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出售文物藏品罪与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流失罪

非法出售文物藏品罪与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流失罪

案情简介

2003年3月至2015年1月,叶佳音作为县博物馆馆长期间,没有严格执行馆藏文物规定,造成一组馆藏文物清代漆雕屏风流失。该《西园雅集图》通景屏风经县文化馆文物藏品登记总帐记载来源是1958年城关收集。2003年1月24日、2003年3月1日,县文物保护管理所以该文物严重损毁为由,先后两次以书面形式向原县文化局党组请示把该文物做损毁处理。2003年3月7日,时任原县文化局局长张某在未调查该文物是否损毁的情况下,签批同意作自然损毁处理。叶佳音作为原县文物保护管理所所长,不执行馆藏文物报损程序,于2003年3月28日以80000元价格将文物出售给他人。所得赃款为县文化局购买车辆。2014年12月31日,经省文物鉴定委员会鉴定,涉案文物《西园雅集图》屏风定为二级文物。2015年5月21日,卫某将涉案文物《西园雅集图》屏风捐赠给市博物馆。2013年至2015年1月叶佳音任县博物馆馆长期间,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该博物馆所保管的三级文物清代铁炮丢失,三级文物现代革命烈士王新安的烈士证明书丢失,后经追查系被王新安家属借出,没有出库登记。


非法出售文物藏品罪与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流失罪

第一轮程序

县人民法院认定县博物馆犯非法出售文物藏品罪,被告人叶某某犯非法出售文物藏品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流失罪,

判决:一、被告单位县博物馆犯非法出售文物藏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叶某某犯非法出售文物藏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三、对出售文物非法所得80000元予以追缴。

原审被告人叶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以部分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非法出售文物藏品罪与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流失罪

第二轮程序

县人民法院认定叶佳音犯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流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宣判后,叶佳音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叶佳音在担任县文物保护管理所所长及县博物馆馆长期间,工作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一件二级文物,二件三级文物流失,其行为已构成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流失罪。

关于叶佳音及其辩护人称叶佳音行为不符合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流失罪的构成要件、叶佳音不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况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叶佳音在担任县文物保护管理所所长及县博物馆馆长期间,工作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一件二级文物,二件三级文物流失,后果严重,其行为符合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流失罪的构成要件,故对叶佳音及其辩护人的上述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叶佳音辩护人称本案涉及的“清代漆雕屏风”并未流失,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流失罪的侵犯对象为国有文物藏品,清代漆雕屏风不具有国有性质,原公诉机关采用二十五年后对屏风的鉴定结果作为对叶佳音定罪量刑的依据违反平等原则,原公诉机关称“清代漆雕屏风”当时未做鉴定与事实不符,对卫某的询问笔录不能作为认定清代漆雕屏风未经过修复的依据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中“清代漆雕屏风”自2003年3月28日被出售,直至2015年被追回,属于文物流失的情形;本案涉及屏风原属县城关镇宋氏祠堂所有,后该屏风于1958年被原县文化馆收集并馆藏,属于国有馆藏文物;省文物鉴定委员会2014年12月31日出具的豫文物鉴字(2014)第117号省文物鉴定书系具备相应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应予采信,证人康某、薛某2、宋某2均证实1990年未对涉案屏风进行鉴定;对卫某的询问笔录系侦查机关依法取得,应予采信,故对叶佳音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叶佳音辩护人称原公诉机关指控叶佳音严重不负责任导致“现代革命烈士证书”流失是错误的,原公诉机关指控的国家三级文物清代铁炮是否流失以及流失的时间不确定,不能排除叶佳音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清代铁炮流失,叶佳音不应承担责任的辩护意见,经查,县博物馆工作人员王某2、马某均证实2014年3月该馆搬迁时发现清代铁炮丢失,叶佳音作为时任县博物馆馆长,其法定职责是依法对藏品安全负责,因其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国家三级文物现代革命烈士证书、清代铁炮流失,故对叶佳音辩护人的上述意见不予采纳。关于叶佳音称其行为即使构成犯罪也超过法律规定的追诉时效,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及其辩护人称宋某1并非本案的被害人,宋某1与叶佳音2013年才认识,叶佳音即使构成犯罪也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宋某1是宋祖法的后人,自2004年一直向检察机关举报宋氏祠堂的清代漆雕屏风被倒卖,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的情形,故对叶佳音及其辩护人的上述意见不予采纳。关于叶佳音及其辩护人称原公诉机关提交“举报信”中的举报对象与本案涉案对象不一致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涉案屏风为清朝官员洪承畴为宋祖法祝寿所制,洪承畴与宋祖法原均为明朝官员,清初时为清朝官员,举报信中称涉案屏风为明朝屏风为举报人自身认知错误,故对叶佳音及其辩护人的上述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叶佳音及其辩护人称原判程序违法,原公诉机关提交的有孙某安签名的讯问笔录及询问笔录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县为国家级贫困县,县人民检察院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组织身体健康的退休检察官帮助工作并无不当,故对叶佳音及其辩护人的上述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原判对叶佳音行为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综上,叶佳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非法出售文物藏品罪与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流失罪

李振斌律师日读经典

《道德经》善行无辙(zhé)迹;善言无瑕(xiá)谪(zhé);善数不用筹策;善闭无关楗(jiàn)而不可开;善结无绳约而不可解。

《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九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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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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