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康复,病危期间所立的口头遗嘱还有效吗?

老刘早年丧偶,没有再成家,独自将一对儿女抚养成人。老刘上了年纪后,自理能力减弱,女儿常去为其洗衣做饭,而儿子在外地工作生活,很少回家看望。2021年9月,老刘患重病住院,女儿辞掉了工作,悉心照料老父亲。同年10月,由于医院下了病危通知书,老刘就请参与抢救的3名医护人员当见证人,口授遗嘱,交代其全部财产由女儿继承。后经抢救,老刘转危为安。

2022年2月,不料老刘外出途中遇车祸死亡。不久,儿女就遗产继承发生争执,女儿认为应按老父亲的口头遗嘱办,而儿子认为应当按法定继承处理,由两人均等分割。

请问,老刘的遗产究竟该如何分割处理?

读者 刘某政

刘某政读者:

根据规定,继承开始后,被继承人立有遗嘱的,其遗产按遗嘱继承办理;未立遗嘱的,按法定继承办理。但是,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不一定都有效。民法典第1138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本案中,老刘在病危之时口述遗嘱,有3个与继承人无利害关系的医护人员见证,故该份口头遗嘱在当时是有效的。也就是说,如果老刘当时经抢救无效死亡,其遗产只能由其女儿继承。但事实上,老刘后经抢救转危为安,这表明危急情况已消除,所立的口头遗嘱已归于无效。由于老刘出院后没有再立遗嘱,而其所立的口头遗嘱又归于无效,因此,对老刘的遗产只能按法定继承办理,由他的儿女共同继承。

那么,老刘的遗产是否应当由儿女均等分割呢?民法典第1130条第三、四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本案中,女儿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所以可要求多分得一些遗产。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教授 潘家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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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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