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市民:53岁无固定工作,能否缴纳社保?

【提问内容】

你好,我现已经53岁,由于条件一直在外维持生计,由于没有固定工作,一直没有条件和能力交纳社保费用,转眼快到花甲,不知国家对我们这种群体是否有什么政策,能否补缴和减免政策!

【答复部门】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答复内容】

湖南市民:53岁无固定工作,能否缴纳社保?

李新平网友您好,您反映《社保开户,缴纳》来信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您来信内容,您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主要政策如下:

一、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本省户籍,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二、个人缴费。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应当按规定逐年缴纳养老保险费。普通参保人缴费标准设为每人每年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13个档次。对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保留每人每年100元的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三、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从符合领取条件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原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本意见印发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2014年7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自死亡、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金。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待遇期间服刑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关注,祝您生活愉快!

(来源:岳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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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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