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北京谈“泰安银行抢劫案”:不应当出现同情犯罪行为的语言

11月15日,山东泰安泰山区一银行发生一起抢劫案件。16时许,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发布通报:11月15日12时许,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接报警称,在泰山区一银行,有一名歹徒持凶器抢劫并挟持一名人质。接警后,公安机关立即出动警力前往现场处置。犯罪嫌疑人情绪激烈,叫嚣与人质同归于尽。经多次警告无效后,公安机关于13时12分依法将犯罪嫌疑人击毙,人质被成功解救,无其他人员伤亡。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18时许,北京市公安局通过官方微博“平安北京”发布消息,谈“泰安银行抢劫案”,称,任何同情犯罪行为的语言都是不应当出现的,任何理由都不能成为实施犯罪、去伤害他人的借口!

全文为:

借此案,跟大家聊聊相关的法律规定。

首先,不管该人是否持枪,只要是抢银行的行为,都是重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罪的起步量刑,就是三年。其中,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持枪抢劫等行为,起刑点是十年,最高是死刑。

其次,泰安警方的通报中可以看到,犯罪嫌疑人不仅劫持了人质,且存在“情绪激烈,叫嚣与人质同归于尽”的行为。其实,从普通人朴素的认知看,这种情况为了保护人质的安全,警方也应该开枪击毙。当然,这种行为是有法可依的:《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第(六)款规定,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人民警察可以使用武器。

第三,也是最想跟大家交流的,任何同情犯罪行为的语言都是不应当出现的。当一个人手持武器将另外一个人劫持并威胁他人生命的时候,他对自己的生命权就已抛弃,同时也抛弃了作为一个法治、文明社会人的身份。如果以所谓“标新立异”的某些评论对犯罪者明里暗里的支持同情,来体现自身有多么的不同、思想多么独立,那就是在纵容犯罪!相信类似一些同情的言论也无法博取多少好感,反而会伤害被害人以及救人者的心!

任何理由都不能成为实施犯罪、去伤害他人的借口!

潇湘晨报记者武华康 综合报道

新闻线索爆料通道:应用市场下载“晨视频”客户端,进入“晨意帮忙”专题;或拨打晨视频新闻热线0731-85571188。

展开阅读全文

页面更新:2024-03-31

标签:泰安   泰安市   犯罪行为   警械   泰山   银行   抢劫案   人民警察   平安   同归于尽   犯罪嫌疑人   人质   公安机关   北京   分局   公安局   警方   武器   语言

1 2 3 4 5

上滑加载更多 ↓
推荐阅读:
友情链接:
更多:

本站资料均由网友自行发布提供,仅用于学习交流。如有版权问题,请与我联系,QQ:4156828  

© CopyRight 2020-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71396.com 闽ICP备11008920号-4
闽公网安备35020302034903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