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16周岁未成年与幼女自愿发生关系导致怀孕,是否构成强奸罪?

偷尝禁果

2021年年底,江西南昌育城中学初二年级班主任吴老师发现本班住校学生孙翠琳的腰围日渐变粗、小腹隆起,开始以为是长胖了,但孙翠琳四肢仍很纤细,联想到几个月前其有呕吐现象,吴老师就将孙翠琳带到医院检查,发现其已有五个月身孕。在吴老师再三询问下,孙翠琳承认与同校初三学生小卞谈恋爱,并发生过三次性关系。吴老师立即上报学校。由于孙翠琳未满14周岁,学校初步判断小卞可能涉嫌强奸,立即报警,同时告知孙翠琳和小卞双方父母。

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将涉嫌强奸的犯罪嫌疑人小卞抓获归案。经侦查查明: 2021年4月,育城中学学生小卞(男,15周岁)与本校同学孙翠琳(女,13周岁)在同学聚会上相识,相互告知了出生日期,并确定了恋爱关系。2021年5月至8月间,小卞与孙翠琳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先后三次趁孙翠琳父母外出时,在孙家中发生性关系,时间分别为2021年6月、7月和8月的某个周末下午,前两次采取了避孕措施,最后一次没有采取避孕措施,致孙翠琳怀孕。

小卞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2022年1月6日,孙翠琳父母带其到医院进行人工流产。经鉴定,小卞是被害人孙翠琳人工流产的胚胎组织所得男性个体生物学父亲。

不满16周岁未成年与幼女自愿发生关系导致怀孕,是否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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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焦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意见,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意见,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对于与幼女偶尔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在办理本案过程中,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有以下两点:

一是发生性关系3次,3次是属于“多次”还是“偶尔”?

公安机关认为,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一条规定,多次是指3次以上。小卞与孙翠琳发生性关系的次数是3次,达到“多次”的标准,不属于“偶尔”。

检察机关认为,“偶尔”的认定还需结合具体案情,根据双方关系、时间跨度、发生性关系次数等进行综合认定。本案中,小卞与孙翠琳年龄相差14个月,属于年龄相当,恋爱过程中,基于青春期的性冲动,在5个月内自愿发生3次性关系,最后一次为孙翠琳主动提出,后导致怀孕,区别于单纯追求性刺激,有预谋的性侵害。应认定属于“偶尔”。

二是怀孕后人工流产是否属于“严重后果”?

公安机关认为,经向医生了解,孙翠琳怀孕年龄不满14周岁,属于高危人群,虽已人工流产,但对其未来身体、怀孕等是否带来严重影响不可预计和估量。同时,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5.8.2重伤二级和5.8.4轻伤二级”的规定,损伤、外伤等原因导致流产,轻者构成轻伤,重者构成重伤,虽孙翠琳流产不是小卞造成,但系小卞导致其怀孕后产生的结果,对孙翠琳身体必然造成一定影响。因此,对于未成年、在校生、未结婚的孙翠琳来说,怀孕、流产应该属于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检察机关认为,双方系在恋爱过程中自愿发生性关系,导致孙翠琳怀孕,后进行终止妊娠。经调查核实,未对孙翠琳身体和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故小卞行为属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基于未成年人双向保护原则,司法机关没有必要主动干预,启动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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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发展

2022年1月30日,小卞及其监护人裴女士与孙翠琳及其监护人周女士签订协议书,小卞一方赔偿孙翠琳一方人民币30000元,双方所涉民事赔偿事项终结。

2022年1月30日,孙翠琳及其监护人周女士等出具谅解书,因小卞一方已赔偿人民币30000元,故孙翠琳一方对小卞行为予以谅解,请求司法机关给予小卞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2年4月23日,人民检察院认为小卞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小卞不起诉。不起诉的理由是:

  本案中发生性关系3次应认定为偶尔。认定“偶尔”还需结合具体案情,根据双方关系、时间跨度、发生性关系次数等进行综合认定。

  小卞的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司法机关没必要主动干预,启动司法程序。导致怀孕的后果不能直接等同于“严重后果”。另外,双方发生性关系系在恋爱过程中自愿发生,导致孙翠琳怀孕,后进行终止妊娠,未对孙翠琳身体和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且案发后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孙翠琳一方不要求追究小卞的刑事责任。故小卞行为属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基于未成年人双向保护原则,司法机关没有必要主动干预,启动司法程序。

2022年4月27日,公安局向检察院申请复议;2022年5月19日,检察院作出复议决定,维持原不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

该案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对怀孕并流产是否属于“严重后果”理解的分歧是该案未能成功提起公诉的关键。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法院也认为怀孕是发生性关系的自然结果,不属于加重结果。

一方面,《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所造成的人身损害结果是由侵害行为(如故意伤害)引起的,而本案中怀孕是由于发生性关系导致的,但是流产是当事人自己的选择结果,并非侵害结果。另一方面,发生性关系导致怀孕的结果有一定的偶然性,与强奸多人、二人以上轮奸、公共场所当众强奸等加重情形不具有同质性。

不满16周岁未成年与幼女自愿发生关系导致怀孕,是否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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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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