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服务》国家标准修订 利好各方发展平衡

近日,国家邮政局官网发布了《快递服务》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并对新标准征求意见。从投递方式的分类和细化,到电商平台与快递公司数据透明化,再到促进合理定价等,此次《快递服务》国家标准修订有不少变化和新意。

业内人士认为,新标准从产品分类、服务质量、包装要求、从业人员权益保护、数据安全要求等五个方面都予以细化,对行业及产品的细分相比以往都更加详细、完善且具有操作性,更符合当下快递行业现状,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和快递服务主体的权益,有利于平衡电商经营者和快递公司的利益,有利于促进快递行业的良性发展。

让消费者更掌握选择主动权

对投递方式的分类和细化是《快递服务》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的一大亮点。根据新标准,投递方式应主要包括上门投递、投递至智能收投服务终端(箱递)、投递至快递服务站(站递)以及其他方式。在“投递次数”方面,新标准规定快递服务主体应对上门投递快件提供至少2次免费投递,投递宜在8:00-20:00时间段进行。2次免费投递之间应间隔8小时以上,与用户有约定的除外。

值得关注的是,新标准明确,上门投递2次未能投交的快件,快递服务主体可与收件人约定采用延迟投递或者箱递、站递方式投递;收件人仍选择上门投递的,快递服务主体可收取额外费用,但应事先告知收件人收费标准。无法联系收件人的,可根据寄件人要求对快件进行处理。

对此,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旻表示,意见稿的这一规定是对地方成功经验的吸收,如南京市人大常委2016年制定的《南京市邮政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因收件人原因导致多次上门投递失败大大增加了快递服务主体的风险和成本,对于大件、贵重物品快递而言尤其如此。但此类物品仅占快递业务的一小部分,大多数快递上门投递失败物品经与消费者联系都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因此意见稿的对特殊情形下“上门投递”的收费规定是对消费者和快递服务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陈虎东则表示,旧国标中,投递形式主要包括按名址面交、用户自取或与用户协商投递三种形式,新标准包含了上门投递、“箱递”、“站递”以及其他方式,在很大程度上说明了之前的服务标准已不能满足当前需要,基于消费者的角度考量,满足了投递场景的多样化。由此,对于快递服务主体而言,需要对消费者真正起到告知义务,信息需要更加透明,也督促其和消费者的服务条款需要更加清晰。另外,将服务的选择权交给消费者,对于快递服务主体而言,服务履约将更加明确,减少了后续双方的纠缠成本。对于消费者而言,选择的主动权在自己手中,也减少了相关的费用“懵懂”支出。

对电商平台提出透明化要求

电商行业虽然并非快递行业的直接主体,但是电商行业与快递行业发展息息相关,且国内电商行业多有自行布局快递物流、或者参股快递服务主体的情况。

在细化投递方式外,新标准也对用户下单细分为通过快递服务主体下单和电子商务平台下单两种方式,同时提出,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如实向快递服务主体提供寄件人姓名、联系方式和收件人姓名、联系方式、地址、商品名称等必要信息,不应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

对此,李旻认为,近年来由于个人信息保护要求愈发严格、需求愈发迫切,且快递物流个人信息泄露严重,部分电商平台采取了用户信息脱敏加密、不面向快递物流公开的做法,或者与快递公司建立合作、自消费者下单时就生成隐私面单的做法。“但这一做法也加强了电商平台的优势地位,增加了快递公司正当获取消费者信息的成本,不利于快递行业累积自身的行业数据并反哺行业发展。意见稿的新标准在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前提下,有利于平衡电商经营者和快递公司在快递发展行业中的地位,维护了快递公司累积客户群、促进行业数据经济发展的正当权利。”

陈虎东也表示,当前,电商经营者和快递公司之间存在着不少信息不透明的环节,这些不透明体现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或者通过技术手段进行的有意无意的限制中。但无论电商平台、平台卖家和快递服务主体的关系如何错综复杂,都需要以维护消费者权益为首要。“对于快递公司而言,了解相关订单信息,物流单才会透明化,服务也才能更有效。新标准对存在于电商平台和快递公司之间的信息的不对称加以关注,着力让各环节更为透明化,这对包括电商在内的行业发展是一种良性的促进。”

作者:李子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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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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