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属于城乡居民保的参保范围?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规定,凡 是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 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都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一)具有我区城乡居民户籍或取得我区居住证未纳入职工医保的人员,可参加我区居民医保。非我区城乡居民户籍的人员(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提供我区居住证(12周岁以下少年儿童,其监护人具有我区城乡户籍或居住证可视同取得居住证),也可在我区参保。


(二)区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成人院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不含在职本专科生和研究生),中专、技校学生,统一参加我区居民医保。参保由学校统一组织,提供集体户口簿(卡)、学籍证明等相关资料,原则上整体参保。


(三)区内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加职工医保确有困难的,可自愿选择参加户籍地或长期居住地居民医保。


(四)原城镇集体企业没有参加职工医保的退休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户籍地或长期居住地居民医保。


(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人员,须按照规定参加职工医保。农民工和短期季节性务工人员、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医保,参加职工医保有困难的,可参加居民医保,但不得重复参保。


(六)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稳定就业后,应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医保,同时按规定退出居民医保。除上述三、四、五条涉及的人员外,已参加职工医保的各类人员,原则上不得转入或重新参加居民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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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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