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代表1971年就联大第2758号决议草案进行辩论时的发言

20. 博尔内先生 ( 加拿大):如加拿大外交部长在九月二十九日〔第一九四四次会议〕的一般性辩论中所说的,笫二十六屈大会展开了本组织生命史中的一个新的二十五年。如果大会迅速而有效地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取得中国的席位的话,它将标志着我们历史上的一个转折点。

21. 一九七一年是不是在事实上成为这一个良好的转折点,就要看本大会是不是以目标明确的坚决行动让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代表取得席位。如果我们明确地把注意力集中在这一主要目标上,而不让程序等次要问题和主要目标搅在一起,我们就能够完成这件显然急需完成的事。

2 2 . 对于加拿大来说,这问题既简单又明了。我们承认,中国作为联合国的一个创始会员国,在这里永远有它的地位。我们也承认,只能有一个中国,其唯一合法的政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我们认为,只有这个政府的代表有权在本大会和安理会以及在中国作为会员国有权参加的本组织的每一个会议中代表中国发言。

2 3 . 为了取得满意的结果,加拿大将投票赞成决议草案A/L.630和Add.l。我们希望这一草案将赢得本大会压倒多数的赞成而获得通过,以便对它的通过不致有任何怀疑。

24 . 因而加拿大将反对任何破坏这一明确目标的程序上或实质上的提案,其中当然包括双重代表权的提案。不论这种双重代表权的提案以什么形式出现,加拿大都不得不投票反对。

25 . 加拿大政府认为这样的提案将引起严重的政治和法律上的困难。中华人民共和国曾坚决声明,只要还可能有别的自称代表中国发言的人继续在这里以某种方式充当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不准备取得本组织的席位。再说,从联合国宪章的规定来看,任何这样的提案是否合法都是非常值得怀疑的。这不是本组织的会籍问题,也不是驱逐一个会员国的问题,而是由谁代表中国的问题。我国政府认为,我们对于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权在联合国中代表中国发言一事,不能再迟迟不作决定;也正是根据这一坚定立场,加拿大代表团将投票赞成决议草案A /L.630和Add.l 。

26 . 我们对业已提交或将提交大会的其他各种决议草案,都将根据这同一基本 立场决定我们的态度。其中特别是那个建议,我想提一提,即:要剥夺现在以中国的代表身份坐在这儿的人的代表权,按照宪章第十八条的规定,应作重要问题论。去年我在大会〔第一九〇四次会议〕上发言时声明过,加拿大过去对“重要问题”决议案的投票,不是作为一种程序上的手段;我们的目的在于确保这一问题的决定真正反映大部分会员国经过思考后作出的决定。

2 7 . 关于中国代表权的问题,现在显而易见,会员国中赞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取得席位的,占相当大的比例,并且还在增加。在这种清楚明白的趋势之下,我们重新检讨了我们对先前的“重要问题”决议草案的立场以及对大会正在讨论的这一提案的新文本的立场。我们得出的结论楚,在表决决议草案A/L.630和Add.l时,大会不应该援引宪章笫十八条的规定,要求以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票作出决定。我们相信,在这件事情上援引这些规定已经不再符合国际社会的利益。 因此,我们将投票反对要求将这种规定应用于决议草案A/L.63和Add.l的全部或部分的任何提案。同样,我们也将投票反对要求在表决文件本身之前先表决是否应用这种规定的任何提案。

2 8 . 我已经强调指出过,加拿大代表团相信,出席本大会的大多数代表团无不热切盼望尽量不再拖延地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取得其在本组织的合法席位。如果我们在现已开始的辩论中牢牢记住这一合乎期望的目的,我确信,我们在此所作的努力将会取得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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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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