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安装合同法律属性究竟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还是承揽合同?

一、相关概念:

依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2016.10.20生效】第2条第2款之规定:“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三类工程,三类工程的共同点就是:工程施工完成后,均构成了不动产物,包括完全不动产物和类不动产物。若合同的主要内容为电梯安装工程,其标的物电梯系基于房屋建筑的设计而定制,其合同主体在资质管理方面亦有严格的要求,在完成安装后电梯这类标的物属于不动产上具有不可分性的附属设施,构成单位工程的一部分,应当属于不动产范畴,归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建设工程分包合同,该类合同纠纷的诉讼管辖,应适用专属管辖。

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利用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工作,交付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并不存在,只能在承揽人按照定作人要求完成工作后方才存在,标的物的转移也仅仅是承揽人完成工作后的一项附随义务。电梯购置类合同一般都附带有电梯的具体样式要求,如规格明细表、颜色确认表等,所以,一般情况下,电梯供货合同在订立时电梯尚不存在,电梯厂家根据需方对电梯的规格、尺寸、型号、层站等提出的特定要求进行定作,所以该类合同实质上为承揽合同,可根据合同约定确定管辖。

依照《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2021.01.01生效】第十七章 第七百七十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第十八章 第七百八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十八章 第八百零八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可见,虽然我国民法典将建设工程合同及承揽合同单独分立,但从本质上讲,建设工程合同仍是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其与承揽合同法律特征相似,但司法实践中却没有相对确定、准确的区分依据。


二、区分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的意义

(一)确定案件的管辖地域

1、承揽合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排除合同约定,即约定无效。

(二)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若合同被认定为建设工程合同,而承包人并无相应的资质,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双方合同中关于工程的约定也相应的将被认定无效。

(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司法实践

我国司法实践中对电梯安装合同的性质并未形成明确的认定标准,对于性质的认定也存在争议。但是从前面对电梯购置合同的关系来看,电梯安装合同其实有其特殊性,从大量判决来看,大多数法院对电梯的安装部分性质的认定基本为承揽合同,而不属于不动产管辖。

(一)部分法院电梯认为安装合同属承揽合同纠纷

案例1:沈阳奥园新城置业有限公司诉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2018)沪01民辖终560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沈阳奥园电梯安装工程合同》属于承揽合同。

案例2: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与宁波同心和悦电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2014)浙湖辖终字第43号:本案系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合同的标的物不属于不动产,不适用专属管辖规定,应当根据双方之间的合同确定案件管辖。

案例3: 厦门西奥电梯安装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福建中润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2015)思民初字第5564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上诉人暨原审原告厦门西奥电梯安装服务有限公司起诉要求上诉人福建中润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安装电梯的合同款项,属于一般合同纠纷,不属于不动产纠纷,

案例4: 宁波同心和悦电器有限公司与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上诉案

(2014)浙湖辖终字第43号:本案系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合同的标的物不属于不动产,不适用专属管辖规定,应当根据双方之间的合同确定案件管辖。

(二)部分法院电梯认为安装合同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案例1:李强与上海欣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6)沪0107民初29291号: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专属管辖范畴,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争工程地点为厦门市环岛东路(靠近吕岭路)厦门中航紫金广场,位于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故本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本案应由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

案例2: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与榆林市百润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8)陕0104民初1355号:本院经审查认为,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本案涉及了电梯的安装,且合同成果与不动产构成附合,其本质应属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专属管辖规定。本案施工地点为陕西省榆林市广进小区,不属于我院辖区,故我院无管辖权。


笔者更倾向于:将电梯安装合同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因为建设工程是涉及公共利益和安全的特殊产品,国家实行严格的管理和控制,当事人意思自治受公权力的制约。而电梯安装完成后是要通过政府验收来判断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的。此外,建设工程合同的要素在于人、材、机,即需要投入人力、材料和机械设备进行施工操作,而设备安装工程亦是如此。因此,将电梯安装合同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更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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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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