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云南虫谷》短视频侵权案3200万天价判赔金额合理性的探讨


2022年10月26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深圳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腾讯)、腾讯云计算(西安)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安腾讯)诉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播视界)、西安闪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闪游)侵害网络剧《云南虫谷》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抖音公司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3200万元,合理维权费用426931元。该判赔金额是腾讯获得的影视版权类案件最高赔偿,亦刷新了全国法院同类案件赔偿记录。


案件索引:

案 号:(2021)陕01知民初3078号

裁判日期:2022年10月26日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定:

西安中院认为,

微播视界作为“抖音”平台的管理者和支配者,对于在其平台内发生的侵权行为具有排他的支配能力,因此有义务承担对其平台内发生的侵权行为进行管控和治理;

微播视界在应知、明知“抖音”平台上存在大量侵犯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情况下,仍未在合理期限内采取适当措施对平台侵权内容进行管控治理,其消极放任与侵权视频在“抖音”软件内的大量传播具有因果关系,构成帮助侵权。

微播视界虽然逐渐加强了治理力度、采取措施减少了侵权作品的数量,但仍有侵权视频继续存在,侵权行为仍未得到有效遏制,故法院判决认定,微播视界应停止侵权行为,采取有效措施删除、过滤、拦截相关视频。

本案赔偿金额由法院酌情认定,判决抖音公司赔偿网络剧《云南虫谷》著作权人因微播视界实施的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遭受经济利益损失,平均每集网络剧为200万元,经济损失总计3200万元,合理维权费用426931元。法院在判决中指出,本案不适用于惩罚性赔偿。

实务经验及法律分析

本案判决在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方面均存在明显错误,判决赔偿金额显著畸高,且存在同案不同判之情形。

一、微播视界并非直接侵权人,应由实际制作、上传、发布侵权内容的具体用户承担侵权责任。

首先,微播视界仅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涉嫌侵权的短视频标题、音视频内容、所标注或参与的话题等,均系由平台用户自行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故直接侵权人应为相应用户,而非微播视界;其次,微播视界通过《抖音用户服务协议》明确要求用户上传发布的内容均应合法且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且微播视界亦针对知识产权保护设置了知识产权投诉指引等机制。微播视界已履行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定义务,不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微播视界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对用户上传侵权视频的侵权行为主观上具有明知或者应知的过错,且未及时采取删除、屏蔽等必要措施。微播视界已履行法定的“通知-删除”义务,不存在“明知或应知”的过错,西安中院判决不合理的加大了平台的针对海量平台用户和创作内容的审查义务。

(一)权利人向微播视界发送的警示函、通知函等是否构成有效通知。

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以及最高院指导案例针对权利人知识产权“有效通知”的构成要件进行了专门明确的规定,一方面,为平台建立知识产权维权投诉机制提供规范指引,防止错误、恶意投诉侵害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确保各级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对“有效通知”进行统一适用。

相关法律法规对权利人的投诉应构成“有效通知”的各构成要件有如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五条第一款,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据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出的通知一般包括:1.知识产权权利证明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2.能够实现准确定位的被诉侵权商品或者服务信息;3.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4.通知真实性的书面保证等。通知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第83号指导性案例均规定,权利人发出的有效通知应当包含被侵权人身份情况权属凭证侵权人网络地址侵权事实初步证据等内容。

由此可以看出权利人首先应先针对涉案行为向平台发出通知,同时权利人的通知应至少包含权利证明文件、真实身份信息文件、足以定位被控侵权行为的信息以及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也即,权利证明文件、真实身份信息文件及定位侵权信息与构成侵权初步证据缺一不可。

本案中,由于抖音平台存在大量视频虽然包含涉案作品片段内容,但涉及旅游、评论、解说、科普等非侵权内容,在权利人一方未提供明确的侵权比对的相关材料、明确具体侵权内容等侵权初步证据的情况下,相关警示函、告知函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通知”之构成要件,不构成有效通知,微播视界亦对上述与涉案作品相似度极高的内容无法做到准确识别,对上述内容是否经过授权、是否侵权,亦无义务也无能力作出事前判断,进而采取删除、拦截和过滤的措施。投诉人发出的多份投诉若均缺少侵权初步证据而不构成有效通知,则微播视界无法知悉具体侵权事实的存在,不具有明知的过错。

(二)微播视界对本案侵权行为是否“应知”。

“应知”针对的是特定的某一侵权事实是否明显,即存在着明显侵权行为的事实或者情况,而并不针对泛泛的可能侵权的情况。本案中,法院认为,涉案作品系“大热”剧集,热度极高,微播视界完全有能力发现“抖音”平台上的侵权视频并知晓还会有类似的侵权视频上传到平台,在权利人事先反复预警、事后大量进行侵权投诉的情况下,微播视界对平台存在的大量侵权行为的发生不仅应当知悉,而且也是实际知悉。

但本案中,剧集热播与否、是否在平台内的热播榜内等关于剧集知名度的证据等,并不必然意味着微播视界就应知晓其平台内的相关短视频系侵权视频:

首先,认定某一视频是否侵权需要经过与原片对应内容的侵权比对,并结合短视频内对相关内容的使用时长、使用方式、短视频的整体类型及性质、相关素材、内容是否系合理使用等,判断相关短视频是否侵权。如前所述,抖音平台存在大量视频虽然包含涉案作品片段内容,但实际系旅游、评论、解说、科普等非侵权内容,如用户发布的旅行类视频“现实中的云南虫谷在哪里?”、科普类视频“云南虫谷的形成 太古时期(约35亿年前)”等视频作品。在权利人未向微播视界提供侵权比对等侵权初步证据的情况下,平台客观上不具有判断某一具体视频是否侵权的能力与可能。

其次,因权利人一方在剧集开播前即向微播视界发送警示函,法院认为微播视界应当知悉其平台会出现相关侵权视频,该认定并无任何依据。剧集尚未播出时,微播视界针对尚未发生的事件及所谓可能出现的侵权行为,客观上不具有预知侵权行为必然发生的可能性,而针对尚未发生、且是否发生侵权行为无法确定的内容,微播视界客观上不具有知悉的可能,更无法采取相应措施。

再次,法院认为因剧集系热播剧集,具有一定知名度,微播视界应当知悉平台内会出现相关侵权行为,这一认定并无事实逻辑。其一,所谓“热播”剧集并不意味着就必然会出现侵犯作品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其二,“热播”及“知名度高”也仅系腾讯一方的一面之词,本案涉案剧集于2021年播出,同年播出的剧集《山海情》、《觉醒年代》、《赘婿》等优秀作品,这些剧集无论是知名度、口碑、评分、播放量,均远超过涉案作品。在此情况下,涉案作品的知名度及针对涉案作品的侵权行为,并不具备明显、显著的特征,平台没有应知的可能性。

最后,平台已采取有效措施,删除、过滤、拦截相关视频,并已取得一定成效。法院认为,平台目前还存在部分侵权视频,系平台未在合理期限内采取有效管控措施,侵权行为在较长时间内持续发生。对于法院的此项认定,由于用户一直持续不断地在抖音平台进行短视频创作及自行上传,平台内的短视频作品客观上始终持续、海量增长,且存在大量用户通过自行编辑、操作其视频标题、话题、标签、内容、封面等,故意规避平台审核、过滤、筛查。平台针对海量视频内容,客观上不具有全部由人工进行审核的可能性,而在人工和设置算法审核相结合的审核模式下,平台现有的机制和审查能力,针对用户源源不断、持续制作、上传、发布视频并刻意规避平台审核的行为,无法全部知悉并一一采取措施,该要求亦超越了平台的法定义务。故,微播视界对侵权行为不存在应知或明知的过错,不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西安中院该判赔金额显著畸高,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存在同案不同判的情形。

根据判决书显示,腾讯方曾提出三种赔偿计算方法:1.深圳腾讯因侵权行为收到的经营损失,金额为4.1936亿元;2.微播视界因侵权行为获益,金额为8040万元;3.微播视界因侵权行为而减少的授权费,金额为1.07亿元。西安中院认为,上述损害赔偿计算依据缺乏合理性,法院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类型、自身性质、制作成本、知名程度、权利人权利种类、可能承受损失、预期收益、维权行为、被告侵权行为性质、实施规模、持续时间、主观恶意、可能获益等因素,对赔偿金额予以酌定。

(一)西安中院酌定的该酌定金额,严重超越了《著作权法》规定的最高赔偿金额。

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法院在判决中亦认定,本案不适用于惩罚性赔偿。故,本案酌情认定判决赔偿3200万余元严重超出《著作权法》规定的赔偿最高金额六倍更甚,该巨额判赔金额无任何法律依据。

(二)本案与其他涉及网络剧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类案的判赔金额相差悬殊,存在法律适用标准不一、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从作品知名度和权利保护方面来看,本案涉案作品《云南虫谷》为腾讯公司旗下企鹅影视出品的网剧,改编自小说《鬼吹灯之云南虫谷》,全剧共16集,于2021年8月30日在“腾讯视频”平台首播。该剧集自开播以来,豆瓣评分6.1,有超过15万用户标记“看过”此剧。该作品播出后口碑平平,远低于同系列上一部龙岭迷窟(豆瓣评分8.1分),对比腾讯以往出品重点剧集,亦非播出效果及反响较好的作品。

对比类似案件中,2022年8月18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网络剧《老九门》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法院酌情确定赔偿爱奇艺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合理费用144200元。该剧同为盗墓题材剧集,改编自南派三叔所著盗墓笔记系列同名小说《老九门》,共48集,从各类宣传报道情况来看,该剧拍摄成本大、收视率高,开播后播放量位居前列,并被列入国家版权局用于打击网络侵权的重点作品预警名单,爱奇艺公司平台上至今需要购买VIP会员后才可收看全剧,该剧自播出至今一直为热播剧集。从快手短视频平台APP“#老九门”话题的统计数据来看,至2021年7月6日,该话题下共有视频1.8万个,播放6.3亿次,至2021年11月8日,该话题下共有视频2.2万个,播放7.9亿次。

从侵权行为来看,快手公司还实施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推荐行为,该案也是国内首例“算法推荐”生效判决案例。而本案中抖音平台并未实施任何选择、编辑、推荐等行为。

《老九门》与《云南虫谷》作为题材相似、同为根据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小说IP改编、由较高知名度演员出演的盗墓题材网络剧,《云南虫谷》的知名程度、口碑、侵权视频在被诉平台的播放情况等均不及《老九门》,且《云南虫谷》仅有16集,制作成本、演职人员支出等方面也应低于总集数为48集的《老九门》;微播视界也并未实施任何推荐行为等。但本案《云南虫谷》侵权法院判决赔偿金额却超过《老九门》案侵权赔偿的三十倍更甚。

此前,在杭州互联网法院对腾讯视频诉抖音侵犯电视剧《北上广依然相信爱情》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案中,法院驳回原告方腾讯公司索赔499万元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方酌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万元。

故本案判决明显存在同案不同判的情形,赔偿金额3200万余元显著畸高,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微播视界仅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并非涉嫌侵权视频的制作者、上传者、发布者,并非直接侵权人;权利人并未针对具体侵权行为提供侵权比对等侵权初步证据,其向微播视界发送的警示函不构成法律规定的有效通知,且针对泛泛的可能侵权的情况,亦不存在明知或应知的可能性;微播视界已在合理期限内采取了有效措施制止侵权行为;在同类案件中,另案所涉及的与《云南虫谷》类型相同的作品,其知名度、热度、口碑、制作成本等均高于本案作品,而本案判赔金额却远高于类案,存在同案不同判之情况,且该判决金额严重违反《著作权法》关于酌定赔偿金额的规定,超出最高赔偿金额六倍之多。西安中院的该判决,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方面均存在错误,判赔金额3200万余元严重畸高。

展开阅读全文

页面更新:2024-03-25

标签:金额   剧集   腾讯   视频   云南   合理性   视界   判决   侵权行为   通知   作品   平台

1 2 3 4 5

上滑加载更多 ↓
推荐阅读:
友情链接:
更多:

本站资料均由网友自行发布提供,仅用于学习交流。如有版权问题,请与我联系,QQ:4156828  

© CopyRight 2020-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71396.com 闽ICP备11008920号-4
闽公网安备35020302034903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