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强制判决执行财产时,被执行人离婚了会怎么办?

法院强制执行财产时,被执行人离婚了怎么办?

我以为原告起诉之初必需查明被告是否离婚,假若债务是被告离婚前之债务,原告起诉时应该将债务人夫妻列为共同被告。执行时则不会出现如此沮丧之局面。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原告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立案。其时,被执行人与其妻已离婚,家庭财产皆在离婚之妻的名下。奈何?

曾经,人民法院执行时,查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之债务,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将被执行人离婚之妻“追加”为被执行人合并执行。

现在,情况发生变化,为了保证执行中的公平公正,执行阶段不能追加离婚之妻为被执行人。奈何?

为今之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时遇到此种情况,假若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申请执行人只能另行起诉离婚之妻。

申请执行人诉讼离婚之妻时,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离婚妻子的财产予以“财产保全”,确保执行万无一失。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后,原告亦可申请人民法院与前一个案件合并执行。

申请执行人虽说甚是麻烦,离婚规避债务的“伎俩”终于没能得逞!




老赖不入刑,判决等于零!




法院强制判决执行财产时,被执行人离婚了会怎么办?只要是法院判决书上有夫妻二人共同债务,那就执行他们各自名下的财产,那还有说的。按照法院的判决书,谁名下有财产就执行谁,执行超过本人数额时,执行完毕,让他们互相再找补。只能用这种执行方法才能完整执行,不能说一个由财产执行,一个没有财产就不执行了。只要是他们两个人的共同债务,那就把他们的财产不管谁的执行够了再说。






谢邀。

本题涉及的“怎么办?”,依据审判实践,需要弄清以下问题及法律规定:

一,本题强制执行的债务是否属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

下列债务不属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

1,婚前债务。未登记结婚的同居、合伙生活,包括法律不承认事实婚姻的夫妻生活,都不属于婚姻存续期间。但法律公布不承认事实婚姻以前已存在的事实婚姻除外。是否属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对强制执行债务承担的财产指向是不同的:夫妻存续期间的家庭共同财产,应是对外承担债务的财产;婚前、包括同居、合伙、非事实婚姻其间的债务,由债主和共同生活消费的个人对外承担债务责任。如共同消费一方无力偿债,则应由消费债务共同主体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依据:司法解释对合伙债务的承担责任)。

2,债务使用不属于家庭消费范围。如借贷以个人名义,但用于有限公司的企业经营。如果用于家庭承包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则属夫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

不属夫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离婚,对强制执行没有影响。

二,执行期间能否对离婚的共同债务人追加为被执行人

生效判决是依法执行依据,判决书中没有列明的义务承担人,只有在法律规定可列为

被执行人或变更被执行人的情况下,才能依法追加没在判决书中列明承担义务的人为被执行人。最高院对执行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的司法解释的(2016)401号文件里,没有规定可将离婚的另一方追加为被执行人。而且最高院在(2017)48号司法解释中特别强调,夫妻双方未经审判程序,在没有举证担债情况下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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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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