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国有企业职工、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均有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国有企业职工(下岗失业人员)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至1995年12月的连续工龄为职工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至2014年9月的连续工龄为职工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国有企业职工(下岗失业人员)、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至2000年1月或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的连续工龄为职工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页面更新:2024-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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