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课来了,家长安排劳动要适中,过度要违法丨张琮武律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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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愿天下带娃之家长,亲情、法理兼顾


我中华民族是最重亲情。

“父兮生我,母兮鞠我。抚我畜我,长我育我,顾我复我,出入腹我”。

——《诗经.蓼莪》

诚然,每个孩子都是父母的心头肉、掌中宝。为了孩子,我们可以节衣缩食,我们能够含辛茹苦。然而,带娃既是亲情需求,同时也是道德和法律义务。

为保护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国家出台了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为代表的系列法律政策,为未成年人保驾护航。故,带娃也有一个依法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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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律师,在此给带娃的家长们作如下温馨提示:

财产,娃娃也有财产权

家长们是否知晓,下面这些都是未成年⼈的个人财产:

(1)从抚养义务人获得的财产。

(2)通过劳动、营业所获得的收入。

(3)参与竞赛、评选所获财产。

(4)创作或者发明创造所获财产。

(5)接受赠与的财产。

(6)继承所获财产。

(7)按照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给予未成年人的财物。

(8)获取的赔偿金和保险金。

(9)以自己的个人财产所获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规定: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由此可知,作为监护人,家长有管理、保护娃娃个人财产的义务。但应充分尊重娃娃意见,除非纯获益的行为,不得随便处分娃娃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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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娃娃劳动有限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第(八)项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以外的劳动。

可见,家长安排娃娃劳动,应当适度,与其身体、智力、精神相适应,不得违反国家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婚姻,娃娃订亲不可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第(九)项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婚姻自由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所保护。指腹为婚等家长陋习已基本杜绝,但有的家长或出于个人欣赏,或担心娃娃配偶难,往往见着合适的就急不可耐地为娃娃订下亲事。殊不知,订亲,徒然花费了钱财,既无法律约束力,还妨害了婚姻自由,当可以休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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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娃娃不能随便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五条规定,家庭教育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尊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个体差异;

(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三)遵循家庭教育特点,贯彻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

(四)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紧密结合、协调一致;

(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措施。

第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

(二)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三)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参与邪教、迷信活动或者接受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侵害;

(四)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

(五)放任或者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

(六)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

(七)放任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可见,教育娃娃,还有一个正当性问题。家长应当认真思考,有所为,有所不为。

人身,娃娃不能随便打

虐待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一)项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虐待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有的家长口称“生得就打得”,信奉“黄荆条子出好人”,实属认识误区。娃娃有娃娃的尊严,娃娃有娃娃的人权。教育娃娃的过程中,适度的惩罚有助于孩子明事理,知敬畏。但手段过头,则会适得其反,且为道德法律所不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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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娃娃可养不可丢

遗弃是指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一)项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

家长对娃娃之抚养义务,是道德所赋予并由国家法律规定的强制义务。家长如因能力原因无法抚养娃娃,可以依法送养或申请国家、社会救助,实不可有遗弃之念。

以上说明,带娃娃,家长也要依法。一旦越过了法律边界,家长也会有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还有更甚者,家长的不当行为如情节、后果严重,还有可能受到治安处罚,直至刑法追究。为家长者,可不慎欤!

当然,律师前面说到,父母之爱子女,天下皆然。我邦尤甚。有谁会行不利子女之举?本律师多此一言:

惟愿天下带娃之家长,亲情、法理兼顾,其理昭昭,其情融融,岂不美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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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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