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商业秘密保护规范》(DB34/T 4317—2022)

发布时间:2022-10-26

实施时间:2022-11-26

发布主任: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准号:安徽省地方标准 DB34/T 4317—2022


目次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基本原则

4.1 企业自主

4.2 预防为先

4.3 依法维权

4.4 多元协同

5 企业自我保护

5.1 基本要求

5.2 商业秘密的确定

5.3 商业秘密的管理

5.4 应急处置

5.5 企业维权

6 行政保护

7 司法保护

8 协同保护

附录A(资料性)商业秘密保护协议的示例

附录B(资料性)竞业限制协议的示例

附录C(资料性)商务合作保密协议的示例

参考文献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提出。

本文件由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安徽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骆辉、郑文宝、黄静、陶学明、李杰、罗伟、黄媛。


商业秘密保护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商业秘密保护的基本原则、企业自我保护、行政保护、司法保护、协同保护等方面的 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企业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商业秘密

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

3.2

涉密载体

记载或存储商业秘密信息的各类物质,如纸质介质、存储介质(U盘、硬盘、光盘、服务器等)和其他介质。

3.3

涉密区域

可以接触到商业秘密信息的场所,如企业厂房、车间、研发室、实验室、办公室、保密室、档案室、 机房等。

4 基本原则

4.1 企业自主

企业是商业秘密保护的第一责任主体,采取管理、技术、经济等手段,实施商业秘密自主保护,并在商业秘密泄密或被侵犯的行为发生后进行维权是企业的重要工作。

4.2 预防为先

提高商业秘密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建立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机制和制度,识别和确定商业秘密的泄密风险,加强保密事项的管理,并采取相应的保护和应急措施,预防或避免商业秘密泄密或被侵犯的行为发生。

4.3 依法维权

商业秘密受到侵犯时,要理性表达利益诉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行政管理机构、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等寻求保护,维护合法权益。

4.4 多元协同

利用行业协会、第三方服务机构等多方社会力量提供的宣传培训、技术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有助于提高商业秘密保护能力。

5 企业自我保护

5.1 基本要求

5.1.1 企业应建立或确定商业秘密保护责任部门,配备专(兼)职保密管理人员,明确保密职责权限。

5.1.2 企业应建立内控外防的商业秘密保护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管理体系文件,实现商业秘密的产生、使用、存储、流转等全过程事项的管理。

5.1.3 企业应划定涉密区域,配备并维护商业秘密保护所需的设施设备。

5.1.4 企业应组织开展商业秘密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文件等的学习培训,确保相关人员具备商业秘密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5.1.5 企业应形成并保留商业秘密自我保护的过程记录。

5.2 商业秘密的确定

5.2.1 原则

5.2.1.1 企业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商业秘密的核查、评估和确定工作,特别是在核心技术研发、重大经 营活动、项目研究的重要节点,应及时性开展商业秘密的遴选工作。

5.2.1.2 企业应在确定的商业信息范围内遴选商业秘密。

5.2.1.3 企业应根据商业秘密的保密性、价值性等构成要件,确定其商业秘密。

5.2.2 范围

企业应界定其商业秘密的遴选范围。遴选范围宜包括:

a) 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组分、配方、材料、样品、样式、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工艺、方法或其步骤、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等技术信息;

b) 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数据等经营信息。其中客户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

注:范围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7号〕。

5.2.3 保密性

企业应确认其拟界定的商业秘密的保密性,即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或者不能从公开渠道容易获得。在确定商业秘密的保密性时,企业宜考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a) 未在国内外公开使用;

b) 未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

c) 未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

d) 不属于其所属领域相关人员普遍掌握的常识或行业惯例;

e) 不能仅涉及产品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

f) 不能从公开渠道获得。

5.2.4 价值性

企业应确认其拟界定的商业秘密的价值性,包括现有的商业价值和潜在的商业价值。在确定商业秘密的价值性时,企业宜考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a) 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收益,包括现有的和潜在的经济收益;

b) 对企业生产经营的重要程度;

c) 企业的投入研发、经营以及其他成本;

d) 为企业带来的竞争优势;

e) 竞争对手获取商业信息后产生的价值;

f) 因信息泄露后产生或可能产生的经济损失;

g) 因信息泄露后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5.2.5 商业秘密的认定

5.2.5.1 企业应建立商业秘密认定准则,并明确企业商业秘密认定形式、认定人员、认定时机、认定范围、认定程序等要求。

5.2.5.2 企业应根据商业秘密的保密性、价值性等构成要件,识别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并进行登记、核查和评估,以确定其中的商业秘密。

5.2.5.3 企业应建立商业秘密保护清单,确定商业秘密的内容、保密期限、主责部门/负责人、知悉范围、保存方式、存证方式等。

5.3 商业秘密的管理

5.3.1 企业应对确定的商业秘密进行分类分级,并按照密级高低,实行分级保护和管理。

5.3.2 企业应建立商业秘密保护清单,并对商业秘密进行标识。

5.3.3 企业应明确商业秘密的保密事项,并建立对涉密人员、涉密载体、涉密物品、涉密区域、涉密商务活动等事项的管理要求,至少应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a) 对涉密人员的入职、在职、离职等实施管理,进行培训和教育、与涉密人员签订商业秘密保护协议(见附录A)、竞业限制协议(见附录B)、商务合作保密协议(见附录C)等;

b) 通过章程、培训、规章制度、书面告知等方式,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员工、前员工、 供应商、客户、来访者等提出保密要求;

c) 对电脑、U盘、移动硬盘、光盘、服务器等涉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 维修、销毁实施全生命周期管理;

d) 对模具、产品、零部件、生产设备、计算机设备、电子设备、网络设备等涉密物品或设备,采取标记、分类、隔离、加密、封存、限制使用等保护措施;

e) 对厂房、车间、研发室、实验室、办公室、保密室、档案室等涉密区域(场所)采取物理隔离、 警示标识、设置监控、限制来访等措施,实施区分管理;

f) 对开展来访、购销、合作、对外交流、并购重组等涉密商务活动,采取与对方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商业秘密的内容和归属、约定保护商业秘密职责和权限、调查对方商业秘密管理能力等保护措施;

g) 采取其他合理保密措施。

5.3.4 企业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商业秘密保护措施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持续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5.4 应急处置

5.4.1 企业应建立商业秘密泄密或被侵权的应急预案,制定紧急应对流程,必要时,可开展应急演练。

5.4.2 当企业商业秘密发生泄密或被侵权等紧急情况时,企业应迅速做出响应,并采取措施,将危害 和损失控制在最小限度内,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a) 启动对商业秘密泄密或被侵权事件的核查,确认事件发生的过程、责任人等;

b) 分析商业秘密泄密原因,判断是否受到侵权,并评估事件的严重程度;

c) 收集商业秘密泄密或被侵权的证据;

d) 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

e) 涉及国家秘密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5.5 企业维权

当商业秘密被侵犯时,企业应主动维权,并视不同情况,采取以下维权途径和方式:

a) 协商和解。当商业秘密侵权情节轻微,双方可自行协商并达成和解;

b) 申请调解。当发生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且尚未经过法院、公安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受理,双方可 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调解组织申请民事纠纷调解;

c) 申请仲裁。若双方达成商业秘密相关仲裁协议,双方可根据协议规定,向仲裁委员会申请经济纠纷仲裁;

d) 寻求行政保护。企业有证据表明其商业秘密受到侵犯,可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e) 寻求司法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条件的,企业可向公安机关控告;企业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停止侵权行为请求;

f) 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企业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或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

g)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6 行政保护

6.1 企业有证据表明其商业秘密受到侵犯,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寻求行政保护,并应提供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a) 商业秘密权利人主体信息;

b) 涉案商业秘密的内容和载体;

c)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包括商业秘密自主研发/开发的相关证明材料或有关转让授权材料、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证据、现实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证据、采取保密措施的证据;

d) 因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失;

e) 侵权人主体信息;

f) 侵权人接触或实施侵权行为的相关证明材料,如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 及其他情节;

g)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企业提交的其他材料。

6.2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证立案后,企业应积极配合问询、现场检查等调查取证工作,并应及时补充 提供涉案的证据。

6.3 企业可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在立案后变更、增加其所主张的商业秘密具体内容。

7 司法保护

7.1 企业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条件的,企业可向公安机关控告,并应提供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a) 商业秘密权利人主体信息;

b) 涉案商业秘密的内容和载体;

c)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包括商业秘密自主研发/开发的相关证明材料或有关转让授权材料、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证据、现实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证据、采取保密措施的证据;

d) 因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失;

e) 侵权人主体信息;

f) 侵权人接触或实施侵权行为的相关证明材料,如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及其他情节;

g) 公安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7.2 企业应配合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开展案件的查办和调查取证工作。

7.3 企业应根据人民法院的要求出庭参加案件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企业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不公开审理。

7.4 企业可向人民检察院提起商业秘密诉讼活动法律监督。

7.5 对于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犯罪的,企业可向人民检察院举报。

8 协同保护

企业可向园区管理机构、行业协会以及第三方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寻求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支持,利用外部服务资源,提高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能力。这些服务资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a) 商业秘密保护宣传培训;

b) 商业秘密管理建设等;

c) 涉密信息的信息管理系统的开发、部署和维护;

d) 商密秘密侵权风险监测与预警;

e) 商业秘密信息鉴定或评估;

f) 商业秘密维权协助。


附 录 A(资料性)

商业秘密保护协议的示例


商业秘密保护协议

甲 方(用人单位):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电 话: 传 真:

地 址:


乙 方(劳动者);

居民身份证号码;

电 话: 职 务:

住 址: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为保护甲方商业秘密,于 年 月 日(本协议生效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具体签署地址)签署本保密协议以 共同执行:

一、入职告知

1、乙方知悉甲方是商业秘密权利人,自愿为其因工作而知悉的商业秘密对甲方承担保密义务。

2、 乙方在进入甲方工作单位之前,对曾经工作过的任何单位或合作单位,均未承担任何保密义务,诸如不泄露、不使用前单位(指与乙方签订有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的甲方之前的单位)商业 秘密等义务,也未承担任何竞业限制义务。

3、乙方如因曾经签订相关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而承担有相应的保密义务及竞业限制义务的, 乙方则应保证:

(1)严守对其前工作单位或合作单位的保密义务,在甲方工作期间不泄露、不使用其在前单位掌握、知悉的商业秘密;

(2)如实向甲方告知与其前工作单位签订的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具体内容;

(3)在甲方工作期间不违反与其前工作单位的竞业限制约定,不从事与其前工作单位具有竞争性质的业务工作。

二、 商业秘密范围

经双方确认,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已经或将要接触或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组分、配方、材料、样品、样式、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工艺、方法或其步骤、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等技术信息;

2)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数据等 经营信息。其中客户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 3)其他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商业信息。

注:此条仅供参考。实际使用时,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商业秘密范围的明确细化。

三、 乙方对商业秘密保护的义务

乙方已充分认识到保守甲方商业秘密是关系到公司生存和发展的重要问题,因此,乙方应严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并自愿承担保密义务,除因工作需要且经甲方批准,向应该知道前条所列之商业秘密 内容的甲方客户或第三人进行必要的保密性交流外:

(1)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涉及商业秘密保护的制度;

(2)不得在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兼职;

(3)不得直接或间接向甲方内部无关人员泄露;

(4)不得直接或间接向甲方外部的单位或人员泄露;

(5)不得为自己利益使用或计划使用;

(6)不得擅自复制或披露包含甲方商业秘密的文件或文件副本;

(7)不得擅自拷贝甲方计算机软件的任何数据、文件资料,或信息;

(8)不得向第三人提供涉及甲方商业秘密的资料、信息;

(9)对因工作所保管、接触的甲方客户提交的文件应当妥善保管和管理,未经商业秘密保护部门批准,不得超出工作范围使用;

(10)发现第三人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或计划谋取甲方 商业秘密时,即向商业秘密保护部门报告,并积极采取保护的必要措施;

(11)其它应当承担的保密义务。

四、 乙方承诺

乙方承诺在甲方工作期间,不得采取下列方式之一披露、擅自使用、或许可第三人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

(1)将自己使用的电脑用户名、密码告诉第三人;对电脑页面或内容进行拍摄、摄像;非法获 取电子数据商业秘密;以电子侵入或非法侵入方式使用电脑、获取存储的商业秘密或信息;

(2)与甲方有交易关系、或竞争关系、行业相同或相似的国内外任何企业进行交易、或由亲戚 朋友名义进行交易、或变相交易;

(3)组建、参与组建或投资、变相投资与甲方经营相关、相同、或相似的企业;

(4)直接或间接或帮助第三人劝诱甲方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或职员离开甲方;

(5)直接、间接、试图影响或者侵犯甲方拥有的客户名单及其客户关系的商业秘密,包括客户名称、联系人、联系人习惯、联系方式、聊天工具、电子邮箱、交易习惯、合同关系、合同内容、佣 金或折扣、交提货方式、款项结算等等;

(6)利用非工作时间为与甲方同行业的企业工作、提供咨询服务等;

(7)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

乙方无论以任何原因离职或解除劳动关系后,仍然无条件地对甲方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直至出现本协议约定的第十二条协议的解除情形。

五、保密材料的交还

1、 乙方无论何种原因离开甲方,均应当自觉办理离职手续、接受甲方组织的离职前保密谈话,并交还属于甲方商业秘密的所有文档、数据、三维、文件、资料(包括电脑、硬盘、U盘、光盘、软 盘等存储载体中的信息)、物品等。

2、 乙方个人工作日记中或其他载体含有甲方商业秘密的,应当同时交还或由甲方监督销毁,甲方须向乙方支付该载体经济价值相对应的费用补偿。

3、 甲方应当列出乙方掌握甲方商业秘密的清单,双方确认、签字,并办理交还的交接手续。

4、 若乙方擅自带走或不予交还的,视为盗窃商业秘密的行为。

六、 成果归属

1、乙方因工作、职务而创造和构思的有关技术和经营的商业秘密或信息归甲方所有。

2、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完全利用非工作时间,又未使用甲方的资金、技术、商业秘密及工作时间等资源条件,所得的非职务开发结果的知识产权归乙方所有。

七、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协议任何保密义务的规定或不按约定履行乙方的保密义务将构成重大违约行为, 乙方须承担违约责任。双方约定,本协议项下违约金(以下简称“违约金”),其违约金数额相当于 乙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 个月(不足12个月的按折合成12个月的标准计算)核定工资与奖 金总和的 %。

2、若甲方曾向乙方支付保密费的,在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之保密义务时,除支付上述违约金外,乙方还应将甲方已经累计支付的保密费全部退还给甲方。

3、若乙方的违约行为同时侵犯了甲方的商业秘密等相关权利的,甲方可以选择根据本协议约定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八、免责事由

如任何政府部门要求乙方披露保密信息,乙方应及时给予甲方书面通知,足以使甲方能够寻求保 护或其他适当的救济。如甲方没有获得保护或救济,或丧失取得保护或救济的权利,乙方应仅在法律要求的范围内向政府部门披露相关保密信息。

九、保密义务的期限

本协议的有效期为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双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 年止。其中涉及国家机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十、保密费【天禾律师注:该项费用支付用人单位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支付】

本协议的保密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开始,按月支付,每月支付金额为 每月的 日向乙方的银行账户转账支付。乙方银行账户如下:

开户名称:

银行账号.

开 户 行 :

十一、协议的解除

双方协商确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自行解除或终止:

(1)保密期限届满;

(2)甲方宣布解密;

(3)甲方保密事项已经公开。

十二、纠纷解决程序与管辖

1、对因本协议或本协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而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事项和争议、诉讼或程序,本协议双方均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向本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天禾律师注:适用本条时请注意,商业秘密纠纷案件实行专属管辖

(2)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若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诉讼或仲裁,在诉讼或仲裁进行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或仲裁的部分或直接和实质性地受到诉讼或仲裁影响的条款外,本协议其余条款应当继续履行。

十三、其他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且未经双方书面协议不得补充或修改。本协议签署、 履行、解释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本协议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乙 方 :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日 期 : 日 期 :



附 录 B(资料性)

竞业限制协议的示例

竞业限制协议

甲 方(用人单位):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电 话: 传 真:

地 址:


乙 方(劳动者):

居民身份证号码:

电 话: 职 务:

住 址: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家、 地方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就竞业限制事宜,于 年 月 日(本协议生效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具体签署地址)签署本保密协议以共同执行。

一、协议目的描述

乙方了解甲方就其产品、研发、制造、营销、管理、客户、计算机(程序)、营运模式等业务及 相关技术、服务投入庞大资金及人物力,享有经济效益及商誉;乙方若未履行或违反本协议规定,将 对甲方投资、经营、商誉或经济权益产生不利影响,甚至产生直接或间接损害,构成不公平竞争,影 响产业公平秩序等,甲方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等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二、竞业限制义务

乙方承诺在竞业限制期间:

(1)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甲方同类的营业。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乙方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 年(不超过二年)内,不得到 (具体竞业限制区域)内与甲方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2)乙方为证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已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自乙方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月内,应及时向甲方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以证明自己是否履行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义务:

a)从甲方离职后,与新的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能够证明与新的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其他证 据 ;

b)新的单位为该乙方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

c)或当乙方为自由职业或无业状态,无法提供上述(1)、(2)项证明时,可由其所在街道办 事处、居委会(村委会)或其它公证机构出具的关于乙方的从业情况的证明。

(3)不得利用其甲方股东等身份以任何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不得利用在甲方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4)不得直接或间接拥有、管理、经营、控制,或参与拥有、管理、经营或控制或其他任何形 式(包括但不限于在某一实体中持有权益、对其进行投资、拥有其管理责任,或收购其股票或股权, 或与该实体订立许可协议或其他合同安排,但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上市公司不超过发行在外的上市公司股票3%的股票的行为除外)从而在竞争性区域内从事与任何在种类和性质上与甲方经营业务相 类似或相竞争的业务;

(5)不得在竞争性单位或与甲方有直接经济往来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社会团体内接 受或取得任何职务(包括不限于合伙人、董事、监事、股东、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或向 该类竞争性单位提供任何咨询服务(无论是否有偿)或其他协助;

(6)不得利用股东等身份做出任何不利于甲方的交易或安排;不以任何方式从事可能对甲方经 营、发展产生不利影响的业务及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利用现有社会及客户资源阻碍或限制甲方的独立发展;对外散布不利于甲方的消息或信息;利用知悉或获取的甲方信息直接或间接实施或参与任何可能损害甲方权益的行为;

(7)不得拉拢、引诱或鼓动甲方的雇员离职,且不得自行或协助包括但不限于在生产、经营或 销售等领域与甲方经营业务相同及或相似之经济实体招聘从甲方离职之人员;

(8)不得在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经营及或销售等领域与甲方之包括但不限于原料供应商、产品 销售商等各种业务伙伴进行与甲方存在竞争之活动;

(9)不得自行或协助他人使用自己掌握之甲方计划使用、或正在使用之一切公开及或未公开之 技术成果、商业秘密,不论其是否获得利益。

三、竞业限制补偿

1、在乙方竞业限制期间,即与乙方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 年内,甲方每月向乙方按其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包括年终奖等一切劳动报酬)的 %的标准支付津贴作为补偿。

2、支付方式为:补偿费从乙方离职之日开始,按月支付,由甲方于每月的 日向乙方的银行账 户转账支付。乙方银行账户如下:

开户名称:

银行账号:

开 户 行 :

3、如乙方拒绝领取,甲方可以将补偿费向有关机关提存,由此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违约责任

1、甲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本协议第三条所列各项义务,拒绝支付乙方的竞业限制补偿费(延迟 支付约定的补偿费支付期限一个月以上,即可视为拒绝支付)的,甲方除如数向乙方支付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费外,还应当向乙方一次性支付竞业限制补偿总额 %的违约金。

2、乙方不履行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义务,应当向甲方一次性支付竞业限制补偿总额 %的违 约金,同时乙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收益应当甲方所有,甲方有权对乙方给予处分。如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甲方损失,甲方还有权向乙方主张由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3、前项所述损失赔偿按照加下方式计算:

(1)损失赔偿额为甲方因乙方的违约行为所受的实际经济损失,计算方法是:因乙方的违约行为导致甲方的产品销售数量下降,其销售数量减少的总数乘以单位产品的利润所得之积;

(2)如果甲方的损失依照第(1)项所述的计算方法难以计算的,损失赔偿额为乙方及相关第三 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全部利润,计算方法是:乙方及相关第三方从与违约行为直接关联的每单位产 品获得的利润乘以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所得之积;

(3)甲方因调查乙方的违约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调查费、评估费等, 应当包含在损失赔偿额之内。

4、如乙方不能按二条第2项要求提交约定证明材料,则应该视为乙方未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 义务,甲方有权按本竞业限制协议参考上述条款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五、协议的权利义务终止

双方约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协议自行终止:

1、乙方所掌握的甲方重要商业秘密已经公开,而且由于该公开导致乙方对甲方的竞争优势已无重要影响。

2、甲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本协议第三条的义务,拒绝向乙方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的。

3、甲方因破产、解散等事由终止法人主体资格,且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合法主体。本协议权利义务的终止不影响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签订之前或之后签订的商业秘密保密协议的效力。

4、竞业限制期限届满。

六、纠纷解决程序与管辖

1、对因本协议或本协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而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事项和争议、诉讼或程序, 本协议双方均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向本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天禾律师注:竞业限制纠纷案件劳动仲裁前置,此处规定值得商榷

(2)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若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诉讼或仲裁,在诉讼或仲裁进行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或仲裁的部分或直接和实质性地受到诉讼或仲裁影响的条款外,本协议其余条款应当继续履行。

七、其他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且未经双方书面协议不得补充或修改。本协议签署、履行、解释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本协议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 方 :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日 期 :

(盖章)

乙 方 :

日 期 :


附 录 C(资料性)

商务合作保密协议的示例


甲 方: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电 话: 传 真:

地 址:

项目联系人、电话及邮箱: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电 话: 传 真:

地 址:

项目联系人、电话及邮箱:


甲乙双方正在就 事项进行商务合作,双方在谈判或合作期间,均因合作需要可能 接触或掌握对方有价值的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口头、书面或其他任何形式),双方本着平等自愿、

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为保护双方商业秘密事宜,于 年 月 日(本协议生效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具体签署地址),签署本保密协议以共同执行:

一 、术语定义

本协议所称保密信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形成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二、保密信息的范围

经双方确认,双方在谈判或合作履约期间,因合作需要可能接触或掌握对方有价值的保密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组分、配方、材料、样品、样式、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工艺、方法或其步骤、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等技术信息;

2)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数据等经营信息。其中客户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

3)其他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商业信息。

注:此条仅供参考。实际使用时,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商业秘密范围的明确细化。

三、保密信息的例外

1、在披露时或披露前,已为公众所知晓的信息或资料。

2、能证明获得相关信息时已经熟知的资料或信息。

3、由第三方合法提供给乙方的资料或信息。

4、未使用对方的技术资料,由在日常业务中独立学习或研究获得的知识、信息或资料。

四、双方权利义务

1、未经一方书面同意,另一方(包括各自代表、员工)不得向第三方(包括新闻媒体或其从业 人员)公开和披露任何保密信息,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保密信息。

2、如谈判、合作项目不再继续进行,或相关合同解除、终止,一方有权在任何时候向另一方提 出返还、销毁保密信息的书面要求,另一方应按要求在 个工作日内向对方返还、销毁其占有的或 控制的全部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保密信息的全部文件和其它材料,并保证不留有任何复制版本。

3、甲乙双方应以不低于其对己方拥有的类似资料的保密程度来对待对方向其披露的保密信息,但在任何情况下,对保密信息的保护都不能低于合理程度。

五、保密义务期限

甲乙双方互为保密信息的提供方和接受方,负有保密义务。本协议的保密期限,为本协议签订之 日起至双方终止谈判或合作后 年止。

六、知识产权

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或其代表披露保密信息,并不代表同意另一方任意使用其保密信息、商标、专 利、技术秘密及其它知识产权。

七、保密信息的保存和使用

1、任何一方均有权在双方合作期间保存必要的保密信息,以履行约定义务。

2、在保密期限内,任何一方在应对合作项目的索赔、诉讼、及刑事控告等相关事宜时,有权合理使用保密信息。

3、如任何政府部门要求一方披露保密信息,应及时给予另一方书面通知,足以使另一方能够寻 求保护令或其他适当的救济。如另一方没有获得保护或救济,或丧失取得保护或救济的权利, 一方应 仅在法律要求的范围内向政府部门披露相关保密信息,并且应尽合理做事根据另一方的要求对保密 信息进行任何修改,并为披露的任何保密信息取得保密待遇。

八、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如违反本协议下的保密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约定,本协议项下之违约金(以 下简称“违约金”),其违约金数额相当于双方拟达成或已达成合作金额的 %。如本条款约定的 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因违反保密义务而给受害方造成的损失,受害方有权进一步向侵权方主张损 失赔偿 。

2、在双方谈判或合作期间内,无论上述违约金给付与否,受害方均有权立即终止谈判或解除与 违约方的合同、合作关系,因终止谈判或解除合同、合作所造成的缔约过失赔偿责任、合同赔偿损失 由违约方自行承担。

3、损失赔偿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用:

(1)受害方为处理此次纠纷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材料费、调 查费、评估费、鉴定费等;

(2)受害方因此而遭受商业利益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可得利益的损失、技术开发转让费用的损 失 等 。

4、在保密期间内,任何一方对本协议任何一项的违约,都会给另一方带来不能弥补的损害,并 且具有持续性,难以或不可能完全以金钱计算出受损程度,因此除按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执行任何 有关损害赔偿责任外,任何一方均有权采取合理的方式来减轻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指定措施和限制使 用的合理请求。

九、纠纷解决程序与管辖

1、对因本协议或本协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而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事项和争议、诉讼或程序, 本协议双方均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向本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2)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若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诉讼或仲裁,在诉讼或仲裁进行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或仲裁的 部分或直接和实质性地受到诉讼或仲裁影响的条款外,本协议其余条款应当继续履行。

十、其他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且未经双方书面协议不得补 充或修改。本协议签署、履行、解释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本协议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盖章) 乙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日 期: 日 期 :


参 考 文 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20〕7 号 )

[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 ( 三 ) 》 (法释(2020)10号)

[7]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修改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决定》

[8] 《安徽省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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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14

标签:商业秘密   安徽省   违约金   甲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   义务   损失   协议   单位   客户   方式   文件   材料   工作   企业   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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