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非自愿,后又多次自愿,首次行为还构成犯罪吗?

实践中,针对女性实施的性犯罪,往往因取证困难使得案件处理起来非常棘手,而这些案件多发生于熟人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也是认定此类案件的难题之一。“强奸转通奸”后,首次行为构成强奸罪,没有理论上的障碍,关于在于是否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否则难以认定首次构成强奸罪。以下结合一则案件,谈谈看法。

简要案情】江西唐先生,与李女士结婚多年,生下了两个儿子,一家人和和睦睦过得开心幸福,不久前发生的一件事,令唐先生伤心不已。

正在上班的唐先生突然收到朋友吴某发来的短信,竟是自己老婆和吴某的亲密照,唐先生既气愤又疑惑。为了弄清事情的原委,唐先生找到了吴某,两人当场发生了激烈的争吵,甚至还动起了手来。吴先生眼看自己打不过对方,转身逃跑。可是,唐先生心里一直窝着一股火,随后就来到了吴某家里,吴某并没有回家,却发现吴先生的三个年幼女儿。

为了逼出吴某,唐先生控制了吴某的女儿,面对眼前的一切,吴某为避免女儿受伤害,当场下跪并承认了和唐先生妻子李女士之间的不正当关系,而吴某回家前已报警,警方当场带走了唐先生。

经调查,警方了解了事情的真相,半年前,吴某约李女士出去吃饭,李女士觉得单独和老公的好朋友出去吃饭不好,便有些犹豫,吴某称除了他俩之外,还有共同认识的好朋友,李女士就答应了,到达约定地点后,李女士却发现只有她和吴某两个人,李女士心里极为不快,尴尬的结束了饭局。

饭后,吴某表示要送李女士回家,李女士没有多想,就坐进了吴某的车,李女士上车后,吴某竟然开始脱李女士的衣服,强行与李女士强行发生了关系,后来两个人成为了情人。李女士一直想要结束这段不正常关系,吴某却不同意,便用发私密照的方式威胁李女士,却错发也给了唐先生,便出现了唐先生收到短信的那一幕。

以下结合案例,展开分析讨论,敬请指导和指正。

“强奸转通奸”是否构成强奸罪

所谓“强奸转通奸”,是指男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关系后,女方没有告发,后基于其他原因 ,又自愿多次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是刑法规制的犯罪行为,而通奸是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不道行行为,我国如同世界多数国家一样,并没有将通奸行为入刑,因此,通奸并不是犯罪行为。

如果男子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后,又采取胁迫等方式多次与妇女发生关系的,男子的每次行为都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构成数个强奸罪,属于同名数罪,这种情况不存在强奸与通奸转化的问题。所谓“强奸转通奸”是指如下情形,首次发生性关系时,违背妇女意志,但女方并未告发,后又多次自愿与男方发生关系。这种情况下,男方是否构成强奸罪呢?

1984年4月26日,两高、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已作废)规定,“强奸转通奸”的案件,对男子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随着该《解答》的废止,“强奸转通奸”的案件就应运用刑法相关理论作出科学论证,不再简单地不以强奸罪论处。

强奸罪,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妇女性自主权,其构成要件的内容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趁妇女处于不敢反抗、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状态,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一般认为,强奸罪由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共同构成。凡是符合强奸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就是类型化的违法类型,在不具违法阻却事由的情况下,行为就具有应受刑罚处罚的法益侵犯性,就故意支配下实施的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在构成要件之外寻求消极违法理由,有违罪刑法定原则。

根据”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的刑法责任主义原则,责任是对行为时的责任,首先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时,违背妇女意志,具有强奸的故意,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就没有理由不承认首次行为的违法性。后来虽然多次自愿发生关系,与首次的行为的违法性及责任没有关系。

就本案来说,误某请李女士吃饭后,在车上强行与李女士发生关系,违背李女士意志,涉嫌强奸罪,后虽然多次自愿,转化为通奸,不影响首先强奸罪的成立。在“强奸转通奸”的情况下,由于首次行为时,被害人没有告发,事过境迁,要证明首次行为强奸的成立,没有法律上的障碍,关键在于证据的收集与整理,如果没有确实可靠的证据,在“强奸转通奸”的情况下,很难认定首次强奸罪的成立。

唐先生是否构成绑架罪

绑架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

本案中,唐先生的行为是否构成绑架罪,关键取决于绑架罪的要求的“绑架他人以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中“不法要求”的理解,这里的不法不限于刑法上的不法,但是,本案中,吴某与唐先生妻子有不正当关系,且误某为逼唐先生妻子继续与其保护不正当关系,以李女士的私密照相要挟,而误发给唐先生,唐先生为弄清事情原委,控制吴某女儿逼出吴某的行为,是否是这里的“不法”,如果认为唐先生的逼出吴某的行为系不法,则本案中,唐先生涉嫌绑架罪,反之,则不构成绑架罪。

本文认为,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不是对立关系,绑架可以评价为非法拘禁,反之不成立。唐先生不构成绑架罪,其控制吴某女儿的行为应评价为非法拘禁(罪)行为,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根据立案标准,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本案中,唐先一次非法拘禁吴某三个女儿的行为,符合非法拘禁罪立案标准。应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唐先生的刑事责任。

结语:结合案例,通过以上分析,本文重点就“强奸转通奸”的情况下,首次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进行了较为详细分析,首次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但要认定首次行为构成强奸罪,关键在于证据,如果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难以认定首次行为构在强奸罪。同时,就唐先生为逼出吴某,控制吴某三个女儿的行为,本文认为,唐先生不构成绑架罪,应以非法拘禁罪对唐某定罪量刑。您对本案及本文观点有什么看法呢?不妨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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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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