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协议显失公平,依法可撤销

★案情简介

2018年11月10日,刘某进入某建筑公司从事电工工作。2019年5月10日,刘某在工作中从架子上坠落受伤,同年7月29日,经工伤认定部门认定为工伤。

2019年8月3日,刘某与建筑公司就工伤事故赔偿达成协议,并签订《工伤事故赔偿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经双方协商同意,建筑公司向刘某一次性支付两次手术费、解除劳动关系补偿、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全部费用合计9万元。保险理赔鉴定所需的一切费用由建筑公司承担,理赔所得的一切款项均归公司所有。同时,双方签署本协议后,劳动关系即行终止,刘某承诺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与劳动有关的事宜向建筑公司要求其他任何费用或承担任何责任。

2019年11月29日,刘某的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九级。

2020年10月13日,刘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建筑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停工留薪期工资的差额部分。2020年12月7日,仲裁委裁决,支持刘某请求。建筑公司不服裁决,起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本案经劳动仲裁、法院一审二审,法院判定双方签订的一次性工伤赔偿协议内容有失公平,建筑公司应当补足刘某工伤待遇差额。

★唐毅律师点评

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李华平律师:本案主要涉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工伤赔偿协议是否存在显失公平情形,劳动者能否撤销协议的焦点问题。

本案中,工伤事故发生后,建筑公司和刘某在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时,相应伤残等级鉴定并未作出,刘某面临医疗费用压力且不具备相关专业能力,对工伤待遇并无充分认识。双方协议中确定的赔偿金额与刘某因工致残程度九级可依法获得的赔偿金额有较大的差距,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该协议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刘某依法申请撤销该协议内容,法院支持并无不当。

工伤保险的立法目的是保障工伤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达成工伤赔偿协议时需要充分考虑到协议内容对工伤职工的保障,应根据工伤员工的伤残程度进行相适应的赔偿,而不能利用用人单位的优势地位而欺诈或诱骗工伤员工达成不对等的协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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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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