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修高速公路占用我家责任田,赔偿款归我私人,还是集体?

修高速公路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这里就有个征收征用占地补偿的问题了,高速公路占用你家的责任田,赔偿款就应当全部归你私人,与村集体是没有一点关系的,如果是修高速公路占用集体的机动地,那么赔偿款就应当给村集体的,至于村集体对赔偿款怎样发放给村民,这是另外一回事了,所以,不管是修高速公路还是国家其他的重点建设项目,凡是占用了农民责任田的,占用了农民宅基地的,所有的补偿款都应该全部给农民个人的!

修高速公路占用农民的责任田,也就是占用农民承包的土地,也绝不会只占用你们一家的责任田的,还会占用其他家的责任田的,在高速公路修建之前,都会进行征地前通告的,也会同占用农民责任田的每家每户,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的,这个协议就包括了占用土地的数量,补偿土地的标准,以及占地补偿金额的,在合同中还会填写每个农民的银行账号,然后会将征地补偿款打到每个农民的银行卡里的!

按照规定,因为责任田已经分到了农民的手中,修建高速公路占用谁家多少责任田,就会给谁家多少征地补偿的,补偿款也会打到占地村民的银行卡里的,这件事其实与村里是没有多少关系的,村里也只能在这件事上配合征地方帮助占地村民,维护村民的权益的,而村里是不该截留一分钱的征地补偿款的,如果村里将征地补偿款截留到村里的话,村民们是可以通过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权益的!

感谢您对从善如刘三农问答的关注和支持,欢迎您的评论留言!




士地的所有权是村集体的,不是你私人个体的,修高速公路征收你家的承包地,土地的赔偿款归村集体所有,承包地上的青苗费,以及其他你私人投资的附属设备等的赔偿款归你所。如果你一定要把土地的赔偿款全部归你所有,那就等于村里分包给你的土地你私人卖了,你在村里已经沒有土地了,今后如果村里土地调整,也沒有你的份了,村里开发土地,发展振兴集体经济,所取得的利益,你也沒有资格和权力参加分红了,自己的土地卖了,又想到集体那里去参加分红,天下没有这样的好事。合理合法的方法是,土地的征收款归村集体所有,其他的赔偿款归你所有。




当然赔偿款归你个人,修路占用你家的地就应该归你,如果村委强留也应说出个一二三来,理由充分的应根据地方法规处理,看大多数人意见。




修高速公路占用我家责任田,赔偿款归我私人还是集体,是一个涉及国家法律和政策性比较强的问题,解答此问题,也必须按照以事实为依据,依法律政策为准绳,才能正确的圆满地处理好此问题。

首先,修高速公路占用责任田,是属于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为国有土地。这里面一方面涉及到的基夲常识:一修高速公路是公益事业;二责任田土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说使用权属于农户(我家)。另一方面涉及到国家的基本法律:一宪法,宪法规定征收土地应给予补偿;二物权法,物权法规定征用农村土地应给予补偿。再一方面是涉及征收征用土地补偿款分配政策及分配比例。

其次,补偿款归我私人,还是集体,这种二选一的观点,很显然是不正确的。

责任田土地的所有权在村集体,假若把修公路占用责任田的补偿款全部给农户我家,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补偿部分就被我家农户占有,集体利益受到流失;假若修高速公路占用责住田的补偿㱁全部归村集体,很明显的是农户我家的受益物权被集体所剥夺了,经济损失得不到补偿。因此,无论是这笔补偿款全部归我私人,还是全部归集体的二选一的作法,都是错误的。

最后,正确的作法应该是按照国家的法律和政策规定,一是要不折不扣地足额确定补偿总金额;二是按照地方政府规定的分配比例,一般来说国家政策规定的分配比例是二比八,即农户占百分之八十,集体占百分之二十,不同地区比例各不相同,具体情况按当地政策,核算农户(我家)应得多少补偿款,集体应得多少补偿款。即集体受益得到保障,农户损失得到充分补偿。这才是正确的作法。







既然是占用你家责任田,赔偿款应当全部归你家。但是总有稀奇古怪的事发生,总是想着各种办法截留赔偿款的干部,可以举报维权。




刚好修公路占了我的责任田,占了1.63亩,农转非一个指标1.03亩,转了一个,剩余的由队上卖给有意愿转的抓阄,每亩4万,每家占地户只能走一个,我领了24000元,到年龄就办退休,目前领两年失业保险加创业基金5000元,青苗补偿费差不多1万一亩还没下来。




去年开始修建连宿高速(连云港到宿迁 ),占用了我亲戚的的责任田,现在给大家分享一下他的补偿款到底归谁,还有享受的其他福利,以供大家参考。


去年四月份,连宿高速开始筹备,九月份开始动工修建,亲戚的三亩多地被征用了,围绕着补偿款给集体还是给个人,引起了很大的争议,村集体和个人各执一词,补偿款归属陷入了僵局 。

村委会和村小组干部,认为所有村民的土地归村集体所有,补偿款应该由村委会和被征用土地的农户各半,被征地农户没资格独享。


我亲戚据理力争,拿出了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他指出:村干部虽然是农村土地的法人代表,但国家在2019年1月1号就出台了新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指出:“在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到期后,在原来基础上顺延三十年,切不得打乱重分。”不再动地,这意味着自己在未来的三十年不再享有土地,三十年是慢长的,即使每亩补偿十万元,或者是没征地的土地里长出金子,也与自己无关了。所以失去土地后,补偿款应该全部归他自己,村委会无权分享!


最后,国家根据规定,连同青苗补偿,地上的机井房和土地补偿每亩地赔偿了八万元。并承诺在男的六十岁,女的五十五岁时,国家从土地出让金里,根据当地的社保平均基数,全资为他们交纳十五年的社保。问题得到了圆满的解决,让他们老年生活有了保障。

这仅仅只是我的知道的一部分,虽然每个地方征地补偿标准不一样,但国家的法律适用每一个地方,每一个人 。你好提问者,不知道我的回答能不能对你有所帮助?感谢朋友们支持,看后有什么感想请在评论区里留言。




我1957年离开农村己64年,这么多年很少接触农民兄弟。10月22日去了一次我小时候居住的万庆村,我打听几个小学同学都不在了,没有认识人不太了解农村的实际。

让我们共同学习一下法律的有关规定:

1.《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2.《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三)土地的补偿费的使用,分配办法。

3.《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被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4.《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助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土地补偿费是归村集体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助费分开,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即被占土地所有。

但在实践中可能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征收单位与承包土地的个人签订补偿协议,把补偿费直接给被占地农民。

一种是征收单位把补偿费拔给村集体,村集体再发给被占地农民。

土地补偿费到底归个人,还是归集体?

我看这样,征收单位直接与你签合同补偿费就归你个人,征收单位与村集体签合同补偿费就归村集体,再由村集体成员决定补偿费如何分配使用。




我做过土地确权方面的工作,所以对这个问题还是知道的,所以我很愿意给您解答这个问题。

您所说的责任田,说白了就是承包地,这种承包地是集体土地的性质,但是集体把土地按照一个承包期30年的期限承包给村里每一户,比如目前正处在二轮土地承包的末期,一般在2023-2027年二轮土地承包都会陆陆续续到期。

您说的问题是修高速占了您家的责任田,问赔偿款该归谁?是归集体还是归到户?

我可以明确告诉您,这种赔偿是归户内所有的。

因为虽然土地是集体的,集体有土地的所有权,但是土地的三项权利中的另外两个,即承包权和经营权是在农户手里的,农村的土地说白了是以“户”的存在为基础的,因此责任田(承包地)就有一种永续免费经营的性质。

所以一旦你的土地被征占了,相当于失去了土地承包经营的权力,所出现的征地补偿就是在弥补您的这部分损失,赔偿款肯定是归户内所有的,集体能够从你的补偿款中拿走的只有依法允许提留的部分,国家规定征地集体提留的比例在20%-30%,多数都是按25%的份额提留。

上述内容说的主要意思是,土地征占的补偿款归农户所有是绝大多数地区的典型做法。

但凡事都有一个特殊,有的村集体处理方式就不是这样的,会把征地的补偿款均分,也就是说一户卖地,所有户都能分到钱,大家首先就需要综合比较前后这两种形式的明显差异。

那么有人就问了,既然不是一种分配征地补偿的方式,怎么去决定到底是归户里所有还是均分呢?

需要所在的村集体或者村民小组内的所有农户讨论决定,需要超过三分之二以上的农户同意一个方案,就看最终的讨论结果了。

所以明确告诉你,超过95%的地区,土地征占补偿款是归农户所有的,这是最正常的逻辑

剩余的5%,有可能就是采取均分的地区,当然在所有农户开会的讨论的情况下,不排除说可能都同意归集体,但几乎能同意补偿款归集体的概率为零。

此外,还需要提示你一下,修路征占补偿实际上有两部分,一个是土地一个是地上物,不管最终是否开会讨论,地上物的钱都是全部归农户所有的,比如青苗费。




题主,你好,也许你家正遇到这个问题。

国家修路一定要占用土地,无论农田也好,山地也罢。

自从八十年代全国极大多数地区已分田到户,所有土地都有归属。山地有林权证,责任田有土地承包经营证,房屋有房产证,为了保持稳定,这些“证”都是长期有效的,各地区不可随便更改和变动。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过去是,现在是,将来仍然是。但国家要搞建设,搞建设就要占用土地,作为国家公民要以大局出发,在公平合理的情况下支持国家建设,而不要狮子大开口提出过多的无理要求,国家也会对征用的土地给予相应的补偿。

原则上是征用谁的,就给谁补偿,这是非常明确的。但老百姓中难免有人患“红眼病”,找各种理由也要分这笔补偿款。

“理由”一:土地是集体的,个人只有经营权没有所有权。

照此说来土地更是国家的,为什么国家要给予补偿呢?显然这个“理由”是站不住脚的。

‘理由”二:占用了谁的,大家调挤出来补偿给你,总之,钱,你不能“独吞”,大家都要分。

要我说这是强词夺理,不懂法也不懂最起码的原则。

土地法有明确规定,第三轮的土地承包期再延长三十年,也等于说是长期不变,没有国务院的指示,谁也不可随便变动。如果可以各行其事按个别人的歪理邪说,非乱套不可,强势者就可为所欲为,弱势者就会受到无情的践踏,社会还有什么公平所言?

所以,遇到类似情况的朋友应挺直腰杆,辨明是非,不要受个别人忽悠。

征地不是三年五年了,几十年以来年年都有,各地都是这样做的,只是补偿标准有些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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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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