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法治思想继承了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由经济基础决定”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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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16日至17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首次提出习近平法治思想,确立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指导地位。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形成理由根据充分、时机条件成熟、顺乎党心民意、顺应时代潮流,是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应有之义,是中国共产党人孜孜不倦追求法治的使命使然,是新时代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最新成果,它继承并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思想精髓,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的巨大飞跃,蕴含着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理论逻辑。习近平法治思想对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发展具有原创性贡献,其继承了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由经济基础决定”的思想。

马克思提出:“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他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同时,在《哲学的贫困》中,马克思更加明确地提出:“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是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恩格斯在其著作中也有相关论述,政治、法律、哲学、宗教、文学、艺术等的发展是以经济发展为基础的。但是,它们又都互相影响并对经济基础产生影响。从上述论述可知物质制约性是法律本质中最根本的属性,任何特定时代的法律制度都是由当时的生产制度决定的,并由此产生了在这种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而法律被认为是这个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法律的形式、内容都是经济发展的深刻反映。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并不否认法律对经济发展的反作用,并且认为,在特殊情况下这一反作用非常大。

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由经济基础决定”这一基本理论,强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习近平法治思想不仅继承了“法由经济基础决定”这一思想精髓,而且创造性地将全面依法治国上升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进行科学统筹、系统规划。习近平总书记将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一唯物史观基本原理贯彻到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全过程,从当代中国的社会物质条件总和出发,深刻把握中国的基本国情和发展要求,坚持“实践是法律的基础,法律要随着实践发展而发展”,不断加深对全面依法治国必然性与重要性的理解,深化对全面依法治国规律性的认识,科学分析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经济社会条件,以科学确立和精准把握中国法治建设与发展的理论根基。

〔作者系中共湖南省委党校(湖南行政学院)法学部副主任、副教授。更多党课见《党课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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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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