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时没有写借条,只有支付宝转账、微信转账记录,可以作为法院起诉的证据吗?

法海一粟认为,题主以支付宝及微信转账记录作为证据,向法院起诉借款后能否胜诉,还要看庭审能否真正查明双方属于借贷关系。

1、支付宝和微信记录属于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证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根据上述规定,支付宝和微信转账信息,应当属于电子数据。

2、支付宝和微信转账记录能够证明转账事实,但是,不能证明转账的原因即法律属性。从支付宝和微信的功能来看,它们只是支付工具。在法律上,支付只是一个法律事实,支付本身并不反映支付行为的背后所表现的法律关系。因此,题主以支付宝和微信转账记录作为证据起诉被告,只是完成了“交付借款”的事实证明,但是,仅仅证明“交付借款”事实还不能赢得这场官司。要赢得这场官司,题主还要双方系借贷关系。

3、借贷关系是否成立,由题主承担举证责任。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根据本条规定,证明双方是借贷关系的责任,由题主承担。因此,题主提起本案诉讼,绝不能掉以轻心。

4、答疑。有人认为,上述规定不是已经要求“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了吗,为什么还要题主承担举证责任呢?如果有人提出这样的问题,说明他还没有认真阅读和理解上述规定。根据上述规定,被告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前提是: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假如,被告没有这样抗辩呢?

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




依我之见一一"转账"记录完全可以作为"起诉"证据。

而作为向法院提起还款的民事诉讼的"起诉"而言,本案例提问者仅以借款者给你留下的"支付宝转帐记录",或者是"微信转账记录",依法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还款起诉的证据的。

为什么说仅有"支付宝或微信转账记录"就可以作民事起诉的证据了呢?

一,因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事实与证据的规定精神,以及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民事起诉并立案的有关规定:公民间的民事还款纠纷属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丶有明确的被告丶有证据证实其起诉的事实……,人民法院必须受理。

而"有证据证明其起诉事实",是指作为本案例原告所提供的"支付宝或微信转账"本身就是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证据之一,即“电子证据",而该电子证据所记载的是原丶被告双方通过"手机的银行支付宝或微信"转账"的方式在一定时间丶由原告银行卡帐户向被告的银行卡进行了一定数额的货币转移交付,即证明了被告方在所述在某年某月某日收到原告方一定数额的货币这一事实,这恰恰符合法律规定的"有证据证明起诉的事实"这一要求。所以,就本案例而言,被告借款虽然未留下"借条",但原告以被告所留下的"支付宝或微信转账凭据"这种"电子证据",并且结合原告的民事起诉状中"原告的陈述"作为向法院起诉的依据依法是完全可以的,因为"原告的陈述"本身就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之一。

二,当然,本案就民事"起诉"而言肯定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受诉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必须受理,但是,并不意味着本案如果仅仅只有"支付宝或微信转账"这一证据加上"原告陈述"就一定会胜诉。因为,上述证据并不能反映双方纠纷的全貌和真正的纠纷所在,"原告陈述"仅仅是一方所言,而"支付宝或微信转账"也仅能证明双方有过转移交付货币这一事实,至于是因何原因而交付却不得而知。

那法院会如何处理呢?

法院受理本"借款起诉"后,会依法在规定的时间內向被告方送达起诉状并要求被告写出答辩状交人民法院,并通知原丶被告双方在规定的时间到庭参加法庭对本"借款"案的开庭审理,原告的陈述和转帐凭证等证据必须当庭出示让被告亲自审示并发表意见,即俗称的"质证",原告的陈述和转账凭证必须经得住被告方的当庭质疑,比如"转账"事实的缘由丶电子凭证的真假丶是否有人为的篡改丶删节……等等,如果被告提出需对"转账"的电子证据作"司法技术鉴定"的话,法院还必须依法委托有资质的鉴定人员对"转账"凭证进行真假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再来确认该"转账"是否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如果经鉴定该"转账"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而被法庭否定,那么,本案法院就会依法作出"驳回起诉"等不利于原告方的裁判。

综上,本案能起诉,但最终结果可能胜诉,也可能败诉。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支付宝转账,微信转账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但是能否认定为借贷关系还需要题主做出详细的说明,借贷关系一般,需要出具借条,然后再提交资金交付的凭证,只有如此,才可以认定为借贷关系成立,并已经实际履行。如果题主陈述事实能够成立,就可以作为借支付的有效凭据。




借钱时没有写借条,只有支付宝转账、微信转账记录,可以作为法院起诉的证据吗?

支付宝和微信转账记录作为证据,这个自然是没有问题。恰恰相反,有支付宝转账、微信转账记录还算是不错。要是没有借条,也没有转账记录,那就更麻烦,更糟糕,可能出现证明借贷事实存在的证据都没有。

但是,仅仅提供转账凭证是不够的。毕竟人与人之间存在资金往来是很正常。每个人随便一个账户,都能够打出一系列转账凭证。若是仅仅以转账凭证作为认定借款事实,那恐怕要出大问题。作为债权人,应当尽可能提供更多的证据来证明借款事实存在。这点上,我们有关法律规定也是这个意见。

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这个规定虽然说被告要对其抗辩提供证据证明,但从实践及理论,或其他法律规定来说,原告应当对借款事实提供更加充足的说明。特别是我们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举证不能则需要承担不利法律责任。这类纠纷,若是被告到庭参加庭审还好。若是被告都不到庭参加应诉,那我们法院必然要将这个举证责任增加到原告身上。所以原告应当尽可能的提供一些证据,例如通话录音、催款记录、证人证言,以及借款人的还款记录等等。通过更多的证据,串联起来共同证明借款事实存在。




当然可以作为到法院起诉的证据。但是,如果想要达到胜诉的目的,无疑还需要其他因素来证明双方当事人具有借贷的合意,尚有借款没还,诉讼请求明确。这些都需要一定的证据来佐证!

首先,转账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支付宝转和微信转账记录通过文字流水从一个账户进入另一个名下的账户,直接了然,所记载的金额无疑是清楚、明晰的。作为新的证据形式,任何部门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另一方面,虽然转账能证明一方当事人向另外一方转账的事实,也可证明双方之间存在资金的往来,但是它仅仅体现了双方在资金上的往来,数字的流转,却不能完全证明双方借贷关系的成立。

其次,必须有证据证明有借贷合意。

在借贷法律关系中,能够明确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的,借条无疑是证明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支付宝和微信转账记录能否作为证据,还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不同的情况其证明力也是不同的。如果不仅有转账记录,还有借条、录音记载或者相应的微信截图等证据,能够从中明确借贷关系的存在,借贷关系一目了然。那毫无疑问,这时的转账记录就是让债务人还款的强有力的证据。如果仅有转账记录,而且对方当事人又断然否认,甚而拿出双方具有其他经济往来的证据,那这时的转账记录的证明力就非常薄弱了。此时就也无法确定是否是由于借贷关系才发生的转账行为,或许是由于其他原因而发生?就必须有其他证据来证明有借贷的合意。

可见,只有满足条件的转账记录才可以成为定案证据。

在生活实践中,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更为迅捷、方便,已经日益成为人们常用的支付方式。借款中出借人给借款人支付借款转账后,有些借款人并没有给出借人出具借条或者签订借款协议,一方不认账就会产生纠纷,难以收回。所以,为了防患以未然,就应该先明后不争,在出借款项时,最好就要书写好借款手续,或者退而求其次,在借款时或事后也要通过其他方式例如微信或Q号的聊天记录把借款的情况记录下来。也许将来载有出借人和借款人商讨借款事宜的网络聊天记录就成为了定案的关键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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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作为起诉的证据,但只有支付宝转账、微信转账记录作为证据的话,如果对方在庭上不认可你主张的借贷关系,你有败诉的风险。

支付宝转账、微信转账记录作为证据使用,目前在法律实务中已经通用,不存在争议。

但可以作为证据是一会事,能不能确认你们之间的借贷关系又是另外一个层面的事情。

根据实务中的经验来看,主要存在如下两种情况:

1、如果你和对方无往来账目,在没有借条的情况下,你主张为借贷关系,无论对方是否承认借贷关系,通常法院都支持成立借贷关系。

2、如果你和对方账目往来频繁,而对方又否认你们之间存在借贷关系,那你主张借贷关系的请求基本上都得不到支持。

因此,若你想要以支付宝转账、微信转账记录作为证据起诉对方的话,为了保证你的借贷主张成立,最好附加一些其他证据作为辅助。比如,你和他的聊天记录之类的,那样会更保险一些。




司法实践中,一些民间借贷案件诉到法院,经过庭审,有的直接撤诉,有的调解,还有被驳回诉讼请求,究其原因,孤立的一个转账记录不能证实双方存在借贷关系。


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可以做为起诉证据,这一点没问题。但是,要实现胜诉还应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原、被告之前存在借贷关系。下面开始做简要分析。

一份银行转账或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可以证明双方之前发生过资金流动关系。那么资金流是什么原因引起的?仍需进一步查证。也可能是转出方曾欠过转入方的钱;也可能是双方发生过买卖合同关系,转的也有可能是货款。孤证在法官内心难以形成确信,必然是借贷关系。因此导致很多案件败诉。

想要打赢官司让借款顺利回收,请记住律师的小妙招吧。一,出借资金时,一定得“先小人后君子”打上借条,通过借条写明借款用途,不然,如果知道用于违法用途,没商量,直接定性就是无效合同。二,避免现金支付,免得将来“跳进黄河洗不清”。建议转账方式支付,支付宝、微信、银行均可做到有据可查。三,条上还应写明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此处是重点,防止将来告到法院,既无法找到被告,又无法送达文书,拖入“拉锯战”。四,那怕借款当时真是口头协议,那么事后也一定通过录音把借款原因说清楚了。

解决了以上问题,你的借款绝不会“肉包子打狗,有去无回”,希望妙招能为网友们带来帮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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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但仅凭转账记录,不足以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

从解决问题的角度,提出如下建议供参考:

1、收集和整理能够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一系列证据材料,具体而言可以尝试要对方补借条,写还款计划或者以录音等方式寻找相关证据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

2、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不是仅仅一张截屏就能充分发挥作用的,还需要进行相关处理,才能满足作为证据材料使用的要求,限于篇幅这里不详细展开,简单点说,需要证明转入和接收双方是否与争议双方身份能够对应上,证据形式上有相应要求。如果金额大,建议找律师帮忙处理。

这个问题的提出,也提示广大网友要有证据意识,在发生经济往来时,应该处理好相关手续,并且有证据意识,提前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借条,录音,聊天记录很多方式都可以起到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作用,当然借条是相对比较靠谱的选择。




可以。

这种情况很常见,尤其是朋友亲属之间的借款,双方碍于面子都不会要求写书面借条。

你只有转账证据,如果对方否认借款事实存在,那你需要再举证证明这确实是借款,而不是货款呀什么的




可以作为法院起诉的证据,但建议补充证据后再起诉,理由如下:

首先,能否作为证明使用,关键看证据的三性,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支付宝转账、微信转账证据在性质上属于电子证据、与借款也存在关联,符合证据三性,当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而且该类证据的证明力度往往较大。

其次,现实生活中,很多借款都是没有合同的,没有借条并不能否定借款的存在,法院在审理时会结合转账情况、原被告双方的关系、借款时间、借款用途、聊天记录等综合考虑。

最后,因为支付宝转账、微信转账记录属于间接证据,只能证明原被告双方存在资金往来的情况,不能直接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关系,如果双方除了借款还有其他业务往来的话就更加难认定为借款了。因此,建议在起诉前补充证据,比如:补充电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借款时的证人证言等。

综上所述,支付宝转账、微信转账记录是民间借贷案件中非常有力的证据,但在没有借条的情况下建议补充电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等作为补充证据后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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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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