住商业机会。

(2)市场灵敏度高

由于民营企业的经营机制较为灵活,能够较快的根据市场变化调整经营策略。且民营企业经过充分的市场竞争,大浪淘沙,“剩者为王”,存活到现在的都是身经百战的战狼。

2、合作风险

(1)融资困难

民营企业的融资渠道较少,在如今受疫情影响,经济下行的背景下,很难被金融机构所青睐。而矿业行业自身具有的投资周期较长的特征,又是民营企业无法逾越的坎。在只有投入不见回报的生命周期里,需持续承担较高的融资成本,一旦熬不到成果显现的那一天,很可能就会遭遇“赔了夫人又折兵”惨痛结局。

(2)管理不规范

民营企业在规模化的进程中,管理能力是被挑战的重要因素。之前小规模作战时依赖出生入死的兄弟情谊,尚足以维系企业的正常运营。一旦规模扩大,之前靠信任维系的运营模式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精细化管理需求。个别老板甚至可能因为之前的“顺风顺水”而“膨胀”,误将市场给予的利润增长认为是个人能力有效发挥的成果,从而更加风风火火地发挥其“能力”,无节制的加杠杆、借高利贷,放任风险,一旦遭遇市场低迷,就陷入过度投资的陷阱中,无法自拔。而企业陷入危机后,各种风险、纠纷纷至沓来,难以应对,必将影响与合作方的关系。

(三)上市公司

1、合作优势

(1)融资便利

上市公司在融资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拥有定增、发行债券等多种选择,资本投入相对便利。这有利于矿业企业扩大生产规模,提升公司价值,获得更多盈利。

(2)退出灵活

对于合作者来说,可以选择上市公司换股的方式退出合作企业。在项目投产后,企业估值提升,一般也会拉动股票价格,可以根据股价情况择机进行变现,变现途径相对简单。

(3)管理规范

上市公司因受交易所、证监会等机构的监管,以及投资者的监督,其在运营管理上相对比较规范,一般也都会有明确的发展规划,管理团队相对专业,职业素养高,加之激励措施到位等因素,有利于矿业企业形成科学、有效的管理体系。

2、合作风险

上市公司面临证监会和交易所监管、信息披露义务以及业绩持续增长需求等各方面的压力,因而在投资并购时,对交易标的(矿业权或矿业企业)的合规性、盈利能力等因素要求很高。若矿业企业或矿业权本身存在一些瑕疵或问题,则存在交易被叫停的风险。

四)以基金公司为代表的投资机构

以基金公司为代表的投资机构一般只进行财务投资,通常不参与目标企业的经营管理,虽然也存在不少投资机构协助矿企业务转型、参与管理的案例,但其核心追求仍为资本安全和投资回报。因而矿企如能与基金合作,可谓是既能通过合作获得投资,解决资金困难的问题,又不会失去对企业的实际控制权。

但因基金作为投资机构,一般都承担着极大的资本回报压力,不仅投资的资金成本高,其财务投资的目的性极强,大多只会追求短期利益,不会关注目标企业的长远发展。因此,与投资机构合作需要重点关注其预期回报与退出机制的安排。

再者,若基金公司计划投资,必然会重点关注风险的防控,所以其投资安排通常会涉及业绩对赌、大股东回购、个人连带担保责任等内容。该等捆绑式风控措施下,一旦出现业绩下滑,企业创始人可能要面临致命打击。因此,与基金公司合作时,一定要充分衡量自身的盈利能力和风险抵御能力,否则很可能辛苦一场却给他人做嫁衣。

二、选择合作伙伴的关注点

矿企合作伙伴的选择显非易事,需要纳入考量范围内的事项繁多且复杂,但不同类型的企业往往也具有较为统一的关注点。

矿业企业在决策合作与否时,可以通过了解拟合作对象的业务、财务及法务等方面的状况去分析合作的收益与风险,亦可从对方的企业文化、战略方向、领导者能力与意愿,甚至私人关系等方面预判合作的契合度与间接价值,从而结合拟合作对象的整体情况,设计最为合适的交易模式。

(一)了解拟合作对象的业务、财务及法务状况

1、业务方面

首先,可以重点关注拟合作对象在业务方面是否拥有矿山勘查、选矿或开采等方面的的技术优势,若有,则可在交易中明确关于提供技术支持的安排。

其次,了解拟合作对象的行业资历与主要业绩,以此大致判断对方是否具有较为深厚的行业经验,能否洞察矿业市场的变化与机会,助力矿企准确预判与规避风险。如是,对方在具体合作中提供的方案与建议也更加具有参考价值。

最后,可以在合作的前期磋商及谈判过程中掌握拟合作对象内部决策权属与效率的大致情况,例如对方反馈具体问题的速度以及是否存在推脱、拖延等现象,由此一定程度上能够反映该企业内部的管理水平。

2、财务方面

投资合作最为看重的还是拟合作对象的财务能力,可以通过检索工商登记信息或上市公司披露的季报、年报等公开信息,或要求对方提供审计报告、资金流水等相关证明,初步了解对方的资本实力、信用等级以及资金的稳定性,以确保双方能够进行长远合作,达到合作目的。

3、法务方面

在接触初期,可检索拟合作对象是否存在诉讼,是否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等事项,由此判断对方的履约情况。而在磋商谈判的过程中亦能够反映合作者的合规性与风控意识。因此,在合作框架协议及后续交易文件的签订过程中,需要把控双方资金支付、违约责任、合同解除等权利义务的分配,减少自身风险。

(二)了解拟合作对象的战略规划及领导者意愿

拟合作对象的发展战略是否与矿企的发展目标相契合,关系到双方能否达成统一共识并形成稳定的合作关系。

而拟合作对象的最高层领导作为企业的掌舵者,其能力与意愿无疑决定着合作的深度与效率,因而在磋商谈判的过程中,可以深入了解对方领导的能力和意愿,把握合作谈判的边界。

此外,拟合作对象的团队凝聚力、价值观等企业文化间接影响着合作的契合程度。如果有途径能够对此进行了解,同样可作为合作与否的考量因素。

(三)具体合作项目中的关注点

1、明确拟合作对象的参与方式

在具体合作项目中,应当明确对方的参与方式,衡量战略投资与财务投资的利弊。通常而言,前者基于产业整合角度,以参与经营管理等方式推进项目开发,通过市场扩张获得收益;而财务投资则以资本收益为核心目标,通过退出获得回报,因而需要明确退出机制的安排。由于二者可以相互转化,而拟合作对象的投资方式极有可能影响股东对矿业企业的控制权,因此有必要予以重点关注。

2、关注拟合作对象的资金投入、预期回报等合作计划

拟合作对象在具体项目中的资金投入、预期回报、时间进程等都是初步接触或磋商谈判过程中应当予以考量的因素,关系到后续交易模式的设计与项目推进的具体安排,相关约定也应在具体交易文件中明确落实。

结 语

由于矿业领域合作的风险较高且专业性较强,在与合作伙伴洽商过程中,涉及交易架构的设计、相关文件的起草等诸多事项。矿企可以寻求专业的矿业法律服务团队全过程参与,以保障自身利益和交易目的的实现。

作者介绍

孙琼律师是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区域所副主任。中国矿业大学经济法硕士。孙琼律师执业以来,主要专业从事矿业行业的法律服务,服务领域包括:矿业项目并购、矿业权压覆、投融资法律服务、矿山基建法律服务、矿业企业常年顾问咨询等非诉及诉讼法律服务。

戴晶晶 助理律师,本科毕业于东南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目前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在读。主要从事矿产资源领域企业的并购重组与常年法律服务工作,为黑龙江省矿业集团、华钰矿业、金茂集团、宝山矿业等企业提供常年和法律专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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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人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3年5月,系一家一体化运营管理的律师事务所。目前,树人所已经在西宁、北京、西安、成都四地设有办公室,业务遍及20多个省份,还获得“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的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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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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