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加班是个很正常的现象,但员工却不愿意加班,反而下班后去干兼职,老板知道后要辞退该员工。所以这样做老板也没有什么问题的。
我在企业上班的时候,也遇到过很多类似的情况。我在一家民营企业任职的时候,企业经常是要加班的,有些员工不愿意加班就经常请假来逃避加班。如果部门主管不批准的话,就晚上不来加班。按照当时企业的规定那一定要以旷工来处理的。
某天又有三名员工不来加班,主管来到办公室和我商量看怎么处理比较好。我和主管了解到这三名员工是经常有请假和旷工的行为。而且是怎么讲也听的那种。后面决定明天全厂大会点名通报然后辞退这三名员工的决定。
第二天在员工早会中就宣布了这个事情,这三名员工就被当场辞退了。从哪以后晚上不来加班和旷工的事件就基本上没有了。“杀鸡儆猴”是有效果的。
上周我们公司发生了一件类似的事情,马上就要下班了,一位负责人给刚来的小陈讲:等会去加班,把这份资料处理了。
听到这个消息,小陈心里极度反感,于是没有同意这位负责人的要求,直接二话没说就下班回家了。
第二天小陈的上级领导给他打电话问:为什么昨天不服从安排?擅自回家?
小陈是这样回答的:他给我的这个事情,完全没有必要在下班的时候专门留下来去处理,即使几班也完成不了,倒不如安排我回家做,或者说明白做也是一样的,本来这件事情也不是特别着急,他的安排是不是有点不合理?
从此以后,领导开始对小陈边缘化,请下属吃饭交流经常不叫他,给他安排的工作都是一些不着边的工作。
题主提到的这种情况,需要站在不同的角度去分析,单方面的看问题,就会导致一方绝对的错与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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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涉及到老板是否应该阻止员工在下班后做副业,我认为要视情况来看待。
我的前同事,老家是徐州,思想传统,在生了两个女儿之后,一心还想追生儿子,经济上压力比较大。于是他决定兼职送外卖,在中午和下班之后抽空去送,每个月也能为他净赚四五千块钱。领导知道后,认为他心不在焉找他谈话,并暗示他二选一,要么认认真真工作,要么就辞职。
同事将自己的难处跟领导诉说后,领导也有一点能够理解,但是协商之下,中午时间不准去送外卖,这样会造成对其它人的影响,下班时间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公司安排加班是需要与员工协商的,因为加班需占用员工的休息时间,只有在员工自愿的情况下才可以安排加班。如果员工不同意,公司无权强行要求员工加班。休息权是法定的权利,任何人非依法定程序不可剥夺。
公司要求员工加班,员工是有权利拒绝加班,大家都知道这个道理,但问题是如果你拒绝公司的加班,那么就意味着你会被开除。所以最终变成了不管你愿不愿意,只要你想继续呆在这家公司,那你就得服从公司的加班安排。加班已经成为约定俗成的规则,员工虽都不情愿加班,但也在被动加班中默默接受,也不敢拒绝,怕被辞退。
无故的加班安排,只要公司肯合理的支付加班费,很多时候也只能乖乖的加班,当然,如果你本身对这份工作就保持着一种可有可无的态度,那你当然可以直接拒绝:我拒绝无效的加班安排。这种情况还是比较少见的,理智的职场人大多不会如此任性,还是很珍惜自己的饭碗,毕竟换份工作又不像换件衣服这么简单。
其实劳动有关部门也知道许多公司的加班文化也明白无可避免,无从干涉,于是对加班时间也做出了相关规定:
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如果超过了法定最长加班时间,将面临行政处罚风险。
不过,在劳动争议中,仲裁机构和法院只管公司是否支付了加班费,付清了加班费即可,是否超过法定最长加班时间,不关裁判机关的事,因为行政处罚归劳动监察部门管,几乎起不到任何作用,加班现象仍是一个比较正常的职场现象。
最近刷到这读到复旦大学教授的一篇文章,大意是论述“中国为什么有机会成为世界未来的领头羊?”
由于中国的廉价劳动力多而杂,缺少有效有监督力度的的工会组织来保障劳动者的权力,劳动者普遍可以接受突然而密集的加班。但是在美国就不存在,突然的加急订单或需求变动导致的临时加班请求,很可能不会得到及时回应处理,工人可以按照原定安排工作、休息、度假。可是在中国,领导一个电话,员工就可以在短时间之内迅速集合,故而可以行成强大的竞争力。
这些客观描述的背后,是对劳动者权益的肆意剥削,对劳动保护的无视,和劳工法律的不完善执行的不彻底。而那些相对完善一些的西方国家,曾经也并非没有走过这样的历程。也只有在中国,经济近20年经历高速且巨大的发展,很多人很欣喜地宣扬中国人效率高,用1年就可以做别人3年都做不完的事。没错,这是事实,都是人们争分夺秒的干出来的,但是人并不是机器,机器可以长期高负荷运转,但人会有情绪和情感。
在这样的高速发展形势之下,中国当今所存在的社会问题,百姓的普遍焦虑,从某个角度上看,它是可以保障竞争力,也是中国取得经济成就的重要原因。但也不能忘记,这件事情并不是完全正确的,只是很多人对此习以为常罢了,在中国经济高速腾飞的形势下,走出来的一条快速路。
在职员工业余该不该兼职搞副业?这可能会涉及到一些法律上的问题。现行《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此时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地解除劳动合同。
在职员工搞副业在法律上是会有风险的。这个风险就是员工所在的公司可能会单方面地将其辞退。如果在职员工同时又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且是以一种实实在在的方式工作,那么肯定是会影响其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的。这种情形下,肯定是不可行的,是有可能被现有用人单位辞退的。
但是如果在职员工下班后,在非工作时间内,找一份兼职或副业, 从法律上说,应当是没有多大问题的。《劳动法》并不禁止员工在非工作时间内做自己的事情。也可以试想一下,现实中员工在下班后做自己的事,绝大多数用人单位也是不会去管的,一是管不到,二是不知情。
经济好的时候,你是拿命换钱也换不到钱。经济差的时候,你又担心自己拼命的机会都没有。每个人都像在刀尖上行走,除非你真的有钱在手。
有两类人对副业特别渴望:
1、是现有工资无法满足其日常生活的开销,当然也是可以考虑通过搞副业来补贴生活的,甚至是到了必须该搞副业的程度,不然生活都难以为继了。
2、经济尚可,但是有事业心喜欢折腾,喜欢挑战的人,对赚更多的钱天生有欲望。
谁都不能指望只靠一份工作养自己一 辈子,作为职场人,技能在手,自带优势,不愁没有“副业”。
搞副业似乎已经是30岁后成年人该有的自觉了,可以的话,副业多几个也不为过,水远都要有自己的B计划。目的是为了应对现行经济下行或者公司的不稳定,未雨绸缪也并非是一件坏事。
但有一个问题需要考虑在职员工搞副业,会不会影响到个人工作能力的提升。想要在某一行业有所建树,是需要全心全意地投入时间去研究和钻研的,三心二意可能很难让员工在某一个行业变得资深。如果你只想维持在本公司的一个现状,或者由于体制原因天花板也看到了,选择一份副业既能获得安全感,又能提高收入一举两得。
员工不管是兼职还是干什么,其真正的目的肯定是为了挣钱。如果公司安排员工加班,也能够挣到比较理想的加班费,并不比兼职差多少,那谁还愿意去干兼职的工作呢?
如果公司非要以一个强者的姿态,来要求员工按照公司的要求加班,却并不考虑他们的加班报酬,或者只考虑那么很少一点的加班费用。那无论是哪个员工,即使明显留下来加班,那么他们的心中一样会显得很不乐意。或者是敷衍了事,“身在曹营心在汉”,不仅会影响到加班的效率,而且还会影响加班的质量。
员工在下班的时候,不愿意接受领导的加班要求,可能有这样3个原因。
『付出与收获的比值率』,这是职场工作中很多的年轻人都比较在意的一个重点内容。而有不少的老板为了增加公司的利润与收益,可能会有意识的在加班的报酬设置上,给予人为的制造一些不合理的现象。
造成加班过于廉价,以至于员工对加班不再『感冒』。这对于公司来说,表面上是获取了较大的经济收益,但这种行为却是以伤害员工的工作激情为代价。
如果公司长期以这种不合理的加班酬劳,来迫使员工加班,最终可能会造成得不偿失的代价。员工的工作激情被消磨殆尽,优秀的员工会纷纷离职。
即使有些员工不会离职,但是这会造成许多员工在工作中,形成『磨洋工的职场现象』。
人们常说要想马儿跑,那么就应该给马儿喂饱。如果公司想要员工积极服从加班的安排,那就不能不考虑员工加班的酬劳。若是没有任何的酬劳与代价,这样的加班谁又愿意接受呢?
所以这就造成有些员工公司加班不愿意接受,而愿意下班之后在外去做兼职的工作。这同样是下班之后的工作,但是兼职的酬劳可能是公司加班根本就无法可比的。
所以有些人宁愿公司加班不干,也要去做兼职工作。因为在同样的时间里,做兼职工作却可以得到额外的收入,而在公司里加班,可能什么代价都没有。
『人往高处走,水往低处流』,没有哪一个职场人,不渴望在下班之后还能得到不错的酬劳。如果一旦公司能够给员工主动提供合理的加班报酬,那么没有哪一个员工愿意下班之后再去做兼职的工作。
如果下班后的兼职工作的报酬,远远超过公司加班的酬劳,那么还有几个员工愿意下班之后,接受公司的加班要求呢?
所以公司员工之所以不愿意加班,其实是由于在公司的加班报酬远远低于自己下班后的兼职,或许这才是为什么很多员工不愿意加班,而愿意下班之后做兼职的根源。
对于员工为什么不愿加班,而愿意下班后去做兼职,老板并没有去思考其中的缘由,却只想到将兼职员工辞退。
这其实只是治标不治本的愚昧之举。如果老板不找到员工,为何不愿意加班的根源,那么辞退一个兼职员工之后,还会有下一位兼职员工的出现。那最终会是一个怎样的结果,不用说大家也可以完全想象得出来。
如果仅仅因为员工不愿意加班,而愿意在下班之后去做兼职工作,就此将员工开除掉。这其实从法理上来说,是很难讲的过去的,也极有可能是与劳动合同法相违背的。
如果员工要申请劳动仲裁处理,可能对老板来说,将会是很不利的一种结果。毕竟如果是加班,那么老板是否按照有关的当地标准再来支付。这恐怕还是一个未知的情况!
比如说公司加班是按照当地的有关标准再来支付,那这些员工应该不会存在拒绝加班,因为那些下班之后做兼职工作,很难会高于当地的加班标准。
所以老板的这种做法,不仅愚昧而且还会将自己置于不仁不义的职场地位,最终只会让其管理以失败而告终。
当然,如果员工做兼职而影响了自己的主业,这也是不可取的行为,毕竟主业才是我们职场人生存的根本。
如果是这种情形,那公司老板开除兼职员工,则是无可厚非!
作为公司来说,要想让员工能够接受公司加班的要求,除了公司的一些管理制度上的规定之外,更重要的还是应该设计合理的加班酬劳,从而来调动起员工加班的热情,主动接受公司的加班要求。
对于普通的职场劳动者来说,生存是排在他们工作的第1位,这就要求公司必须应该将员工的经济利益,放在首要的角度来思考。
如果公司没有合理的加班报酬制度,加班的酬劳远远低于兼职的收入,那无论如何是无法调动起员工加班的激情。要想员工能够主动接受公司的加班安排,那就不得不应该考虑员工加班的酬劳是否合理?
任正非曾经说过:华为没有人才,只是因为给的钱到位了,他们便成了人才。其实在这些公司的普通劳动者,又何尝不是这样呢?
员工愿不愿意加班,或者是愿不愿意接受公司的加班安排,很大程度就是由公司的加班酬劳决定的。
“只要加班的酬劳给到位了”,没有哪一个公司的员工不愿意接受加班的要求。
对于很多喜欢加班的企业来说,它们为了充分调动起员工加班的激情和主动性。不仅仅制定了完备的加班制度,而且对于加班的时长与价格标准都会有一个明确的规定。
例如像富士康、华为等等一系列的企业,都会有一个基本的加班时间,以及超过加班的时间。将基本的加班时间和超过加班的时间分成不同的价格标准,以此来吸引那些员工主动加班,至少他们不会排斥加班,或者是拒绝公司的加班行为。
举例说明一下,假如基本加班时间为30个小时,每小时20元。如果只要超过基本的加班时间,每小时按40元支付,那么员工对于加班自然便会有一种心理上的期盼,自然也就不会拒绝公司的加班要求了。
“金钱不是万能的”,但是对于公司员工来说,没有合理的加班酬劳肯定是不行的。如果仅仅依靠酬劳,也并不能够解决所有的问题。
这正像阿里前总裁马云说过:员工离职可能就是因为干得不爽受了委屈。而公司员工不愿意加班,除了酬劳上的不足之外,也可能存在员工的心理上,对企业文化缺乏基本的认同。
所以企业文化对于员工来说,也是不可忽视的因素。那些具备优秀企业文化的公司,对于员工来说,就像一枚具有强大吸引力的磁铁,能够将员工紧紧的吸附在自己的周围,并为之而努力为公司工作,也为他们自己的生存而工作。
因为这两者之间并没有矛盾和冲突。只有真正得到员工认同的企业文化,它才更具有人文主义的光辉,并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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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为,老板的做法是错误的。
首先,要弄清楚员工不愿意加班的原因。
员工之所以不愿意加班,想必是与加班不给加班费有关系。公司让员工无偿的加班,成了员工沉重的精神负担,一提加班就胆怯,像躲瘟神一样选择逃避。
如果公司安排加班给加班费,相信员工也不会为生活所迫去搞什么兼职了。
我想,这才是员工不愿意听从公司安排的加班,而去兼职的主要原因。
其次,员工兼职只要不影响本职工作,老板无权干涉。
员工为了增加自己的家庭收入,改善生活质量,不顾自己上班一天的疲劳,利用自己的专业技能做兼职情由可原。
这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与其他用人单位同时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自己的本职工作是两回事。
即便是员工与其他用人单位同时建立了劳动关系,严重影响了本职工作,也得要先进行批评教育,令其改正才是。绝不是直接进行辞退处理的。
老板的做法是极其错误的,是违法辞退劳动者。
再就是,既然老板是违法辞退员工;那么,员工就要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要求公司给予二倍的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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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没有合理的理由来辞退员工呀!员工有加班自由,公司是不可以强制加班的。在员工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公司辞退员工,是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公司安排的加班,员工有权拒绝。除非是出现紧急事件,危害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情况下,法律允许企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要我说,这个老板也是一时被怒火蒙蔽了双眼啊。
下班后安排员工加班,先不说给不给加班费,员工可能早已经有了自己的安排。人家兼职赚的钱可能比加班费多得多,何必下班后还要耗在公司呢。
就像有一次我问一个当老板的朋友,他们公司现在30来个人,我问他你会让员工加班吗?他苦笑一下,哪敢呀。你让他们加他们也不加啊。
他还说,现在的员工都挺有主意的,之前有个员工入职快半年,没签劳动协议,离职之后就把公司告了,赔了两倍工资。现在他都是尽力规避这些风险。
【总结】现在的老板和用人单位真应该好好学习劳动法,现在已经不再是多少年前员工被压榨还投诉无门的时代了。老板做的任何一件违法的事儿,可能早就在暗中标好了价格,等着他还呢。
员工也不用示弱,既然法律有保护,就好好利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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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哪个公司加班是非常正常的。员工不愿意。多半是公司管理层没有安排到位。没有提前告知,员工下班都有自己的事情要做。员工下班后去干兼职是员工的自由。而老板知道后要辞退该员工,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不管站在哪个角度来看都是不能随意辞退员工的。这种做法只会给公司带来风险。产生更深的劳资纠纷,得不偿失。反而影响公司正常的工作!
当我们说到加班这个话题。老板和员工总是在对立面。公司业务繁忙,加班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员工却不愿意服从公司的安排。最大的原因还是公司本身的制度问题。一个好的管理制度,不会产生这种情况。
加班必须给予合理的加班费。更多的是需要人文的关怀。老板给予员工尊重关心,自然而然都愿意留下来工作。加班意味着多挣钱。付出和收获成正比的,我相信大多数员工还是乐意的。很多企业缺乏人性关怀。对于安排工作粗暴简单,“你今天必须给我干,必须给我加班,不服从就辞退。“这种安排是没有任何人心甘情愿加班的。就算人在加班,心也老早飞出去了,产生不了很好的工作效果。
前面讲到制度的问题。一个好的制度一定是有功必然有奖,有过必须罚。有一种合理的激励制度,让员工在这里慢慢产生自觉性。而不是靠老板粗暴的辞退,去做惩罚。小公司更注重人文关怀,大公司完善制度管理。这是每个老板要深思的问题。你的企业到了什么样的阶段,就应该有什么样的管理方式。管理更应该灵活柔性。现在是什么年代了?简单粗暴的做法已经行不通了。
辞退员工,这种做法对公司来说是有风险的。作为企业管理层,应该学会引导员工工作, 让工人产生最大的价值,带领员工多挣钱。自然团队就会有凝聚力。对于工作安排,就会水到渠成。
兼职在职场中是个敏感的话题,虽然说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规定职场人不可以做兼职,也没有多少公司有明确的规定,职场人不可以做兼职,但很多有兼职的人在职场中都比较低调。
道理很简单,如果你的业绩做的很好,能够为公司带来核心价值,你自己私下做点兼职没什么,关键是很多时候,我们并不能保证业绩始终做得非常好,在业绩不尽如人意的时候,你没有把心思花在工作上,反而是花在了自己的兼职上,这就有些说不错过去了。
做兼职的前提是能够很好的完成本职工作,所谓的本职工作并不仅仅是上班期间的那8个小时,公司中偶尔遇到 一些紧急项目需要加班,你是需要一起跟着加班的,否则即使你没有兼职,老板也不会喜欢你,这是一个人职场人的基本职业素养。
何况你回去之后不是休息,而是做自己兼职去了,老板肯定更加生气,老板给你发工资,你没有想尽办法为公司排忧解难,反而是利用上班期间挣的钱去做自己的事业,这就有些扯淡了。如果我是老板,我也会毫不犹豫的解雇你。
不仅仅是工作本身,不加班做自己的事情,这对公司中其他员工的影响也很不好,老板如果放纵这样员工的存在,势必会影响其他员工的士气,导致所有员工懈怠工作,这自然是老板不愿看到的。
身在职场做自己的兼职,事情本身是没有问题的,也值得大家的理解。这年头没有任何一份工作是非常稳定的,年纪大了还会碰上中年危机,在自己有稳定工作的时候,为自己攒下一份小事业,是个明智的选择,这样的做法本身,我是支持的。但前提是要做好本职工作,不能因为兼职而影响本职工作的开展。
我身边有一些做自媒体的朋友,为了不影响本职工作,早上五点起床,五点半开始码子,两个半小时基本上可以写出一篇文章,八点的时候去上班,九点开工。晚上到家了,十点开工,到十二点基本上还能写出一些东西,这样一来每天可以抽出四个半小时做兼职。而本质工作丝毫没有受到影响。
所以面对兼职,一定要合理的分配时间,在公司中要格外低调,不要轻易暴露出自己做兼职的消息,这对自己和公司都有好处。
我之前的公司是明令禁止员工在外兼职的,在公司的员工手册上是有这一条规定的,如果公司发现员工在外兼职,可以对员工予以辞退。
但制度的存在,有时候是要看人来执行的。
比如同样的两个同事,都被公司发现在外有兼职的行为,同事小王是利用周末的时候到一家培训机构做兼职讲师,同事小李是利用下班后的时间到另一家公司去做兼职的项目管理,所不同的是,小王虽然做兼职,但是从来不会耽误本职的工作,且本职工作一直在部门里名列前茅,小李就不一样了,他每天自己份内的工作都没做好,还到点下班,绩效考核也是部门里的最后一名。
最后公司HR通过调查发现了这两个人的兼职行为,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都要予以辞退,但小王的部门领导要力保他,坚决不同意辞退小王,而小李的部门领导直接同意了HR的决定,还要求尽快办理。
这事发生在前几年,那时候很多公司对待兼职确实讳莫如深,但在当下,斜杠青年是一个趋势,似乎大家都有一份主职之外的副业,副业已经不是职场上那么忌讳的一个现象了,但这并不代表副业就能强过主业,如果你副业比主业还重要,那为什么不把副业当主业呢,刚好主业辞退你就正常了。
所以我认为老板的做法是合理的,既然你把这份工作当做主业,那么就不能让副业影响了主业的开展,这必须成为一个原则,不能撼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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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簿杏豆】为你解答,公司安排加班员工不愿意下班后却做兼职,老板知道后想辞退该员工,这件事情很多人认为似乎是合理的,但其实不一定合理,如果老板辞退的证据不足,也要为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我们先剖析员工为什么不加班却做兼职,工作和兼职相比起来,工作会更加的得心应手,按理说员工应该更愿意加班才对,为什么恰好相反,很可能是因为大家不支付加班费,或者不会等价兑换员工的劳动时间!
加班有偶然性加班和长期性加班,如果偶然性的加班,很多职工还是可以接受的。如果是长期性的加班,一定要有相应的加班制度,在目前比较合理的情况下,企业安排员工加班时正常支付加班费,或者将员工加班的时长累计起来按照工作时间兑换成休息日,也就是所谓的调休,这两种在单位实行的效果是非常不错的,很多员工都会为此买单。如果说员工宁愿做兼职也不加班,足以说明单位没有合理的加班制度,想让员工提供无偿劳动,这种情况下员工其实是可以拒绝的。
接下来大家可能会用劳动合同法来规范员工的行为,认为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后还做兼职是违法劳动合同法的,所以单位有权辞退,其实不然,劳动合同法并未明确规定员工在劳动合同期间不能从事兼职活动,而是从事兼职活动时严重影响本职工作,拒不改正者单位可以依法辞退。所以从事兼职工作时只要是不影响本职工作,问题就不大,加班是属于提供正常劳动以外的工作,也需要和员工协商进行。
所以员工不接受领导安排的加班而去做兼职,领导应该先从自身反省,是否有完善的加班制度,其实也要掌握一定的驭人技术,因为员工不接受加班而去做兼职不仅是制度上出了问题,同时在和你的上下级关系上也出现了裂痕,表现出了对你的轻视和不尊重,这也是你不得不思考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可以粗暴的理解,你只买到了员工每天8个小时而已,不要轻易试图压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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