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大侠李亚鹏先生到底借没借钱?法院为什么会判?


作为在中国娱乐界鼎鼎大名的郭靖郭大侠的扮演者明星李亚鹏为什么会陷入债务风波呢?

原来,李亚鹏“欠债4000万元”终审败诉的消息近日在网络传开,并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一页判决书为证。

郭大侠李亚鹏先生到底借没借钱?法院为什么会判?

李亚鹏通过微博对本案进行了回应。

郭大侠李亚鹏先生到底借没借钱?法院为什么会判?

李亚鹏回应称,其并没有借钱,但尊重判决并积极努力履行判决结果。

看到李亚鹏的回应,让人迷惑不解,李亚鹏到底借没借钱?

如果没有借钱,法院为什么判决李亚鹏要“付钱”?

李亚鹏为什么又表示尊重法院判决并愿意履行?

要搞明白这个问题,让我们先根据法院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来理一理整个事情的来龙去脉,前因后果。

郭大侠李亚鹏先生到底借没借钱?法院为什么会判?

其实整个案件就是附有对赌条件的股权融资行为。

2012年1月9日,李亚鹏的雪山公司(甲方)与泰和友联公司(乙方)签订《项目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约定:

双方合作完成甲方“雪山文苑”项目;

合作方式为资金合作和项目管理合作;

资金合作方面,乙方出资6000万元对甲方公司进行注资,并相应获得甲方公司10%的股份,乙方保留其投资总额不超过1.8亿元,股份比例为30%的投资权利(第2.1.1条);

上述注资分两次支付,第一次支付时间为双方签订合作协议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金额为3000万元,第二次支付视该项目进展情况不超过2012年6月30日前支付余款;

甲方同意对乙方的利润分配方式,按照固定收益加超额利润分配方式进行;

若本项目发生亏损,其实际发生的亏损全部由甲方原股东独立承担,甲方保障乙方的投资资金安全(投资资金安全保障,即合同第3.2.1条);

若本项目的实际利润低于甲方在签订本协议时提供的项目测算财务报告,甲方确保乙方实际获得的全部权益不低于1亿元,项目开发周期为3年,若开发周期超过3年,考虑到乙方出资额的资金财务成本,3年开发周期届满,由乙方先行收回约定的固定权益收益4000万元(最低收益保障,即合同第3.2.2条)。

在2015年4月时,三年开发周期已过,项目开发进度不足,李亚鹏想引入阳光集团、出售股份;

为使泰和友联公司不主张优先购买权,李亚鹏与雪山公司的其他股东共同承诺向泰和友联公司支付《框架协议》中的4000万元到期债权;该4000万元到期债权来源于《框架协议》第3.2.1条和第3.2.2条约定的固定收益4000万元;通过微信等形式的沟通,李亚鹏及雪山公司原股东向泰和友联公司出具《承诺函》。

简单地说,本案的事实经过如下:

李亚鹏的公司因开发丽江雪山艺术小镇(即雪山文苑)缺少资金,引进泰和友联公司作为投资者,泰和友联公司所附条件是开发三年期限并优先收回4000万元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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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雪山文苑在三年内未达到目标,资金还继续短缺,李亚鹏又想引进新的投资人阳光集团,在此时,泰和友联公司为保障自己的利益,要求李亚鹏等人承诺支付4000万元(这可能是李亚鹏主张受到胁迫的原因),李亚鹏等人出具了《承诺函》。

再后来就是李亚鹏等人没有支付4000万元,被告上了法庭。

问题一:李亚鹏到底向泰和友联公司借没借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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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亚鹏在微博上回应没有借钱,从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来看,李亚鹏确实没有向泰和友联公司借钱,证明李亚鹏的说法没有错。

但是有没有借钱与是否承担支付责任是两回事,因为承担责任的原因有多种。

在本案的判决中,法院认为李亚鹏承担4000万元的支付责任,是因为李亚鹏出具了愿意向泰和友联公司支付4000万元的《承诺函》,被法院认定为属于法律上债务承担。

问题二:什么是债务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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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承担,又叫债的加入,对此《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有明确的规定: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通俗地讲,就是甲欠乙的钱,丙向乙承诺其愿意代替甲向乙还钱,乙表示同意,那么丙就负有向乙还钱的义务。

在本案中,李亚鹏就是丙的角色。

问题三:李亚鹏为什么要承诺承担债务呢?

根据判决书,原因是李亚鹏的雪山公司在三年内未达到目标,资金还短缺,又要引进新的投资人阳光集团,在此时,泰和友联公司为保障自己的利益,就要求李亚鹏等人先答应支付4000万元的收益 ,否则要行使股权优先购买权,这样的话,李亚鹏引进阳光集团的目的就不能实现,而李亚鹏等人为了达到目的,缓解债务危机,就答应了泰和友联公司的要求,同时换取泰和友联公司不行使股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

问题四:李亚鹏有没有受到胁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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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法律上的胁迫?

《民法典》《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根据上述规定及本案的事实,不能证明构成胁迫。

李亚鹏作为明星具有丰富的阅历、成熟的心智;作为项目开发的经营者具有理性的头脑和明确的判断,并没有证据证明泰和友联公司实施了威胁或者恐吓行为并导致李亚鹏出于恐惧害怕而出具了《承诺函》,实际上二者之间是一种利益交换。

问题五:李亚鹏为什么还声明要积极履行法院判决呢?

法院是代表国家公权力对民事纠纷作出的判决,其具有严肃性,代表了法律的权威性,如果李亚鹏不履行法院判决,泰和友联公司就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届时李亚鹏将可能被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冻结所有银行、支付宝、微信等账户,房产也可能会拍卖,如果出现逃避执行的情况,可以刑事拘留,甚至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要去吃牢饭的,而且不但会影响自己,也会影响家庭、子女就学等等,后果非常严重,那么基本会断送李亚鹏的演艺生涯,其东山再起的机会也没有了。

温馨提示

从李亚鹏欠债4000万元案件来看,警示企业家、特别是娱乐界明星在跨界投资时,在决策和实施过程中一定要进行理性的判断,在合同签订和合同条款设定、谈判的时候,要对自身的条件、能力进行全面的评估,要设定能够实现、能够履行的条款,不要只期望得到馅饼,也要注意陷阱,否则将自己陷入违约的深渊,并连带产生经济上、名誉上的损失,影响自己的社会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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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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