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事无补?江苏一女子蹦床馆内摔成完全性截瘫,成功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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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馆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江苏徐州,发生一起特殊侵权案件引发网友热议:佟女士和男友、表哥三人来到徐州市某运动馆,体验名为“人体炸弹”的蹦床游戏项目,在工作人员的指导下,佟女士摆好姿势后,其表哥从高空蹦向弹跳气垫,佟女士瞬间被弹出,身体在空中发生翻转后落进海洋球池内,当场胸部以下失去知觉。随后,佟女士被送往医院救治,被诊断为:完全截瘫、颈部脊髓损伤…

事发后,因理赔事宜双方未能达成一致,佟女士将运动馆诉至法院。运动馆则辩称,其已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佟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人,参与文体娱乐运动属于自甘风险的行为…(素材来源于光明网,笔者稍作整理)


于事无补?江苏一女子蹦床馆内摔成完全性截瘫,成功索赔

1.这个太意外了!本来只是出去玩,却没有能出现这种意外状况,好心情没了不说,反而让自己遭受这么严重的伤害,什么也弥补不了…


2.本案中,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运动馆之所以需要承担责任,在于其未正确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对原告佟女士出现意外状况,存在明显过错,符合民事侵权的基本构成要件。

首先,什么是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如同运动馆辩称,是否已经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可以看出,所谓安全保障义务,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运动馆作为经营主体,在其经营场所设置人体炸弹项目供消费者游玩,应对该项目的安全性负责,保证该项目的设施、设计布置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采取必要措施排除安全隐患,并对常规风险有合理清晰的提示。

实际上,在气垫及海洋球的数量、规格、性能没有相关标准的情况下,运动馆应当提供充分的缓冲设施,确保游玩者在被弹起后,以各种可能姿势落下时均不受到伤害。但运动馆未能提供充分的缓冲设施等必要措施,避免佟女士在落下时受到暴力冲击,亦未向佟女士就该项目可能存在的具体风险作出明确的说明或警示,致使本案的损害事件发生。

其次,佟女士是否应当适用自甘风险条款?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事实上,就自甘风险是有关其他参加者承担责任的规定,其适用范围应当限定在活动的参与者当中。本案中,佟某受伤并不是因其他活动参加者的行为造成,并不符合自甘风险的适用条件。

这样来看,本案中,佟某作为消费者,按照场馆内人体炸弹项目的注意事项要求,听从运动馆工作人员的指示,不存在不被允许进行此项目的疾病或身体问题,亦不存在安全须知协议书或该项目注意事项中所列可能导致人身伤害的情形,其行为并无不当。

运动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佟某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不应减轻其侵权责任。故运动馆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佟女士的上述损害后果,符合民事侵权的构成要件,应对佟女士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其实,本案的教训很深刻!即使佟女士成功索赔,不过对身体健康再难恢复,将影响自己终身。小律在此大家,其实只是为了好玩,更要提高自身安全意识,选择时要谨慎,不能盲目追求刺激而忽视隐藏的风险,在玩乐时做好风险防范,注意运动的危险性,认真听从指导,最大限度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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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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