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免征部分出入境证件收费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22号
为进一步推进清费降费,减轻居民负担,现将取消、免征部分出入境证件收费政策公告如下:
一、取消普通护照加注收费。
二、免征港澳流动渔船内地渔工、珠澳小额贸易人员和深圳过境耕作人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收费。
前款所称港澳流动渔船内地渔工是指经港澳流动渔船内地渔工主管部门备案的港澳流动渔船雇用的需随船进入香港、澳门指定区域作业的内地渔工。
珠澳小额贸易人员是指经珠海市政府主管部门备案的赴澳门从事特定小额贸易的珠海毗邻澳门边境村镇的居民。
深圳过境耕作人员是指经深圳市政府主管部门备案的前往香港指定区域从事耕作生产作业活动的深圳原自然村村民。
三、本公告自2021年6月10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1年6月9日
重要提示:这两项工作截止到6月30号
1、2020年度企业工商年报截止到6月30号。
登录所在地区企业信用公示系统,点击企业信息填报
出现企业登录的信息,根据要求,把需要填写的内容填写完整,获取验证码后,点击登录:
然后把需要填写的内容填写完整,把所有的信息保存完毕后,点击预览并公示,出现填报的信息,如果有填写错误的地方,可以改正,如果没有,点击下面的提交并公示,这样企业就完成年报了。
2020年12月31日之前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应当自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2020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公示年度报告、未依法公示即时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均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时使用。年度报告内容应真实反映企业存续经营实际情况,企业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2、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截止到6月30号。
2020年度个税汇算时间为2021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2021年3月1日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年度汇算。纳税人、代办年度汇算的单位,需各自将年度汇算申报表以及纳税人综合所得收入、扣除、已缴税额或税收优惠等相关资料,自年度汇算期结束之日起留存5年。
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94号)有关规定,纳税人在2020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一)年度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
(二)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退税的。
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依据税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一)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二)综合所得收入全年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可享受的税前扣除:
下列在2020年度发生的,且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的税前扣除项目,纳税人可在年度汇算期间办理扣除或补充扣除:
(一)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
(二)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三)纳税人符合条件的捐赠支出。
转自:老三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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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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