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女去世一年,女婿再婚后不赡养我们了,可以起诉他吗?

题主真是个可怜人,收养了个女儿,女儿却早于题主去世,现在女婿再婚,也不再赡养了,老来无依,十分值得同情。

但要起诉女婿,恐怕很难。当然,我这里说的起诉,指的是起诉打赢,而不是单单起诉本身。如果题主说的只是单纯能不能到法院起诉的话,答案当然是可以的,法院现在是立案登记制,起诉女婿法律没有规定不可以受理,当然是可以起诉的。但是起诉后,获胜的希望非常小。


下面我展开讲讲:

一、养子女和亲生子女是一样的。

法律上的养子女是指办理了收养登记,形成收养关系的子女。

从法律上来说,养子女与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权利义务是一样的。

都享有对父母(养父母、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遗产的继承权、也都负有赡养父母的义务。

所以,题主的养女与亲生女儿一样,都是有义务赡养题主的。


二、女婿不负有赡养义务

但是,女婿与岳父母之间,是一种姻亲关系。姻亲关系之间,是不存在法律上的相互扶养义务的。

不过,在养女在世时,由于赡养父母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事实上,虽然法律没有要求女婿对岳父母承担赡养义务。但是,女婿也事实上承担了部分的赡养义务。

儿媳与公婆之间,也是同样的道理。

不过,姻亲关系,随着养女的去世,也会自动解除。这样事实上的赡养义务自然也不复存在。

当然,如果女婿愿意承担对岳父母的赡养义务,法律也是予以鼓励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ニ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也就是说,如果女婿在养女去世后,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将来可以按照女儿的待遇,继承岳父母的遗产。

但是,这种只是一种正面鼓励的措施。

如果女婿不愿意,法律也不能强制别人来履行。


从人情世故上来说,现在女婿已经再婚,需要担负新家庭的责任,无力或者不适合再赡养题主,也是合情合理的。

而从题主角度,如果有其他子女,由其他子女承担赡养义务,是一种比较好的选择。如果没有其他子女,有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的话,根据法律规定,他们也是有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义务的。如果这些都没有,那题主又没有其他收入来源的话,就只能向国家寻求保障了。


我是法律人家子,关注我,每天学点法律小常识。




赡养父母是子女的义务,女婿对岳父岳母没有赡养义务,因此养女去世一年,女婿再婚后不赡养岳父母,你如果起诉他尽赡养义务,正常情况下会被驳回起诉,但如果在养女去世前,女婿曾承诺赡养你们,并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你们起诉才有可能胜诉。鉴于你们这种情况,建议你们找民政部门咨询一下,相信丧偶女婿不赡养你们,人民政府肯定会使你们老有所养的。




你想多了,亲生女儿不养你都拿她没有什么办法,更别说养女了




谢邀。

还是那句话:别说养女了,就是亲女儿,你女儿都已经死了,两个人已经没有关系了,就算女婿不再婚,他也没有义务赡养你们了。因为你们之间唯一的纽带已经断了,他赡养你们是情分,不赡养你们是本分。何况,人家已经再婚了,让人家再负担你们两个老人,你们于心何忍?让人家的现任老婆怎么想?




可以起诉,但是肯定会败诉,因为法律规定,女婿儿媳没有赡养老人的义务!别说是你养女去世了,就是她在世最多也就是你可以要求你的养女赡养你,你也不能要求女婿赡养!民法典里这一条能查的到!




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赡养父母是每位公民应尽的义务,除特殊情况外,丧偶女婿是否有赡养岳父岳母义务呢?我国法律又是如何规定呢?

其实看了本案命题与我之前回答也有相似之处,一般都说老有所依,如今唯一的养子女已离去,自然会担心今后的晚年生活,不过也无需担忧。

若是题主有经济能力的情况下可以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可以让自己住进养老机构安享晚年,也不是不可以。

养子女的性质

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关系虽然以父母相称,但并不是具备直系血亲亲属,在传统观念中,对于直系亲属彼此之间才具备权利与义务。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父母子女关系分两大类: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和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

但法律有一项规定则是对于经过合法登记的养子女受法律保护,这种拟制血亲关系等同于骨肉亲情,双方即便没有血脉联系也没有姻亲关系,就是单纯的养父母和养子女的关系,这种关系不被定。

对于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收养或再婚的法律行为以及事实上的抚养关系的形成,由法律认可而人为设定的,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具备权利和义务关系。


只是这种关系对于养子女来说也可解除也可不解除,这种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可以因一方的死亡而终止,也可以因所拟制的亲属关系依法解除而终止。如收养关系解除后,所以,当一方出现意外离世时,在遗产分配上就比较复杂了。

《收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养父母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即行解除了。


我国法律规定的赡养人包括哪些

赡养不仅对老年人生活上,物质上更是精神上的慰藉,有条件的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遗弃老人,使老人自生自灭,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赡养人的范围非常明确,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以及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但不包括儿媳、女婿。

在我国法律中,没有那一项规定儿媳,女婿儿媳对于公婆的赡养义务,也可以不赡养公婆,不赡养公婆并不违反法律法规。而且在非特定条件下儿媳,女婿对于公婆遗产也没有继承权。

结合本案可以民明确得知女婿再婚是他的权利,任何人都有追求婚姻幸福的自由权,不允许包办,买卖,干涉婚姻自由,即便题主上诉,败诉几率还是挺大的。

赡养人的配偶不是法定的赡养人。虽然法律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但协助的义务不是赡养义务,且此规定只适用于夫妇关系存续期间。若赡养人同其配偶解除婚姻关系,或者赡养人死亡,那么,配偶一方协助赡养的义务就自动解除了。


本案中养女不幸去世,但是作为赡养人和女婿是因缔结婚姻而组建的家庭成员,见到了来说法律虽然没有规定女婿,儿媳具有赡养义务,但具备协助义务,若是赡养人接触婚姻关系或者一方死亡,则协助义务接触,双方恢复自由之身,儿媳,女婿就不在具备协助义务,由于尊老爱幼是中国传统美德,国家鼓励儿媳,女婿赡养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我国法律是鼓励丧偶儿媳赡养公婆、丧偶、丧偶女婿赡养岳父母的,其实最关键的还是看女婿,儿媳是否自愿,这与中华传统美德相契合。

当然不排除有的人顾及情分愿意赡养,但也不能因此被认为这是对方应该做的,更不能被枷锁,这是基于情分而言,当然也不排除有无人赡养的老人最终由政府供养。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


法律规定阐述的非常清楚,但现实生活又是千差万别的,如今确实很多老人膝下无子导致老龄化备受关注,甚至出现了遗弃老人现象。

因此从这一点也可以看出人不能将希望寄托在不可能掌控的事情之上,一定要留有后路,如同本案一样,即便选择打官司,未必会胜诉,女婿不赡养也并非他的过错,对于题主而言,应先看看是否有经济资助的情况下为自己安排晚年,保障自己的晚。

赡养老人不仅是情感,道德的需要,更不是等价物,是出于一个人的内心。




不能起诉他,因为女儿也不在了,女婿又在婚了,如果他得了你财产可以要他赡养,没有就没有义务负担你,只能看他心里有没有亲情了,有他会帮你,没有就只能这样了,




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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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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