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与强奸罪“胁迫”解释并不完全一致

抢劫与强奸罪在《刑 法》中均在表述中使用了“暴力、胁迫”,且二者的法定刑相同,但对于其中的暴力的含义相同,而胁迫的含义并不相同。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加重处罚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抢劫罪与强奸罪的暴力都是足以达到令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程度,都是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手段,二者在暴力的理解上是相同的。

而对于胁迫,强奸罪与抢劫罪的胁迫虽然都是以恶害相通告,从而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但是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的程度并不相同。

抢劫罪中的胁迫,要求必须是暴力相胁迫,要求达到完全剥夺意志自由,足以压制对方反抗。

而强奸罪中的胁迫则不然,不仅包含暴力的胁迫,也包含非暴力的胁迫,胁迫的范围内容要更广泛,并且不要求完全剥夺对方的意志自由,只有使意志自由有瑕疵即可。


比如,甲对乙声称,“你不给钱就曝光你的裸照”,这种胁迫不构成抢劫罪中的胁迫,并没有完全剥夺对方的意志,抢劫 的胁迫要求使用暴力或者与暴力的程度相当,足以压制对方的反抗,这里的胁迫构成敲诈勒索罪。

再如,甲如乙说:“你不跟我睡觉就曝光你的裸照”,这种情形就构成强奸罪中的胁迫的内容,以恶害相通告,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这种恐惧心理的产生并不一定要求是暴力下的胁迫,意志上只要部分剥夺,意志自由有瑕疵,即产生胁迫的作用,构成强奸罪。


因此,强奸罪与抢劫罪都使用了暴力、胁迫的字样,但暴力的内容可以作相同理解,而胁迫的内容二者并不一致。抢劫罪中的胁迫要求使用暴力或者与暴力的程度相当,剥夺了对方的意志自由,以恶害相通告,使对方产生了恐惧的心理,而且是完全剥夺对方的意志,使对方陷入不能反抗、不知报抗、不敢反抗的地步。强奸罪的胁迫范围要广泛一些,不仅包 括了抢劫罪中的“胁迫”,还包括敲诈勒索中的“胁迫”。可以是完全剥夺对方的意志,也可以部分剥夺对方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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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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