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当事人驾驶摩托车违法交警一并吊销其小汽车驾驶证的法律根据

近年来,当事人驾驶摩托车违法交警部门能否一并吊销其汽车驾驶证(C1证)的争议,越来越多。纵观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并没有明确细节规定。虽然当事人和公众有争议,纵观全国多数法院裁决:有部分人民法院支持交警部门的处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是一种剥夺持证人驾驶任何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资格的处罚,不是只剥夺某一准驾车型资格的处罚”。也有部分人民法院,认为驾驶摩托车违法,交警部门一并吊销当事人的C1准驾资格缺乏法律依据,《交通安全全法》关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需取得许可的规定,只讲了机动车驾驶证,没规定摩托车驾驶证和汽车驾驶证的概念。正是因为准驾车型有明确划分,在处罚上尤其是在吊销驾照却又“界线不清”。根据“公权力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公民权利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的原则,交警执法部门就应当按照准驾车型“打碗讲碗,摔盆讲盆”,不能因为公民骑摩托车违法,就剥夺其驾驶汽车的资格,那么,交警部门依法执法的公正性又如何得以体现?笔者认为:当事人驾驶摩托车违法交警部门不能一并吊销其小汽车驾驶证,法律理由分析如下:1、关于当事人取得驾驶证中的C1和E准驾资格是否属于一种行政许可还是两种行政许可的问题?当事人取得准驾车型C1(小型汽车)和E(摩托车)是依据法律规定的不同报考年龄条件、程序、考核方法等分别取得。交警部门授予当事人准驾车型也是分别按当事人的申请、考核合格后,方予以许可。故不属于一种行政许可,而属于两种不同的行政许可。2、当事人驾驶摩托车违法能否一并吊销其汽车驾驶证?“过罚相当原则”是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当事人驾驶摩托车违法,却将其准驾小型汽车C1的资格一并吊销,这种处罚决定显然违背“过罚相当原则”。摩托车驾照(E证)与汽车驾照(CI证)是截然不同两种驾驶证件,公安机关实行了“两证合一”或“多证合一”。初衷主要是为了方便群众,简化办事手续。尚若在处罚上不能区别对待,交警部门何以服众。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条款适用问题的意见》(国法秘政函[2012]244号)第一条关于“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是一种剥夺持证人驾驶任何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资格的处罚,不是只剥夺某一准驾车型资格的处罚”能否作为处罚依据。按《立法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因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出具的(国法秘政函[2012]244号)第一条的规定,属不具有法律授权的解释,不能作为处罚依据。福建省《关于进一步规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行政案件办理的通知》政策解读中,明确;福建省法院、省检察院和省公安厅对此类案件进行了专门研究,就“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是一种剥夺持证人驾驶任何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资格的处罚,不是只剥夺某一准驾车型资格的处罚”达成共识。并于2021.03.30发布的《福建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行政案件办理的通知》及政策解读中,规定例外情况:政策解读(三)、执行标准第3项规定了公安交警部门作为执法部门的自由裁量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办案单位综合考量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作出是否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 综上,由此可见,骑摩托车违法一并吊销汽车驾照不但“法理不通”,是执法理概念上的混淆,也折射出交警行政管理部门“粗犷性”执法的弊端,这与我们所强调的法治文明是格格不入的;人民法院对类似案件所作出的认定交警部门一并吊销驾驶证行政行为不合法,之所以让公民口服心服,正是“偏向”有利于被执法对象一方进行解读,既体现出对公民“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包容,也是在督促执法部门在具体执法实践中更加严格细致,更应该成为类似案件审理裁决可供借鉴的“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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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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