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毒命案罪与非的逻辑推理之四:境外购毒案背后之是与非

涉毒命案罪与非的逻辑推理之四:境外购毒案背后之是与非


作者: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暨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黄坚明


这是我们亲办涉毒命案中遇到的毒案故事,我们将此文的争议焦点聚焦在境外购毒之关键事实、核心涉毒行为上。何人实质性参与其中,何人没有参与其中或仅仅形式上参与其中,事关被追诉人在此案中的地位和作用,事关其最终结局之生与死、罪与非罪、重罪或轻罪,事关其涉毒一案二审是否存在改判的空间。具体论述如下:

一、如何判断境外购毒者及其他涉案人员是否是此案主犯

其一,何人提供购毒渠道是此案争议焦点之一。境外毒枭向境内购毒者张三提供了涉案数十公斤涉毒物品是客观事实,但系境外毒枭主动向张三推销毒品,还是张三主动向境外毒枭提出购毒请求,这无疑是此案核心事实之一,但因境外毒枭没有到案,进而导致此案基本事实存疑。但就现有证据而言,涉毒疑犯李四没有参与境外购毒环节应是客观事实。

其二,就庭审口供而言,张三承认系其本人直接联系境外毒枭以购毒的事实属实,张三还承认李四根本就没有参与其中,这也是此案基本事实之一。但诡秘的是,李四没有参与境外购毒环节,竟然也被一审判决认定为此案主犯,这无疑是此案重大疑点之一。

其三,境内购毒者张三承认,其本人通过其侄子王五提供的聊天软件、电话沟通等方式以联系境外毒枭,据此认定张三、王五涉案行为构成共同犯罪,据此认定其两人是此案主犯,这在逻辑上具有合法性。但一审判决将没有参与提供购毒渠道、联系购毒洽谈事宜的李四认定为主犯,而认定直接联系境外毒枭的王五系从犯,这在逻辑上明显是谬误的,这更是此案重大疑点之一。

其四,此案重大疑点之一是何人直接出境联系涉案毒品事宜,进而可直接查实此案何人是主犯之一。但在案证据和事实证实,安排涉案马仔去境外充当人质的操盘者是张三,实际到境外充当人质之人是陈六,实际负责接收、运输及走私涉案毒品之人是警方线人赵七,但上述行为均与李四无关的客观事实,反证此案实际涉毒者、涉毒主犯绝非李四本人。

因此,我们始终坚持,在案证据和事实已证实,此案境外购毒者及涉案主犯只能是张三、王五、陈六、赵七等人,而非李四本人,一审判决枉顾在案证据和事实,径直认定李四是此案主犯的做法明显谬误。

二、如何认定涉毒者是否是此案

根据在案证据和事实,我们始终坚持李四绝非此案境外购毒环节的涉毒主犯,更非此涉毒的第二被告人。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

其一,李四一直待在境内,从未出境国外,进而导致其涉案行为与陈六涉案行为具有实质性区别。本案单凭此事实,即可证明其绝非此案主犯。

其二,本案单凭李四从未出资购毒的客观事实,就足以证实其涉案行为与张三支付大额毒资的涉案行为具有实质性区别,这恰好反证其绝非此案主犯。一审判决认定张三是主犯是适当的,认定没有出资的李四系主犯,这明显是谬误的。

其三,本案单凭张三、王五直接联系境外毒枭,而李四不认识境外毒枭,不联系境外毒枭的客观事实,可直接证实李四不牵涉境外购毒环节,更非购毒环节的涉案主犯。

其四,本案单凭张三李四直接联系此案运毒者赵七,而李四不认识购毒者赵七,更没有联系过直接出境购毒者、走私毒品者、境内运毒者赵七的客观事实,就足以反证此案一审判决明显是错案,而李四绝非此案主犯,更没有参与核心购毒环节的客观事实,就足以证实此事实。

其五,在此案中直接充分人质的陈六没有被认定为主犯,直接和境外毒枭面谈商议毒品交易事宜的陈六没有没有被认定为主犯,而仅仅提供涉案电话号码供陈六使用,以及案发过程中与陈六简单电话沟通过的李四竟然被认定为主犯,本案单凭此事实,就足以反证此案明显是错案。

综上所述,基于该案的证据和事实,我们始终坚持李四涉毒一案明显是错案,起码在认定李四在此案中的地位和作用之关键事实上明显是认定事实错误,径直认定李四是此案主犯的做法更是错上加错,起码我们始终坚持这样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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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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