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车祸身亡,丈夫获赔百万巨款,她的娘家有权利讨要么?

女子遭遇车祸身亡,丈夫因此获赔百万巨款,娘家人能否讨要?关键要看赔偿项目是什么、是否属于遗产的范畴,以及合法继承人的范围、分配原则及依据。

针对这一具体问题,我们从法律法规的角度来探讨一下:

一,车祸身亡,能获得的赔偿项目有哪些

站在司机的角度上来讲,开车致他人身亡,是对受害人生命、健康、身体的侵害,是一种侵权行为。排除被害人全责的前提下,司机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来源既可能是保险公司,也有可能是司机个人,关键看是否在保险免赔条款之内。

无论“赔偿义务人”是司机还是保险公司,在赔偿项目上,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赔偿项目包括以下几项:

1,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

2,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时,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各项合理开支;

3,除了以上费用,“解释”中第一条就明确规定,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也就是说,赔偿项目可能还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以上就是因车祸身亡后,作为受害人近亲属等“赔偿权利人”能拿到的所有赔偿项目。

在以上赔偿项目中,死亡赔偿金是主要来源,占的比例最大:

其赔偿标准是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60周岁以下的,均按照20年计算。

根据这一赔偿标准,根据地区经济水平不同,死亡赔偿金赔偿总额在几十万到百万元左右,是赔偿的主要构成。

再举个例子讲,丧葬费的赔偿标准是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按照6个月计赔,总额差不多几万元左右。

综上来说,丈夫获赔百万,是由各种赔偿项目构成的,主要部分是死亡赔偿金。

所以在现实案例中,类似争夺赔偿的案例中,近亲属之间多围绕死亡赔偿金展开争夺。

二,娘家人有无权利“讨要”?

首先明确一点,通俗地说是“讨要”,既然是讨要,那就需要有正当的理由和司法层面上的支持,鉴于女子车祸中以身亡,所谓的“讨要”其实就是“继承”。

因此,能不能“讨要”,关键看娘家人有无继承的权利,以及上述赔偿项目中,哪些属于“遗产”的范畴:

1,从《民法典》继承的角度而言,对于女子的遗产,“娘家人”在继承范围之内:

注意一点,能被继承的,必须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也就是遗产,而《民法典》第1122条中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说得更通俗一点,不是所有的财产都能作为“遗产”来继承、分配份额,特别是“赔偿所得”里,有些项目本身就不属于遗产的范畴,也就不能供继承、分配。

了解了这一点,又鉴于女子是突遭车祸身亡,大概率是没有遗嘱的,按照《民法典》1123条的规定,没有遗嘱或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按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而“法定继承”,第一顺位继承人的范围是配偶、子女、父母,也就是女子的丈夫、子女,以及女子的“娘家父母”。

所以说,对于女子的遗产,“娘家父母”是有继承权的。所有遗产一般应在继承人范围内均分,比如3个继承人各自继承1/3,或者4个继承人各自继承1/4,5个继承人各自继承1/5……

当然除了“均等分配”这一原则之外,《民法典》第1130条中还规定,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等,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至于平分还是某个继承人多分,一般继承人之间协商解决,解决不成的可通过诉讼程序裁决、判决。

有了这一条的规定,娘家父母对女子的遗产有继承权就很明确了,比如去世前夫妻共有存款10万元,除了丈夫的50%份额不是遗产之外,女子的5万元属于遗产的范畴,倘若继承人只有女子的丈夫和母亲,那么各自继承2.5万元。

剧照

2,对于“百万赔偿”,娘家人有权继承吗?

上文说到,只有遗产,才在继承范围之内,而百万赔偿包含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这些项目能否被娘家人继承,或者说归谁所有,关键看是否属于遗产的范畴,以及是“赔偿给谁的”。

我们重点说一下这个问题:

三,百万赔偿中,可以被继承的项目,以及娘家人能继承的部分:

首先,先说最简单,对于百万赔偿中的近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时支出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用这些项目,赔偿的原则是“实报实销”,或者说是凭据赔偿,开支了多少就“赔偿”多少,不存在超额赔偿的情况,因此也就不存在继承与分配的问题。

比如以上三项费用在办理丧葬事宜时一共花费了2000元,那么就赔偿2000,没有剩余,也就谈不上继承或者分配。

1,关于精神损害赔偿: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中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虽然精神损害赔偿也属于真金白银的赔偿项目,但是一般不属于遗产的范畴,也不能作为遗产来进行分割和继承,但可以通过近亲属协议来进行分配,而且是“听任意思”的自治,不得加以干预。

在分配人范围上,根据《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被害人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由上述三人提起赔偿,也自然在这三人中进行分配;如果上述三人,那么由近亲属提起赔偿。

虽然“亲属协议”也能分配精神损害赔偿金,但这与“继承”是两回事,虽“殊途同归”,但意思却完全不一样。当然,如果精神损害赔偿转化成了具体的财产债权时,就可以让与或者继承。

总之,娘家父母作为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的请求人,是有权“讨要”的,至于分配比例如何,关键在于自行协商。

2,关于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也不属于遗产的范畴,与精神损害赔偿类似,遗产是死亡前就已经存在的个人合法财产,而死亡赔偿金是死亡后赔偿给近亲属的,具有人身专属性质的法定赔偿金,是对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

因此,死亡赔偿金也不能被当做遗产来继承。但作为赔偿给“近亲属”的财产损害赔偿金,如精神损害赔偿一样,近亲属是可以协商分配的。

而《民法典》对于近亲属范畴的规定是“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实践中,一般第一顺位继承人中的“近亲属”才能分配死亡赔偿金,也就是配偶、子女和父母。

因此,对于死亡赔偿金,娘家父母也是可以分配的,或者说能“讨要”一部分。

3,被扶养人生活费:

如果说上文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和死亡赔偿金这两项,在配偶和娘家父母之间都可以进行协商分配,那么被扶养人生活费就非常具有针对性了,严格意义上来说,具有“专款专用”的性质。

被扶养人生活费并非所有受害人去世后都有,这一赔偿只针对那些去世前有扶养人的受害者,比如依靠她生活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或者依靠她生活的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父母。

对于没有子女,或者子女已满18周岁且有收入来源的、父母已经去世的,就没有被扶养人生活费这一赔偿项目了。

从中也不难看出,该项赔偿具有“专款专用、专人专用”的性质,不得挪用于他人,更不能用来继承或者分配,纵然是配偶或者娘家父母也不行。

举个例子讲,假设女子车祸身亡前,有一个10岁的孩子,那么被扶养人生活费一直计发到18周岁,这部分赔偿供子女在生活、教育、医疗上用于支出,不得由他人进行继承、分配。

同样的道理,假设娘家父母也依靠她生活、养老,那么这部分赔偿归父母所有,女子的配偶是无权支用的,更谈不上继承或者分配。

最后,至于“丧葬费”部分,原则是包干使用,也就是依照赔偿标准做出赔偿,用于丧葬事宜。

倘若办理丧葬的过程中,丧葬费用不能覆盖实际花费,那么由近亲属负责弥补亏空;如果有剩余,可以由法定继承人继承,也就是由丈夫、子女和女方的父母分配。

综上三部分,对于百万赔偿中,女方娘家人能“讨要”的部分,其实只有精神损害赔偿、死亡赔偿金这两项,而且鉴于这两项不在遗产的范畴,所以“讨要”的方式只能是协商处理,一般按照继承的原则,均等份额分配。

着重说明一点的是,对于被扶养人生活费既不能作为遗产来继承,也不能用协商的方式来分配,赔偿对象是谁,那么就由谁来专款专用,假设是赔偿给女方父母的,那么其他人都无权分配,全部归娘家父母所有,用于养老和生活等支出。

总而言之,“娘家人”中的女方父母,是有权分配一些“赔偿”的,并不意味着这百万赔偿全部归配偶或者子女所有,父母既是第一顺位继承人,也属于近亲属的范畴,这才是问题的关键。

倘若生活中遇到类似的事,大可不必争来争去,既然人已逝,当务之急是过好以后的生活,为了赔偿而断了亲情,是十分不值得的,互相之间要有体谅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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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强调 。

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不属于遗产。

法律没有规定,死亡赔偿金必须按照继承法分配。

死亡赔偿金本来也不是遗产,虽然一般会依据遗产继承分配方式分割。但是跟丈夫配偶没有大多关系。丈夫作为死者当事人配偶,那是死亡前的关系。死亡后得到的赔偿金,夫妻关系已经结束,并没用顺序第一继承人的配偶关系。

婚姻关系法已经明确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两种可能。

(一)通过法律程序解除,就是我们俗话说的离婚。

(二)婚姻当事人一方死亡,或者失踪失去联系由司法部门宣告死亡。

死者当事人女方已经死亡,从死亡那一刻开始,双方夫妻关系就此结束。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亲属,如孩子抚养义务,老人赡养责任的经济和精神赔偿。跟有没有配偶,婚姻状况与否,不管是结婚还是离婚,并不影响赔偿金计算方式。从一方死亡之时死,夫妻关系已经结束,配偶关系也不存在,连亲属都算不上,你觉得如何按照遗产继承法继承配偶的赔偿金。

配偶对死亡赔偿金并没有所有权。

死亡赔偿金的主体是当事人子女和父母,作为女方父母完全可以依法获取自己法律范围内的赔偿。也是合情合理的。

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国家赔偿法》第34条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死亡的,应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由此可见,死亡赔偿金是不法致人死亡时特有的财产损害项目,是对受害者近亲属的赔偿,有以下特点:1.死亡赔偿金并非死者的遗产。遗产表现的财产权益系死者生前已经合法所有的,而死亡赔偿金的形成及赔偿金的实际取得均发生在死亡之后。2.死亡赔偿金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取得的合法财产。夫妻关系终结于离婚或一方死亡(包括宣告死亡),而死亡赔偿金产生于夫妻关系终结之后。3.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的赔偿,并非对死者自身的赔偿,是对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的减少和丧失的补偿。

另外婚姻法已经对夫妻财产做了解释。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这是网友回复,个人身边发生的案例:

这种案例随便百度都可以搜索到。

我说的配偶没有死亡赔偿金所有权,并不是说就代表配偶一方意外死亡,配偶一毛钱都分不到,而是法律没用明文规定死亡赔偿金哪个部分归配偶,而父母赡养费,子女抚养费却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所有权份额。

目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以及必要的交通等费用)+ 子女抚养费 + 父母赡养费+近亲属精神损失费+人生伤害费(这个部分属于共同部分,没有明确规定所有权归谁所有)

以下我来做单独解释:

丧葬费:当地处理丧事所需要费用(各地民政部门具体数额不等)

子女抚养费:未成年子女抚养18岁成人所需要费用(各地生活标准不同)

老人赡养费:死亡当事人父母的养老费用(各地生活标准不同)

人生伤害费:(这个就更复杂,好像现在取消农村户口的最低标准,前几年农村户口法律规定压根就值几万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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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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