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马上要退休却坐牢了,出来之后还能正常领退休金吗?

一:体制内(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刑满释放以后、到退休休年龄:

①:2014年以前的工龄、全部回零无效;

②:2014年以后的“统筹资金”、全部归社保账户所有,与本人无关;

③:2014年以后的缴费及年限、继续有效;

④:到退休年龄、社保缴费不满15年的,可推迟退休时间、继续缴费满15年、才能退休;

⑤:到退休年龄、缴费不滿15年的、可转为“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而且可以一次性补缴;

二:企业的人员,刑滿释放以后:

①:1993年以前的“视同工龄”、全部回零无效;

②:1993年以后的“统筹份额”、归社保账户所有、与本人无关;

③:到退休年龄、缴费满15年、可正常办理退休;

④:缴费不满15年、可延迟退休、继续缴费;

⑤:缴费不满15年的,可转为“新农保”、或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三:灵活就业者、自谋职业者、城乡无业者:

①:蹲狱前缴纳的社保费、全部有效;

②:蹲狱前的缴费年限、全部有效;

③:到退休年龄、缴费满15年、可正常办理退休手续;

④:缴费不满15年的、可延迟退休、继续缴费;

⑤:缴费不满15年的、也可转为“新农保”、或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马上退休,就意味着还没有退休。

马上退休坐牢,应该说被判刑,没有缓刑,没有监外执行或者其他法律规定取消公民所有权利。

这种情况下,视同缴费年限全部作废!

实际缴费年限不作废!

如果实际缴费年限>15年,出狱后,照常可以办理退休事宜。

办理退休是按法定退休年龄的年份,计算退休金。

而不是按你超过法定退休的年龄的年份,计算退休金。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退休金不予补发!

题外话:

关于被判刑人员,出狱后,视同缴费年限归零的政策。法律界有争议。

提法为,犯罪人员,在被判刑前享受公民的所有合法权利,出狱后也享有公民的所有合法权利。只是被判刑入狱期间不享受公民的所有合法权利。“一罪不能并罚”!

法律界争议,取消判刑入狱人员的视同缴费年限是否合法?!





有关这个问题,不要说马上要退休却坐牢了的人,即是已退休后正常领取养老金的人,由于犯罪判刑入獄若干年,期间社保机构将一律停止其所有的养老金收入的发放。

而当他刑满释放出獄后,该人原有的养老金项目中的视同缴费结算部分应清零,即取消,其余将如数发给,但不含监獄改造期间,每年养老金的增资。

那么,题目中的那位即将退休却被坐牢的人,有关以后养老金的发放问题,也就一目了然。




你好,你用的是退休金这个词,应该是指公务员或事业编,如果在退休前判刑,出狱后无法直接领取基本养老金,但可以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首先,介绍一下公务员、事业编的养老制度变动。

在2014年之前,公务员、事业编实行的是“退休养老制度”,在职时不用缴纳养老保险,退休后由单位根据退休时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退休金。

2014年10月起,我国进行了改革,公务员、事业编也和企业员工一样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退休后由社保基金支付基本养老金,不再由单位支付退休金。

然后,介绍一下被判刑入狱的影响。

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公务员、事业编因为违法犯罪行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要同时给予开除处分。

如果是2014年之前,公务员、事业编因为犯罪被开除是很惨的,会终止和单位之间的人事关系,等到出狱之后,原先的单位不会给他发放一分钱的退休金。

但是,2014年10月之后,由于执行的是养老保险制度,情况有了一定的改善:

第一,个人的养老保险关系不会终止

公务员、事业编缴纳的养老保险有两种,一种叫做基本养老保险,即“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另一种叫做补充养老保险,即“职业年金”。

不管是哪一种,因为开除、判刑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关系都会保留,参保缴费记录也会保存。

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会发生变动,从“单位所在地”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保经办机构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企业职工社保经办机构。

职业年金关系不转移,由单位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继续管理。

第二,个人账户金额全部保留

不管是基本养老保险还是职业年金,之前计入个人账户的金额都会全部保留,并按照有关规定继续计算利息,不会充公没收。

第三,累计缴费年限则没有那么幸运

由于公务员、事业编是2014年开始缴纳养老保险,2014年之前的工龄是视同缴费年限,在办理退休手续的时候计入累计缴费年限。

但是,如果是开除、判刑离开机关事业单位,那么,2014年之前的视同缴费年限全部清零,只有2014年10月起的实际缴费年限保留

假如是2021年9月被判刑,那么,他的累计缴费年限只有7年,离领取基本养老金的15年差了8年。

终上所述,公务员、事业编出狱之后,仍然可以享受到一定的养老待遇。

值得注意的是,不管是公务员、事业编还是企业职工,在服刑的时候,哪怕达到了退休年龄,都无法办理退休手续。

例如,一位男公务员59岁到62岁在服刑,那么,他60岁的时候无法办理退休手续,要等到出狱之后才能办理退休手续。

但是,想要领取基本养老金,有三个条件,一个是达到退休年龄,第二个是累计缴费满15年,三是办理了退休手续。

由于是开除、判刑离开机关事业单位,实际缴费年限最多只有7年,达不到15年的要求,无法直接领取基本养老金。

此时,共有三种途径可以选择:

1、选择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中的金额一次性支付给个人。

如果选择了这种方式,那么,一辈子都没有基本养老金了,只能靠其它方式进行养老。

2、选择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形式继续参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缴费直至满15年。

这种方式的缺点是还要交8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每年都要支付大笔金额,付出的成本较高。同时,出狱之后还要再等8年才能领取基本养老金,如果身体不好,不一定能够回本。

当然,这种方式的优点是能够领取到的基本养老金较高,寿命越长、越有优势。

3、选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到15年,领取相应的待遇。

这种方式的优点是支付的金额较低,且立马能领取待遇;缺点是待遇很低,长期来看不占优势。

最后,介绍一下职业年金待遇的情况。

根据人社部下发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第十七条,公务员、事业编出狱之后可以正常享受职业年金待遇,和正常退休人员一样按月领取。


综上所述,虽然出狱之后仍能享受一定的待遇,但跟正常退休相差甚远,所以,安安稳稳做事、不要违纪违法才是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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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曾经长期在人员惩戒岗位工作,相对熟悉这方面的政策规定,我回答一下这个问题。

先说结论:不论本人是什么身份,在那一类单位工作,若在职期间被判刑坐牢,在刑满释放之后,要不受任何影响地正常领取基本养老金,那是绝对不可能的事情。实际情况是:如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肯定不能办理退休手续,根本就无法领取基本养老金;如为企业职工,就完全可以退休并领取相对低一些的基本养老金。为什么呢?

首先必须明确指出的是:马上要退休却坐牢了,其实质是本人依然是在职人员,但却因为违法犯罪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处了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且实实在在地到监狱去服刑了,自然本人就是犯罪分子

其次,按照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可以依法办理退休手续,从而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社会群体,无非是四大类:党政机关的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各类企业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这四类人员,自然适用完全不同的法律体系,犯罪之后给予惩戒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也完全不同,惩戒的法律后果也是完全不同的。具体来说:

1、我国对公务员进行综合管理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及与此配套的行政法规体系,如《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明确规定:凡是依法被判处了刑罚的公务员,一律给予开除处分。这里毫无通融的余地。

2、我国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行综合管理的行政法规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专门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的部门规章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暂行规定》非常明确地规定:凡是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律给予开除处分;凡是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只要是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也就是说:做为体制内工作人员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期间一旦被判处了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并到监狱实际服刑的,不论其在什么岗位工作,担任过什么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最终的结局是完全一样的,无一例外地都会被开除公职。开除之后,从此完全失去了公职人员身份,彻底地停发工资并相应地停止缴纳所有社会保险费,连续工龄自然也就中断了。即使在服刑期满之后,也与原来的工作单位没有任何关系,只是一个刑满释放的失业人员而已。

更为严重的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开除之后,其本应该依法享受的视同缴费年限也会被彻底清零,只剩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之后个人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是个人财产,实际缴费年限也继续有效。毫无疑问:这对于一个马上到退休年龄的人来说,是极为致命的。非常清楚的是机关、事业单位是从2014年10月1日起,才开始由个人和单位双方共同缴纳社会保险费,至今不过6-7年时间。刑满释放之后本人已经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根本没有任何可能办法来满足累计缴费至少满十五年的法定要求,当然就不可能办理退休手续,更不可能领到基本养老金。

3、我国对企业职工进行综合管理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与此配套的法规。目前情况下,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的企业职工,用人企业只是依法有权按以上两部法律的规定,单方面解除与被判刑职工的劳动合同。至于是否必须解除劳动合同,法律并没有做出强制性的规定,即由企业自行决定即可。这些法律规定,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完全不同的。更明确地说: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被明令废止的2008年1月15日至《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正式生效实施的2020年7月1日之间,要处分企业职工,其实根本没有法规政策根据,当然更不存在由党政机关处分企业职工的可能。

企业职工没有处分,并不意味着就没有具体的政策约束被追究了刑事责任的企业职工。1978年7月11日,由原国家劳动总局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中明确规定:“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工人,重新参加革命工作之日为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但是情节较轻,并且经过单位领导批准的,他们受处分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也可以作为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很明显,受到刑事处罚、并且到监狱实际服刑的企业职工,其被判刑之前的工龄不得计算为连续工龄,而是必须从刑罚执行完毕之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重新计算。这就是标准的视同缴费年限清零。概括起来就一句话: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企业职工,视同缴费年限肯定会被清零

好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就已经在全国全面启动。企业职工个人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是个人合法财产,实际缴费年限也始终有效。现在接近退休的企业职工,一般都有多少不等的视同缴费年限,即使在被清零了之后,实际缴费年限也应该在二十年以上,明显地超过了累计缴费年限十五年的法定条件。因此,在职期间被判刑坐牢的企业职工,在刑满释放之后,既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又满足了缴费年限的要求,当然就可以办理退休手续,也肯定能依法领到基本养老金。因此,带上刑满释放证明、社保卡、身份证等相关证件,直接到社保局去办理即可。只是因视同缴费年限的清零和服刑期间不能缴养老保险费,基本养老金相对于正常情况肯定要低一些而已。显然,这比机关、事业单位在职期间被判刑坐牢人员的情况要好得多。世上的事情往往就是这样,有利也有弊,是相辅相成的。

顺便提一句:被判刑坐牢的灵活就业人员,其基本养老金怎么处理,我从来没有见过相关的政策规定,估计是根本就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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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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