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头被欠薪也算民工欠薪吗?

本人包工头一名。“包工头”现在在网络上名声不好,是个贬义词;有没有人认真想过,它是如何从一个人人羡慕的职业中性词,变成人人鄙视的贬义词?70年代,建筑公司都是集体制或国有制,那时候都叫建筑工人,企业养着,大家拿着1-8级工资,建筑规范要求不高,工地规模不大;人员绝大多数是万能工,今天挖土方,明天做泥工,后天绑钢筋……干多干少一个样!80年代,改革开放初期,民营经济起步,集体制和国有建筑公司逐步被民营公司挤压,集体制和国有制用人的灵活度,工程的进度等明显不如民营建筑公司;集体制和国有制企业出现“正式工”和“合同工”,工地活都是合同工干,工资还拿不过正式工。90年代初期,民营经济开始腾飞,集体制和国有制建筑公司利润空间被进一步挤压,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建筑市场火爆,原有的招聘工人不能满足工作要求,原有体制严重制约企业的发展!随即出现“企业内部承包制”,企业中某一中高层领导牵头,带领几个人。完成企业的利润,超额部分再和企业分成!一段时间干下来,个人拿的比在企业中拿的工资高许多!纷纷出现这种承包制。这种承包制的牵头人就是包工头的原型!在后期发展过程中,承包牵头人既要招聘员工,又要垫资施工,还要保证工期!一旦业主方不能顺利拨款,就造成多角债,形成民工欠薪!




这个问题其实很简单,包工头分两类,一个是单纯包人工,一个是人工加材料,都是在付出服务价值,目前来说,包工头的钱是最难要的,劳动监察只负责工人工资,其实这个事极大的资源浪费,有很多甲方胡搅蛮缠,踢皮球,甚至对包工头的合理诉求置之不理,对工人这一部分更是因为有包工头管理,就纯粹不管,这也是没到讨要工程款时,给甲方推诿的理由,而目前我了解的情况是,包工头及时是合理诉求,也只能通过起诉来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中间调节环节没有像劳动监察那样的有一定的执行力度,我敢说绝大多数的包工头都是不会赖账工人的,很多都是被甲方的钱不到位拖成老赖,可以说是包工头风险极大,风箱的老鼠,左右受气,希望能及时出台及时核算结账的便民部门,或者直接合并在劳动监察,保障这一环节不中断,及时甲方不配合,也会对包工头将来诉诸法律保障公平合理有很大很大的帮助




兄弟,你说的情况是普遍现象,包工头的钱不好要,国家解决民工工资,各级单位就把每笔拨款直接发放到民工手里,但是包工头又是垫路费又是垫伙食,还有工人零花钱,车马费,送礼请客费等等。

在国家保护民工的政策下,包工头就成了最大的苦主,而且有冤难申。去公司讨要,警察来了叫你去打官司,不要干扰办公秩序。

去劳动监察大队,劳动监察大队说只管民工工资,连工地管理人员都不管。去起诉,旷日持久不说,最后执行不了,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所以没有办法的情况下,包工头只好咬牙出下策,把工程款做到民工工资头上。如果遇上关系可靠,人品端庄的民工,拿到了还返还到手里,如果碰上人品不好的,直接揣腰包不拿出来了,包工头亏死也只能自认倒霉。

我都遇到过这种情况,被人逃掉了几万块,真是欲哭无泪。




包工头属于《建工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实际施工人”,与发包方之间是承包合同纠纷,拖欠民工工资属于劳动关系领域,由劳动法调整,两者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依法适用不同的法律。

既然老板认可总结算工程价款,那么建议题主找到老板对工程结算进行书面确认,达成书面结算协议后,要求老板限期支付剩余工程款,若老板不同意全部支付,题主再依据你们达成的书面结算协议和事实依据以及每年老板支付的部分工程款等事实向法院起诉,同时注意诉讼时效问题,若达成书面结算协议,并且约定了付款时间,若未按约支付,题主要在逾期付款次日起三年内向法院起诉,主张你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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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头也应该算民工,收入应受保护。建设领域应从建设方,施工方开始严格要求,如果建设方不差钱,何来欠工资,欠材料这些说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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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15

标签:包工头   民工   正式工   承包制   合同工   工程款   甲方   书面   工人   集体   工资   老板   建筑   财经   公司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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