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公司补缴社保,公司不给,这不属于劳动争议,法院不受理,是不是就没有办法了?

你好!在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社保发生纠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是不予受理的。但是,我国法律规定了相应的救济途径。下面,我将有关规定梳理如下,以供参考。

一、为什么发生社保纠纷,仲裁委和法院不予受理?

  • (一)办理社保登记、缴纳社保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办理社保。
  • (二)不缴或少缴属于行政管理范畴,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征缴社保费是政府部门的职责,不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社保争议,带有社会管理的性质,是行政管理问题。
  • (三)该问题涉及行政权与司法权分工,具体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法院的分工。我国的社会保险从办理、缴费、发放待遇到监督检查,均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司法权干预行政权,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哪些社保纠纷,法院才会受理?

  • 《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的事项,由社保行政部门处理,对于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保登记、欠缴欠缴社保费的,社保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强制征缴。对于未规定的事项,才可以纳入法院受案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三》规定,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法院可以受理:

  • (一)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保手续,没有进行社保登记;
  • (二)社保经办部门不能补办;
  • (三)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保待遇的;
  • (四)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法院才受理。

这种情况是没有办理社保登记,也不能补办,劳动者到了退休年龄,不能享受社保待遇的,法院是可以受理的。

三、针对这种情况,劳动者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对你的情况,已经办理社保登记,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费的,仲裁委和法院是不会受理的,劳动者有以下两种维权路径:

  • (一)向人社局社保行政部门投诉,要求社保行政部门追缴;2017年以后,收缴社保费有税务部门负责的省市,可以向当地税务部门投诉。
  • (二)劳动者可以自行补缴社保费,再以用人单位不当得利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用人单位返还不当得利。

限于篇幅和案件信息,作如上简要分析。若需要进一步帮助,请给我们留言或者私信我。




仲裁公司补缴社保,公司不给,这不属于劳动争议,法院不受理,是不是就没有办法了?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征缴社会保险费用是社会管理部门的职责,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依法办理社会保险。如果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保手续,但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金,无论欠缴社保费或者拒缴社保费,社会管理部门均可依法强制征缴。这种争议并非单纯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社保行政部门,对不办理社保登记、瞒报工资额或职工人数的违法行为应当责令改正。

因此,发生社保费的争议,首先应该是向劳动监察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进行举报,要求劳动行政部门对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和查处,所有应该进行补缴的社保费企业应当及时补缴。

如果劳动行政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不处理,这就是行政不作为,可以向法院起诉劳动行政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的行政不作为。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因此,在经历以上行政程序后,仍未解决社保费问题,并在满足以下条件时,可以向法院起诉。

一是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保手续并缴纳社保费;

二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缴养老保险;

三是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而产生损失。

比如,因发生工伤,社保未能享受工伤待遇,而企业也没有支付相关待遇;因被动失业不能享受失业金;养老缴费年限不足不能办理退休领取养老金等。以上情形都可以进行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




先說我的建议:仲裁公司补缴社保,公司不给,法院不受理,一般而言出现这样的问题是因为你起诉的程序不对,只要程序正确,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必须受理。

1)仲裁结果要求企业给你补缴社保,这已经說明了你和企业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完全没有任何问题,同时也說明企业方没有给你缴纳社保的事实是清楚无误的。

2)为什么法院不受理:

一般来说劳动者与企业方在社保费用缴纳方面产生纠纷时,由社保部门具体负责查处,并负责追缴、处理、处罚等事宜。即使劳动者选择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涉及社保方面的问题,都要由社保部门负责处理,社保部门查处并出具意见后,才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牵扯社保方面的案件,劳动仲裁部门负责认定劳动关系,社保部门负责社保费用补缴和责任划分,负责追究用人单位责任,包括利息、滞纳金和罚款的追缴,法院负责其他民事部分,和强制执行,这就是法院之所以不受理的原因所在。

3)给你的建议(怎么办?):

带着劳动仲裁书,直接去当的社保经办机构,向他们投诉企业方没有给你缴纳社保的确凿事实,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这种投诉以后,只要证据没有问题,一般而言会和企业方联系,查证相关的事实,并给予相应的处罚;同时要求企业方给与你个人补交应交未交的社保。

但是有一点需要清楚,就是假如你的入职时间,在企业方的社保账户开设之前,那就没有办法补交这之前的社保了。虽然按照劳动合同法和社保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在正式注册一个月之内必须开设社保账户,但现实中很多企业的社保账户开设时间往往都是向后拖延了,有些企业都正式运营了好多年了以后才开设社保账户为员工缴纳社保。


焦职场生态构建,关注企业管理实践;

长期坚持原创不容易,希望大家在阅读后顺便点赞或关注,以示鼓励!聊聊职场的那点事,如果你有企业管理中的任何问题和疑问,加我关注私信与我,粉必回。




有的是无法执行,补缴社保是有年限限制的。不然大家都去补缴了!

你应在仲裁时应明确要求单位承担未缴纳社保的所有损失,即可补缴部分补缴,不能补缴部分用现金形式补偿!




补缴社保,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需要确认劳动关系后,直接去税务局投诉,由税务局督促用人范围补缴社保。

另外,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社保,员工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你这个提问纯粹是为了提问而提问,也算是给大家科普吧。如果你真的去了劳动争议仲裁委,他们能不告诉你应该去找谁处理这事?

补缴社保、公积金的确不属于劳动争议,这个最高院已经解释过。

什么是劳动争议,不涉及政府部门的,只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争议才属于劳动争议。补缴社保、公积金还涉及社保、公积金征缴部门。



正常来说,想要补缴社保,可以向劳动监察或者社保征缴部门投诉。补缴公积金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

所以说,如果你真的去劳动争议仲裁委了,他们说不属于劳动争议没毛病,但是他们肯定会告诉你应该找谁。

不过,不排除个别地方会按照劳动争议处理,我之前见网友分享过此类事情,当地按劳动争议处理的。这里还得说一下,有的地方劳动监察也不管这事,会让你找征缴部门,但是他们必然会告诉你应该找谁,他们如果不说,这属于失职行为。

这里给大家一些建议,如果去这些部门咨询问题,建议录音。万一遇到不负责任的人,你后面也好有点素材。


那些认为公积金是福利的,可交可不交的朋友,请你到当地公积金中心咨询完再留言。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未依法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具体可参考以下方法:

1.收集好拟需补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期间的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

劳动者要求办理补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事宜时,相关部门一般会要求提供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劳动者应如实提供;如果无真实的劳动关系,而是骗保的,可能会构成违法犯罪,此点要予以注意。要求办理补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事宜时,不要“两手空空”地去,也不要只带着“嘴皮子”去。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十六条、《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二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证据,可用于证明存在劳动关系。

2.不宜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目前,全国大部分地区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诉求,此点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和裁判案例中已经明确。但少部分地区还是受理的,具体请查询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的意见。

3.向当地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请求办理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事宜。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社会保险费实行三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根据上述规定,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可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后者一般是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下属的社会保险基金中心。

目前,全国绝大部分地区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为税务部门(具体查询当地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费事宜的为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劳动者要求办理补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直接向职能投诉。投诉时,应提供前述的能证明与被投诉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以及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实务中,上述职能部门在接到劳动者的投诉后,可能会认为劳动者提供的材料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动关系的具体存续期间,从而要求劳动者先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提起诉讼确认劳动关系。但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及提起诉讼,需要一定的时间,同时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确认劳动关系争议适用申请仲裁时效。因此,此时,劳动者宜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把握。

如果认为自身提交的相关证据足以证明劳动关系及其存续期间,比如,有在职期间的全部真实劳动合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部分社会保险险种(实务中主要为工伤保险)的缴费记录等,可以对相关部门的要求提出异议,并要求相关职能部门出具书面通知或决定,然后持相关书面通知或决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如果相关职能部门拒出书面通知或决定,如何取证证明相关职能部门“不作为”或“不当作为”的,请自行把握。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法的具体方法,请参阅我国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此不展开介绍。

如果劳动关系及其存续期间确实存疑,比如,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在职期间存在多个工资支付主体导致劳动关系主体非专业人士难以认定等情况,那么可以听取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先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依法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与被诉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4.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及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时应注意的问题。

以办理补缴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为目的而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的,要注意所提诉求应当是“请求确认××(劳动者)与××(单位)之间于××××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而不是“请求判令××(单位)补缴××××期间的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此种诉求可能不会被受理)。另外要注意,由于受申请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如果是离职超过一年后再请求确认劳动关系,且无时效中断、中止事由的,可能会被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请求。因此,办理补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事宜要及时,不要搞成了陈年老账。

在确认劳动关系争议中,《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此即关于劳动关系定义及构成要件的相关规定,在仲裁及诉讼中,劳动者要注意围绕上述规定所规定的构成要件,提供相关证据初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关于确认劳动关系的具体问题,可参阅本头条号中关于劳动关系专题的相关文章。




题主可带上仲裁结果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保局社保征管处投诉,社会保险法有以下条款可作依据: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你,若需帮助,可关注+私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双方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在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劳动关系双方难免会产生劳动争议。而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是必须先申请劳动仲裁,此后若不服仲裁裁决才能向法院提请诉讼,但法院常以不属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为由不予受理。

重点争议焦点是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请求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对于该焦点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此类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依据劳动法第一百条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追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职责,且此问题属于社会转型阶段企业改制中出现的问题,涉及面广,较为复杂,人民法院对此类问题也难以处理。该意见也是二审法院审理的意见。

另一种意见认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该类案件。主要理由是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争议属于因社会保险发生的劳动争议范畴,劳动者就此申请仲裁后,对该仲裁裁决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一百条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追缴社会保险费是征缴社保的行政机关的职权,上述法律、法规对此规定得非常清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依法行使上述职权时,首先必然要审查有关劳动合同及其效力,如果劳动者对于上述机关的行政行为或者行政不作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的途径解决,而不是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

二、在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日益完善的法治背景下,人民法院与其他行政部门之间的职责划分也日渐明确,在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用系其他行政部门的职责时,人民法院不应越俎代庖。这也是为了调整人民法院在不同时期受理与社会保险有关的争议纠纷的范围,达到立案的统一标准。

三、诉讼作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后途径,当事人不应滥用诉权。对于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致使社会保险部门无法补办或无法追缴,从而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实际上用人单位已经造成了劳动者实际的经济损失,此时劳动者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其实际损失,而非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这也提醒广大劳动者遇到类似情况时,一定要学会变通,合理运用诉权。

一、最高法院关于企业为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引发纠纷问题的答复

最高法院于2010年12月21日在其官网的答复:201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了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而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数额等发生争议的,未规定由法院受理。因社保机构对用人单位欠缴费用负有征缴的义务,如果劳动者、用人单位与社保机构就欠费等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因此,此类争议不宜纳入民事审判的范围,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数额等发生争议的,应向相关部门申请解决。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二、最高法院关于对“社会保险的劳动争议”问题的答复

最高法院于2011年11月23日在其官网的答复:“关于网民反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问题,实际上主要涉及到如何正确认识人民法院受理社会保险争议的范围。对于这一问题,我们在《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个问题主要关系到如何正确界定人民法院司法职责权限与人力资源的社会保障部门行政权能的合理分工。我们认为,在确定这两者界限范围时,应当以《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作为依据。根据这两部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社会保险从办理登记、缴费、发放社保费用到监督检查等均明确规定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和管理,这一规定是与我国当前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如果人为地由司法权强行介入和干预,不仅不利于日益完善的社会保险功能的正常运行,而且不利于合理划分司法权与行政权的职责,导致二者权限交叉重叠混乱,最终不利于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切实保护。因此,只有那些未被《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由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负责处理的事项,因而发生争议的,才纳入到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三、最高法院关于用人单位不缴或少缴社会保险费问题的答复

最高法院于2011年12月20日在其官网的答复: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征缴社会保险费用是社会管理部门的职责,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依法办理社会保险。如果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保手续,但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金,无论欠缴社保费或者拒缴社保费,社会管理部门均可依法强制征缴。这种争议并非单纯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







办法肯定是有的,具体分析如下:

一、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补缴社保确实不属于劳动争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简单来说就是劳动仲裁委员会无权管辖。

二、如果你有《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等直接证明劳动关系及缴费基数的证据,可以直接在公司所在地的税务局投诉补缴,流程比劳动仲裁更加简便。

三、如果你没有《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的,需要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首先确认你的入职时间、劳动关系时间、工资基数,然后再凭仲裁裁决书向税务局投诉补缴。

综上,社保补缴只能通过税务投诉解决,不能通过劳动仲裁解决,现在社保的征缴部门是税务局不再是人社局。

展开阅读全文

页面更新:2024-03-22

标签:最高法院   社保   法院   社会   行政部门   社会保险   劳动者   住房公积金   人民法院   证据   这不   社会保险费   部门   发生   机构   企业   公司

1 2 3 4 5

上滑加载更多 ↓
推荐阅读:
友情链接:
更多:

本站资料均由网友自行发布提供,仅用于学习交流。如有版权问题,请与我联系,QQ:4156828  

© CopyRight 2020-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71396.com 闽ICP备11008920号-4
闽公网安备35020302034903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