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年,男子对妇女下药侵犯,法院认为妇女态度不影响定性重判11年

导读:强奸罪的行为手段有“暴力”“胁迫”及“其他手段”,其中“其他手段”是指除暴力、胁迫以外的使妇女不知反抗、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手段,那么关于迷药强奸案例中对“迷药”是否属于典型手段?

针对近年来迷药强奸案呈现的高发态势,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了态度,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为实施强奸给人下“迷药”的,应当按照强奸等严重犯罪处理。

19年,男子对妇女下药侵犯,法院认为妇女态度不影响定性重判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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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是要充分考虑犯罪行为的时空等具体情形,对于以发生性关系为目的投放麻醉、精神药品,符合强奸罪等严重犯罪构成要件的,要以强奸罪等犯罪进行追诉,而不能降格以欺骗他人吸毒罪进行处理。

因此,迷药以强奸为目的的属于强奸罪中的典型手段。

但是还存在一种情形,即如果行为人与被害人系比较亲密的关系,且案发前系被害人主动邀约行为人见面约会,平常二者关系互动亲密,那么行为人在被害人邀请约会时对其下“迷药”,进而实施侵害行为,行为人构成强奸罪吗?被害人事前、事后的态度是否影响本案的定性?

下面我们从一则典型“迷药强奸”案例中进行分析,不足之处欢迎留言评论。

基本案情

19年,男子对妇女下药侵犯,法院认为妇女态度不影响定性重判11年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 年 8 月至 12月期间,叶某通过微信向“海洋商贸”的微商数次购买具有催眠作用的迷幻剂及催情药,并在网上结识了多名女性朋友。

在约会过程中,叶某在对方的酒水饮料中下药,在被害人失去意识、反抗能力后,对被害人实施侵害。

2017 年 8 月 11日,叶某通过交友软件“探探”结识被害人王某并通过微信约其在本市天城路一家饭店吃饭。

期间,叶某将事先准备好的迷药混在饮料中让王某服用,在王某服药后意识不清下将其带至本市下城区一酒店房间, 在被害人无意识的情况下,叶某对其侵害。

同年12月1日,叶某约网友易某喝酒,期间,叶某将事先准备好的迷药混在酒中让易某服用,在易某服药后意识不清下将其带到被害人家中,在被害人无意识的状态下,叶某对其实施侵害。

同年12月19日,叶某通过交友软件“探探” 结识被害人慎某并通过微信约慎某喝酒,叶某某将事先准备好的迷药混在酒中让慎某服用。

后乘慎某服药后意识不清在次日凌晨将其带至本市一酒店房间,在被害人无意识的状态下,叶某对其实施侵害。

公安机关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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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名女性中,慎某以为酒后断片发生关系,就对叶某的行为进行了默认,但公安机关介入后,慎某得知系被叶某下迷药、无意识的情况下,才与叶某人发生关系后,随即就表示自己对此毫不知情,并表明自己的排斥与反对态度。

2、叶某与易某认识后,叶某主动与之聊天且频繁,之后二人关系发展得非常好,甚至在平常已经发展到类似情侣地步,举止互动亲密,事发当天,易某主动联系叶某约会。

但是易某完全不知道叶某系伪君子,竟然对其下迷药,甚至事后在不知道叶某下药的情况,还和叶某交朋友。

直到被害人王某报警,公安机关将叶某抓获,易某才得知自己被叶某下迷药侵犯,其亦报案,但其面对公安机关取证时,态度消极。

对本案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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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叶某对王某下迷药侵犯,事后王某报警,叶某被抓获,叶某构成强奸罪是没有问题的。

重点在于叶某对慎某、易某下迷药侵犯的行为。

1、慎某开始以为系自己酒后断片,就选择默认叶某的行为,那么这种行为按照司法实践理解,认定半推半就是没有疑问的,但是慎某得知系被叶某下药,对此种行为是抗拒的,此时还会构成半推半就么?

2、叶某与易某熟络后,关系发展到类似情侣,易某主动联系叶某约会,且叶某下药侵犯易某后,易某在不知情之下依旧还和叶某交朋友,事后得知叶某侵犯自己,面对公安机关取证时态度消极。

此种情形,叶某构成强奸罪么?亦或者属于易某的半推半就?易某的事前、事后态度会影响案件定性吗?

3、刑法规定,强奸三人以上的属于从重处罚的对象,如果叶某对易某下迷药认定构成强奸罪,那么叶某属于强奸罪从重处罚情形,则量刑幅度在十年到十三年之间,如果不认定属于强奸罪,那么则量刑幅度只在三到七年之间,因此叶某属于强奸罪的从重情形吗?

约酒被下药,事后慎某明确表明对这种行为抗拒,还能认定半推半就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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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中规定,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或者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行为。

说得通透点,强奸犯罪案件所侵犯的法益系妇女的性的决定权,性的决定权不仅包括是否性交的权利,也包括性交对象、时间、地点等方面的决定权。

也就是说,在妇女性的决定权中有任何一项违背妇女意愿的,即使妇女对与行为人发生的关系认可,但行为人在选择时间、地点、方式等各种时,没有经过妇女同意,也是违背其意愿的。

2、而1984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原文“有的妇女与人通奸,一旦翻脸,关系恶化,或者事情暴露后,怕丢面子,或者为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等情况,把通奸说成强奸的,可以视为半推半就,如果属于半推半就,一般不宜按强奸罪处罚。”

此规定虽废止,但依旧沿用该认定精神,其目的系为了防止某些强奸案件中,妇女方诬告的行为,而做的对半推半就行为的认定,但在认定时,也要结合案发前父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被害人的精神状态,认知能力;

案发中被害人是否反抗,行为人有无采用暴力,有无呼救;

案发后被害人的主观心态、有无报警、明确拒绝等综合认定。

3、具体到本案,迷药本身含有至人昏迷的药物成分,大部分属于禁用的精神药物,对人体健康具有危害,叶某采用偷偷下药的行为,此种手段本身就违背了妇女对性交方式的意愿,违背了妇女性交的意愿。

因此,即使慎某对发生关系的叶某对象默认,即从慎某在案发后与叶某的聊天记录,被害人曾以为自己是在醉酒断片的情况下与被告人发生了性关系,故其对二人发生的关系保持了默认。

但在公安机关介入后,被害人得知自己是在被下迷药、无意识的情况下与被告人发生关系后,随即就表示自己对此毫不知情,并表明自己的排斥与反对态度,可见妇女本身对这种恶劣手段本身具有强烈的反对态度。

综上可知,虽然慎某事前事中,甚至在事后未知叶某下药的情况下,是存在默认的,即半推半就,但是事后公安机关介入,慎某得知系被叶某下药之后的侵犯,立即明确表示不知情,且明确拒绝这种下药行为,故不能再以半推半就认定该案,而系叶某违背了慎某的意愿,构成强奸罪。

叶某与易某系熟人,主动约会叶某,可叶某采用下药对其侵犯,构成强奸罪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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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络,非案件当事人

在这里要声明,这种案件不能采取“被害人有罪论”,认为女性主动约会就一定同意发生关系,如果这样认为,则社会秩序岂还有?法律还有何用?

1、下迷药行为本身可致被害人性防卫能力丧失自主性,从而使被害人处于不能反抗之境。

刑法规定,强奸罪的行为手段有“暴力”“胁迫”及“其他手段”,其中“其他手段”是指除暴力、胁迫以外的使妇女不知反抗、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手段。

而以强奸为目的的下迷药行为,就是典型的“其他手段”。

下迷药足以可以让被害人失去意识,导致其处于既“不知反抗”又 “不能反抗”的境地。

具体到本案中,从叶某购买药物开始,到其联系易某吃饭、喝酒,主观意图就很明显,叶某是知道迷药作用的,即下迷药就会造成被害人意识不清、丧失性决定能力、丧失性防卫能力状态。

且在本案中,公安机关调取叶某与易某二人案发后的聊天记录显示,易某在案发当时意识不清,处于“不知反抗”的境地。

2、虽然易某主动联系叶某约会,即使其酒后断片与叶某发生关系,此时也不应用“半推半就”认定,如前所述,妇女的性权利不仅包括对象,也包括时间、地点、手段等,正常人是不可能会同意对方在自己酒里下药。

且从二人聊天记录中可知,易某称“那天我怎么什么都不知道”、“我早就想问你那天发生什么了”,在得知二人确实发生了关系后被害人留言“我不知道怎么面对你,今天别见了”“算了,发生的已经发生了”等等,均足以证 实被害人易某在案发当时意识不清,叶某的行为违背了其意愿。

3、易某报案后,面对公安机关,态度消极,也不影响本案的定性。

强奸罪系公诉案件,不会因被害人不想起诉、害怕起诉等就放纵犯罪分子。

易某主动联系叶某约会,主要系二人在长期聊天交往中,易某觉得叶某此人不错,欲发展男女朋友,这是人之常情,而易某案发后,在未知情的情况下,选择继续和叶某交往,亦是人之常情。

但公安机关介入后,得知了叶某的行为,此时易某表现出来的情绪更多表现为抗拒,且结合易某、叶某二人的聊天记录,叶某承认下药与其发生关系,叶某下药本身使易某失去抵抗能力,选择发生关系,亦违背了易某的意愿,故此时已经构成强奸罪。

虽然易某在陈述中从未控诉自己遭到强奸,但也要考虑到易某报案时的顾虑,叶某求情等等。

因此,被害人事后对强奸事实的态度只能影响对被告人的量刑而不能影响犯罪的成立。

叶某的行为会从重处罚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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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据前述认定,叶某对慎某、易某下药的行为不能认定半推半就,均构成强奸罪,那么根据刑法条文规定,叶某的行为属于强奸妇女多人的情形,则可从重处罚,量刑幅度在十年以上。

二审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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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二审判决,判决认定叶某以玩弄女性为目的,下药妇女三人,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且具有强奸妇女多人的加重情节。

对原判决未认定被告人强奸易某的事实依法应予纠正;对抗诉机关及出庭检察员所提叶某系强奸多人且手段恶劣、社会危害大的意见予以采纳。最终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第1项对被告人叶某的量刑部分,判处被告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 11 年,剥夺政治权利1 年。

写在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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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近年来,迷药强奸案呈高发态势,行为人一般通过互联网购买各类具有致人昏迷作用的药物,并通过网络物色约会被害人,在被害人酒水中加入药物,再趁被害人昏迷后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所幸,最高人民检察院最新公布,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为实施强奸给人下“迷药”的,应当按照强奸等严重犯罪处理。

2、社会复杂,且下迷药的手段防不胜防,女性外出,一定要谨慎食用熟人、陌生人提供的酒水饮料,否则一旦上当,后果严重,除了难以查证,更多的是有些妇女难以启齿,正是如此,某些男的更肆意猖狂。

3、除了打击下迷药行为,更要打击贩卖迷药行为,现在互联网购物便捷,某些不良商家对催眠药、催情药大肆宣传,产生一系列不良影响案件,如上海高校男下药女生事件,也是从网络购买的药物,因此净化网络十分必要。

参考资料:

1.参见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8) 浙刑初461号刑事判决书和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01 刑终 366 号刑事判决书。

2.参见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 2016 年版,第 868 页。

3.参见王晓光:《迷药强奸案中对违背妇女意志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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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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