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坐同事车上班不幸发生事故导致一级伤残,法院判赔百万赔偿

【以案释法】男子开车撞大树致一级伤残,法院判赔172.69万

7月28日,据长沙广电“星视频”报道,前不久,在新疆,2020年12月6日董某乘坐朋友张某的小汽车工作,因路滑张某操作失误,车子撞上道旁的大树上,安全事故导致董某负伤,张某车子损伤。

过后交警队出示交通事故认定书,评定张某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亲子鉴定中心评定,董某伤残程度为一级伤残,彻底丧劳,董某将张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李某赔付医疗费用等各项损害总共308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驾驶车辆导致安全事故,担负全部责任,依规解决董某的合理损害担负过失承担责任,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张某向董某赔付172.69万余元。

据法治日报信息,董某、张某均是霍城县某学校教师,两人的家都是在伊宁市。2020年12月6日,董某乘坐张某的小型汽车工作,汽车行驶至霍城县省道218线76km 400m处时,因路滑,张某操作失误,车子撞向马路边一棵大树,安全事故导致董某负伤、张某车子损伤。过后,霍城县派出所交警队出示公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评定张某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董某不承担责任。

后复医院诊断,系创伤性休克,颈6椎体骨折伴瘫痪,寰区关节半脱位,左边额部皮肤裂伤,代谢性酸中毒,脑挫裂伤,胸2、3棘突骨折,肋骨骨裂。经亲子鉴定中心评定,他的伤残程度为一级伤残,丧劳水平为彻底丧劳,颈髓损伤之护理依赖水平为彻底护理依赖。



在今年的4月13日,董某将张某诉至霍城县人民法院,要求李某赔付医疗费用、陪护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害总共308万余元。

霍城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于4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庭审中张某编造谎言,他非常怜悯董某的遭遇,但董某是免费乘坐的,理应承担责任。并且,霍城县社保中心评定董某为工伤事故,其依次也获得医疗补助、教育部门捐助等75余万元,要求可用“抹平标准”扣除其医疗费用、陪护费等赔偿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此案中,张某车辆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依规解决董某的合理损害担负过失承担责任。从之前2次张某向董某扣除车钱的交易记录看得出,董某并不是免费乘坐。此外,捐款者的目的是帮助患者,并非缓解侵权人的义务,对张某提出的可用“抹平标准”扣除其责任的抗辩不予支持。

因张某为此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每一个座位额度10000元,安全事故在保险期间,扣减车险公司应当向董某赔偿的10000元。

7月15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霍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张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董某赔付医疗费用、住院治疗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彻底护理依赖花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害172.6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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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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