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25日,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公交司机陈师傅驾驶公交车时突发心梗。随后,他被送至附近医院抢救约50分钟,不幸去世。事发后,陈师傅的弟弟接受媒体采访表示,公司曾让所有员工签署自愿放弃社保声明书,“公司说这是自身发病,跟他们无关,出于人道主义赔偿十万元。”
1月28日上午,涉事公司一名工作人员告诉媒体,并非公司强制要求员工放弃社保,而是有些驾驶员因为工作时间较短、在家中已参保等原因,自愿要求放弃社保。对于这类员工,该公司每个月会发放500元社保金,由员工自行购买保险。他称,公司共有三四十名驾驶员,基本上都选择了“放弃社保”,陈师傅便是其中一员,他们正与陈师傅的家属协商、调解此事。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引发热议。那么用人单位让员工自愿放弃社保的行为是否合法?员工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让员工自愿放弃社保的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第六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此外,《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十一条,也对劳动者是否能够放弃社保的行为作了解答。浙江省高院认为劳动者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行为是无效的。
依据上述法条规定,替员工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一项义务。参与社会保险制度,既是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利,也是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应尽义务,不能根据职工或者用人单位意愿而免除。因此,即使员工自愿放弃参加社保,也会因为与法律相抵触而无效。而本案中,单位以发少量参保金的形式来规避缴纳足额的社保金,也是违反《社会保险法》的。
社保对每个职工而言至关重要,那么若遇上单位要求职工们放弃社保的情形,职工们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若遇到用人单位要求员工放弃社保,员工可以携带劳动合同、工资条等能够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相关材料,到社保部门反映、举报,社保部门查实后会要求公司补缴。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图片来源于网络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者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劳动者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该书面承诺无效。劳动者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来源:澎湃新闻)
页面更新:2024-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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