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经济网
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浦处〔2022〕152022000640号)。上海丽质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含有以下情形的: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淫秽、迷信、荒诞的;贬低他人的;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其处以罚款1.60万元。
经查,当事人主要提供医疗美容服务。2021年12月30日至2022年4月15日当事人作为广告主在微博发布12条以患者形象作证明宣传医疗美容服务的广告。另查明,上述广告当事人在发布之前已与顾客签署肖像权使用合同,顾客对其行为完全知情。
案发后,当事人于2022年4月22日下线了上述全部广告内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6000元。
上海丽质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是一家医疗美容公司,从事医疗美容服务,共有四个科室:整形外科、美容皮肤科、麻醉科、口腔科。上海丽质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为上海丽质美容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今年3月份,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浦处〔2022〕152021006023号)显示,上海丽质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因在医疗广告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被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2万元。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
(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四)淫秽、迷信、荒诞的;
(五)贬低他人的;
(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
以下为原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浦处〔2022〕152022000640号
银行输入码:152022000640
当事人:上海丽质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MA1H84QUXN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连波路141号1幢一层、二层,2幢一层、二层
法定代表人:卢九宁
案发后,当事人于2022年04月22日下线了上述全部广告内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网络监测及电子数据取证文书、询问笔录、肖像权合同等。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的规定。
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16000元。
现要求当事人: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壹万陆仟元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2年08月11日
(来源:中国经济网)
页面更新:2024-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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