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朝为何成也法家,败也法家?

赏罚分明让底层人民看到了奋斗的希望,于是就会努力拼搏,给他们的赏赐会触动上层人的利益,他们就会煽动叛乱,很简单的道理,都是为了利益




说秦朝成也法家,败也法家,实际上是不严谨的,应该秦朝的灭亡和法家思想有很大的关系,但只是间接的关系;秦二世作为帝王,玩忽职守、贪图享乐、任用赵高胡作非为则是导致秦朝灭亡的直接原因。

1、秦朝时法家思想的主要内容及变化

法家思想主要内容包括伦理思想、社会发展思想、政治思想以及法治思想等诸多方面。

我们看看韩非以前的法家的政治口号:

“缘法而治”、“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法不阿贵,绳不挠曲”、“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但到了韩非子和秦始皇时期,法家的主要思想已经发生了变化,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演化成只为维护君权的修正主义。

韩非认为:“权制断于君则威”,“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

这就为建立君主极端专制的封建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提供了理论依据。按照这种制度设计,皇帝本人则凌驾于法律之上,超越于法律之外。

没有约束的权力的可怕的,秦统一六国以后,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皇帝的权威与权力达到了为所欲为史无前例的巅峰。

《史记·秦始皇本记》记载:上乐以刑杀为威,天下畏罪持禄,莫敢尽忠。上不闻过而日骄,下慑伏谩欺以取容。秦法,不得兼方,不验,辄死。然候早气者至三百人,皆良士,畏忌讳谀,不敢端言其过。

说明此时的皇帝,已经是权力极端膨胀,几乎是生杀予夺为所欲为了,因为按照法家的君权思想,没有制度可以约束皇帝的行为。

2、秦朝统一后治国理政方略

秦朝的强大在于自商鞅起始实行的法家强国思想,随着国家的统一,战时经济就要转向和平时期的休养生息,但法家思想并没有与时俱进的,反而进化为君权独尊、皇帝天下第一的极端思想,但这只是维护皇权的需要。严法苛政只是法家思想中比较极端的一小部分,而秦朝却把它作为治理天下的根本,是导致秦朝灭亡的间接原因。

秦始皇执政时期,法律本就已经十分严厉,到了秦二世这个混世魔王时期,法律的严酷则达到了极为严苛的程度。各种徭役赋税酷刑大行其道,民众的生活已经到了忍无可忍的极端状态,可以说“天下苦秦久矣”。

正是因为秦朝的政治与法律体系已经与当时的社会情况不适应,不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各种反抗暴政苛政的农民起义的发生也就在情理之中。如果没有陈胜吴广起义,也会有王胜刘广造反的。

3、秦二世的作死行为是导致秦朝灭亡的直接原因

秦二世的皇帝位置来的不明不白,这中间赵高是出了绝对力气的。而赵高又是二世的老师,他从老师那里学来的不是治国理政的方略,而是热衷于酷刑苛政与享乐嬉戏。

秦二世的所作所为,正入赵高下怀,于是诸如“指鹿为马”、诛杀李斯等等一系列专权行动就发生了,赵高妥妥的把权力控制在手里。天下形势的严重恶化,已经极度威胁到秦朝的统治,但这些都被赵高屏蔽了,秦二世依然沉浸在声色犬马的享乐里面不能自拔。

待到局势失去控制,隐瞒不了的时候,秦二世才发现问题不对,但这个时候的秦二世,已经无力回天,赵高造反的时候,身边连个保护他的人都没有,只能引颈受戮。

所以说,秦朝不灭,天理难容。法家思想只是引子,里子还是统治者的腐败与无能。




最早期的法家思想,在肯定“法治”同时并不排斥“德治”。

战国时期伴随着兼并战争的发展,为求富国强兵,法家废除了“德治”原则。这一时期的法家思想是具有国家主义色彩的,商鞅变法便是其中佼佼者,并带动秦国强大。

秦帝国建立后,法家思想由“法治”转向了“术治”,产生了绝对的君主专制理论,秦二世而亡与之有很大关系。

因此说,秦成也法家、败也法家。

刘劭《人物志》说:“建法立制, 富国强人, 是谓法家。管仲、商鞅是也。”

秦国第一次成为与中原各国相抗衡的大国是在秦穆公时期,此前乃西部边陲的小国。但此后的二百六十余年,秦国国力衰弱,内外交困。秦孝公即位,商鞅变法一转局势,跃居第一强国。

战国中期“大国务战, 小国务守”,只有富国强兵才能够赢得兼并战争,救国图强便是商鞅变法应运而生的主要思想。事实上,变法运动还有李悝变法、吴起变法、申不害改革、乐毅改革等等,只是商鞅变法更加彻底,效果也最好。

商鞅变法主要内容:以法治国,规范国家社会活动;废除井田制, 实行税收制;废除分封制, 实行郡县制;废除贵族世袭制, 实行军功爵制等等,皆是旨在富国强兵的全面而彻底的革新。

《战国策》说:“商君治秦, 法令至行, 公平无私, 罚不讳强大, 赏不私亲近, 法及太子, 黥劓其傅。期年之后, 道不拾遗, 民不妄取, 兵戈大强, 诸侯畏惧。”
《战国策》又说:“商君为孝公平权衡, 正度量, 调轻重, 决裂阡陌, 教民耕战, 是以兵动而地广, 兵休而国富, 故秦无敌于天下, 立威诸侯。”

虽然此后商鞅遭车裂,但法家思想依旧指导秦国强盛。

秦始皇得以统一天下,除了“奋六世之余烈”外,应归功于法家思想对秦国的贡献。但成也法家,败也法家,秦帝国二世而亡短短十五年即灭亡。这一时期的法家思想由“法治”转向了“术治”,建立了绝对的君主专制理论,去天下人之私以满足君主一人之欲导致了皇帝肆无忌惮,民不聊生。

韩非说:“尧为人君而君其臣, 舜为人臣而臣其君, 汤武为人臣而弑其主、刑其尸, 而天下誉之, 此天下所以至今不治也。” 韩非是这一时期的法家代表,他认为任何形式下臣子都应该顺从于君王,即使是十恶不赦的暴君,形成了绝对服从绝对效忠的君臣观念

此后,李斯“督责之术”也说:“……若此则为督责之诚, 则臣无邪, 臣无邪则天下安, 天下安则主严尊, 主严尊则督责必, 督责必则所求得, 所求得则国家富, 国家富则君乐丰。” 所有的前提,都是以君为本。

秦帝国建立后依旧采用法家重刑思想,且因一统导致心态的骄横也进一步加剧了穷奢极欲观念。因此秦帝国出现了“刑者相半于道, 而死人日成积于市”,大规模军队民役被调去北筑长城、南征南越,“隐宫徒刑者七十余万人, 乃分作阿房宫, 或作丽山。” 秦二世也说“彼贤人之有天下也, 专用天下适己而已矣。”

二世而亡是有缘故的,根源便是“私天下”观念的形成,而这是法家“以君为本”思想的必然结果。

结语:秦成也法家,败也法家。商鞅变法为秦国富国强兵,为一统集聚了雄厚实力;“以君为本”的绝对君主专制思想又导致了皇权的失衡,导致穷奢极欲败坏国本。




世界上并无完美的法,法度和法律是一个永无止境的大坑,就象人的欲望是永无止境的大坑一样,越拼命去填这样的高要求大坑,生态环境财富社会的质量要求就越高,于是人民的素质要求就要跟上,否则!国家社会很快就处于崩溃边缘状态,中国的哲人早就知道其中的道理,提出了节制法和欲望的力量,就是道德教育,秦国提供很高要求的法,让人民拼尽力气去追求,但是到手的各国财富已经无法满足人民的要求,法就成了让社会崩溃的导火引信,因为法的特征是,提高了要求,想降低要求,社会民众是无法可以马上适应到,社会民众,就只有眼睁睁看着国家社会滑入内战崩塌状态。




因为法家有一个致命的弱点:皇帝必须英明。

商鞅变法之后,从秦孝公开始到秦始皇,没有一个是昏君,这也是后人常说的奋六世之余烈。很多人都忽略了这个最关键最核心的问题。

商鞅变法时有一个假设,那就是国君和储君是没有错的。比如当时的储君犯错,商鞅就处分了储君的师傅,但是没有处分储君。这就是一个最大的漏洞。

在好皇帝手中,酷法可以用来稳定天下,稳定公平,但如果在坏皇帝手中呢?酷法就成了为自己树立无上威信,残害臣下的手段。

《史记》记载:秦二世滥用秦法,宗室振恐。群臣谏者以为诽谤,大吏持禄取容,黔首振恐。

秦二世怕别人对自己不服,加重秦法,使得天下苦秦法久也。

法家还有一个最大的问题,那就是皇帝需要亲临治理,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天下公平稳定,因为由别人来处理很容易形成冤案。所以秦始皇是一个工作狂,每天要处理几百斤的竹简。诸葛亮也一样,事无巨细都必须亲自处理,不是为了恋权,而是为了确保公平。

秦二世做不到,他就是一个小年青,他对享受事情的兴趣远大于处理公务,将一切交给赵高处理。赵高最终指鹿为马,满朝大臣也不敢反对。

大权旁落,李斯,冯去疾等人或自杀或被杀,宗室也被秦二世洗刷了一遍。

当赵高和阎乐杀秦二世时,大臣及宗室无一个反抗,皆惧怕秦法,二怕赵高。秦国最后的支柱少府章邯也因为怕被赵高收拾,最终与项羽和谈,并带着秦军降了项羽。

有人说怎么没有一个劝说之人呢?

劝说之人也有,不过在秦二世将所有劝说之人当作是诽谤,苛以重法,你觉得还有谁会说话。

当秦法的公正性只寄托在皇帝身上时,这就不亚于一场赌博。不管多么厉害的秦法,只要一个昏君就可以了。

所以秦朝是成也法家,败也法家。

秦始皇挑选继承者的眼光是没有错的,本来挑扶苏继承,扶苏为人仁厚英明,他可以做一个明君,所以假设扶苏继位,秦不会历二世而亡,至于历几世谁知道呢。

因为只要有一代是昏君,秦灭亡是一定的。相反不是以法家治天下的西汉和东汉,就算出昏君也不一定就会灭顶之灾。

不过秦始皇挑继承人的眼光不错,但看大臣的眼光不怎么样,李斯,赵高皆是秦始皇提拔的。特别是李斯,作为法家之大家却为了自己的私利带头背弃自己的追求,可叹可叹。

展开阅读全文

页面更新:2024-02-17

标签:法家   秦朝   秦国   富国强兵   君主专制   苛政   君权   昏君   帝国   法治   皇帝   时期   思想   社会   财经   天下   何成

1 2 3 4 5

上滑加载更多 ↓
推荐阅读:
友情链接:
更多:

本站资料均由网友自行发布提供,仅用于学习交流。如有版权问题,请与我联系,QQ:4156828  

© CopyRight 2020-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71396.com 闽ICP备11008920号-4
闽公网安备35020302034903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