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设置最低消费门槛合法吗?

职工周先生近日反映说,他与家人前几天到一家酒店用餐,共计消费380元。当他吃完饭到收银台结账时,对方告知他需要交付500元。他问其中的缘由,酒店收银员解释说,他们虽然消费380元,但包间的最低消费为500元,所以,需要按照最低的500元进行收费。说罢,收银员指着贴在收银台旁边的一张写着“本酒店包间最低消费500元”的告示让他查看。

由于有别的急事要办,周先生未与酒店过多纠缠。不过,他与酒店达成口头协议,暂时先交足500元,酒店必须在消费清单上加以标注,等待日后再作处理。现在,他想知道:酒店能否以告示的形式设置最低消费门槛?

法律分析

酒店不能设置最低消费门槛。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这就是说,消费者有自主选择哪些商品或进行哪些服务消费的权利,而且行为必须自愿。而这家酒店所设置的最低消费门槛,要求消费者未达到最低消费门槛时也要按其标准支付费用,以其主观意志限制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这是不允许的。

《价格法》第7条规定: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八条规定: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当消费者在没有足额地进行最低消费时,经营者也要求消费者按最低消费标准支付费用,明显违反了这些规定,滥用了法律赋予的自主经营权。如此设置最低消费门槛,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的权利,是违法的。

《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商务部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的《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12条规定:“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而酒店这种设置最低消费门槛的经营行为,显然是与这些法律法规规定精神相悖。

另外,酒店以张贴告示告知为由将责任转嫁给消费者是无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第2款、第3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综上所述,周先生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其维权途径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9条规定进行:(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据劳动午报消息 程文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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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07

标签:门槛   酒店   店堂   告示   经营者   消费者权益   权利   自主   消费者   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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