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发布,促保险业健康发展

中国商报(记者 白雅琦)11月10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对2008年颁布施行的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经国务院批准,管理办法自2022年12月12日起实施。银保监会表示,实施新版管理办法是为了更好地发挥保险保障基金积极作用的重要举措。

11月10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自2022年12月12日起实施。(图片由摄图网提供)

修改保险保障基金筹集规则

管理办法共七章39条,分别为总则、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保险保障基金的筹集、保险保障基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据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管理办法在起草过程中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在现有制度框架下对少数不适应保险业风险防范和高质量发展的条款进行有针对性的修订。二是坚持问题导向。结合新形势、新要求,完善相关条款,增强基金费率的科学合理性,提升保障基金可持续能力。三是坚持强化管理。完善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制度,进一步增强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的效能。

据了解,管理办法修改的主要内容之一是修改了保险保障基金筹集条款。将现行的保险保障基金固定费率制调整为风险导向费率制,明确保险保障基金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费率的确定和调整由银保监会提出方案,交有关部门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执行;调整保险保障基金暂停缴纳上限,将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的暂停缴纳上限分别由占公司总资产的6%、1%调整为占行业总资产的6%、1%。

中国保险保障基金原董事长任建国撰文指出,早在2014年,中国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就风险费率问题启动了专题研究,拟推进保险保障基金筹集方式改革。

任建国表示,一直以来,保险保障基金实行固定费率制度,在制度出台初期有较好的成效。但保险业的改革创新,要求保险保障基金制度每个环节都能体现出风险管理的主题。实施风险费率制,一方面可将保险公司的风险水平与基金费率直接挂钩,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保险公司加强风险自控;另一方面,风险费率制也体现了保险保障基金的公平原则,有利于减少道德风险和逆选择现象的发生。

救助标准进一步明确

管理办法指出,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其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按照下列规则对财产保险、短期健康保险、短期意外伤害保险的保单持有人提供救助:保单持有人的保单利益在人民币5万元以内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予以全额救助;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对其保单利益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90%;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对其保单利益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80%。

不仅如此,经营长期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必须依法转让给其他经营相应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相应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收。

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指出,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的保险公司的清算资产不足以偿付人寿保险合同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可以按照下列规则向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助: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救助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90%为限;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救助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80%为限;对保险合同中投资成分等的具体救助办法,另行制定。

值得注意的是,不是所有保单都能得到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

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指出,下列业务不属于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范围,不缴纳保险保障基金:保险公司承保的境外直接保险业务;保险公司的再保险分入业务;由国务院确定的国家财政承担最终风险的政策性保险业务;保险公司从事的企业年金受托人、账户管理人等企业年金管理业务;自保公司经营的保险业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属于保险保障基金救助范围的业务。

此外,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负有直接责任的,对该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在该保险公司持有的保单利益,该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该保险公司持有的财产损失保险的保单利益,保险保障基金不予救助。

强化保险保障基金监督管理

依据管理办法的要求,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有关报告:按月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报送保险保障基金筹集、运用、使用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报送经审计的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应当依法提交的其他报告。

当保险公司被处置并使用保险保障基金时,保险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负有报告、说明、配合有关工作以及按照要求妥善保管和移交有关材料的义务,如上述人员未按照前述规定履行义务的,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应当报告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保险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缴纳保险保障基金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保险公司和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罚。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运用保险保障基金,或者以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保险保障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银保监会表示,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加强督促指导,做好新版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研究确定新的费率标准,进一步发挥好保险保障基金制度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中的作用,维护保单持有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稳健、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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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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