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法院一审认定《哪吒之魔童降世》电影不侵权

判了!法院一审认定《哪吒之魔童降世》电影不侵权

5月28日,封面新闻记者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获悉,该院公开宣判了电影《哪吒之魔童降世》被诉侵害《五维记忆》改编权纠纷一案,认定整台五维记忆舞台剧不构成戏剧作品或其他作品,舞台剧中“供舞台演出的作品”部分构成戏剧作品,但仍与电影《哪吒》在人物设置、诸多情节及其他元素上,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判决驳回原告中影华腾(北京)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了!法院一审认定《哪吒之魔童降世》电影不侵权

一、事件来龙去脉,《五维记忆》控诉《哪吒》抄袭

在座的各位一定对《哪吒之魔童降世》不陌生吧,当初刚上映之时,这部震惊众人的国产动画就直接红遍大江南北,一时间,也掀起了很大一股“哪吒风”!

然而越是期待值越高的东西,它的一点一滴都会被观众放大去看。就在《哪吒之魔童降世》(以下简称《哪吒》)播的火热的时候,有消息称《哪吒》抄袭舞台剧《五维记忆》,一时间引来不少吃瓜群众的惊呼。

究竟是“片红是非多”?还是真的有抄袭之嫌?

在较大的争议声中,《五维记忆》与《哪吒》走向打官司的道路……

经过历时一年的“据理力争”,关于“《哪吒》的抄袭门”事件,法院一审判决终于来了!

判了!法院一审认定《哪吒之魔童降世》电影不侵权

事情的起源得从一位博主微博名叫@石璟箜篌的博主的说起,她是此次事件中,另一部舞台剧作品《五维记忆》的一名演出人员。

在《哪吒》播出火热的时候,她曾接二连三的发微博宣称《哪吒》抄袭了《五维记忆》,并艾特《哪吒》的导演及《哪吒之魔童降世》的官博,放出很多两部作品的画面对比图,和她自己认为的一些抄袭镜头,以此来强烈说明,《哪吒》与舞台剧《五维记忆》脚本、故事都有相似之处。

首先她认为在两部作品在海报上,就有非常直观的相似之处。

判了!法院一审认定《哪吒之魔童降世》电影不侵权

然而她的这一行为,遭到了网友们毫不客气的批判与讽刺,大家纷纷不买账,于是@石璟箜篌又放出了一些高清对比大图,就连《五维记忆》的片方也放出了两部剧情人物的核心设定的镜头,依旧以此力证《哪吒》都有抄袭其作品的嫌疑。

判了!法院一审认定《哪吒之魔童降世》电影不侵权

不过此番争讨还是引起了网友们的不满,网友纷纷指责道:“中国元素就是这样,你用别人就不能用了吗?”

面对质疑声越来越大的议论,《五维记忆》的背后公司“中影华腾”也发了一条郑重说明,表示将会维权到底。

不久后,中影华腾(北京)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以《哪吒之魔童降世》在人物设定、故事情节、其他要素表达方面与戏剧《五维记忆》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以侵犯改编权为由将杨某、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霍尔果斯可可豆动画影视有限公司、霍尔果斯彩条屋影业有限公司、霍尔果斯十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彩条屋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判了!法院一审认定《哪吒之魔童降世》电影不侵权

二、一审判决!法院:《哪吒》不构成抄袭

接到该控诉后,去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电影《哪吒》涉嫌抄袭《五维记忆》创意秀的侵权行为予以正式立案 。

针对此案,案件中的原告主张《五维记忆》舞台剧构成著作权法所规定的戏剧作品或者其他作品,且主张2019年7月上映的《哪吒之魔童降世》电影在人物设定、故事情节、其他要素表达方面与《五维记忆》构成实质性近似,六被告在创作该电影的过程中亦具有实际接触《五维记忆》的可能性,侵犯了原告的改编权。

判了!法院一审认定《哪吒之魔童降世》电影不侵权

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

1、六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六被告刊登道歉声明;

3、六被告就本案侵权行为向原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5000万元,并承担合理费用100万元

判了!法院一审认定《哪吒之魔童降世》电影不侵权

六被告共同辩称:

判了!法院一审认定《哪吒之魔童降世》电影不侵权

1、杨某是《哪吒》电影的编剧、导演,并非《哪吒》电影的著作权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

2、十月文化公司仅享有作为出品方的署名权,其并不享有《哪吒》电影的其他著作权,故不应对《哪吒》电影承担任何对外的法律责任;

3、《五维记忆》仅为舞台表演,不属于作品,没有著作权;

4、原告提交的《五维记忆》舞台表演视频不能证明该录制品内容就是其主张的公开演出内容,不能作为本案的比对依据;

5、《哪吒》电影的创作早于原告主张《五维记忆》演出版本的发表时间,且二者既不相同也不相似,客观上不存在侵犯原告改编权的事实。

知产法院经审理认为

1、整台《五维记忆》舞台剧是否属于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戏剧作品、第九项规定的其他作品?

在著作权法上,对于“一整台戏”,需要区分不同性质的劳动来决定哪些劳动成果可以构成作品,以及归入哪一类型作品加以保护。本案中,根据已查明事实,整台《五维记忆》舞台剧是借助声、光、电、气等科技手段及大型背景屏幕的使用,并结合舞蹈、乐器、歌曲等多种艺术形式,通过演员的表演将一个故事呈现给观众的“一整台戏”。

由原告的上述主张可知,其在本案中主张权利的客体——“一整台戏”,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供舞台演出的作品”部分,其中包含了文字作品、美术作品、音乐作品、舞蹈作品等;二是呈现作品的舞台表演部分。

因此,原告主张整台《五维记忆》舞台剧构成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戏剧作品、第九项规定的其他作品,缺乏法律依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不予支持。

判了!法院一审认定《哪吒之魔童降世》电影不侵权

2、整台《五维记忆》舞台剧中“供舞台演出的作品”部分的表达内容及其法律性质认定

本案中,原告明确主张《哪吒》电影与《五维记忆》舞台剧中的人物设定、故事情节等方面构成实质性相似,该主张实质仅仅涉及整台《五维记忆》舞台剧的“供舞台演出的作品”部分。因此,应当在确定“供舞台演出的作品”部分外在表达内容的基础上,来进一步判断该部分能否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戏剧作品是指以剧本等形式表现的作品。剧本既包括已经写作完成体现在纸质载体或电子载体上的剧本,也包括没有完整体现于载体上而是以口头、动作等行为形成的供舞台演出的剧本。对于后一种形式的剧本,应当以其客观呈现确定其具体内容。

在原告明确表示在本案中不提供剧本的情况下,《五维记忆》舞台剧中“供舞台演出的作品”的内容应以其向广大受众呈现的外在表达的客观内容为准。因录制剪辑版视频系原告针对《五维记忆》舞台剧进行选择、编排后整理而成,并非完整记录了整台《五维记忆》舞台剧内容,应以世纪剧院版《五维记忆》一镜到底版视频作为确定“供舞台演出的作品”内容的基础,并以此确定《五维记忆》舞台剧中“供舞台演出的作品”的内容主线。

在确定整台《五维记忆》舞台剧中“供舞台演出的作品”部分外在表达内容的基础上,该部分符合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戏剧作品的定义,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3、《哪吒》电影是否侵犯了《五维记忆》舞台剧中“供舞台演出的作品”部分的改编权?

本案中,《哪吒》电影与《五维记忆》舞台剧中“供舞台演出的作品”部分属于不同形式的作品。在对不同类型的作品进行著作权层面的相似性判断时,应当注意:

同一作品的不同受众基于个人独特的思想感情、生活经历等因素会产生不同的主观感受,作品的创作者对于其作品也会有其个性化的理解;不同形式的文学艺术作品给予受众主观感知的差异程度会有所差别。因此,特别是在包含语言文字、音乐、图画、舞蹈等多种形式形成的不同作品进行著作权层面的相似性比对时,应当以外观主义为原则,以广大受众的一般感受为基础,而不能受创作者对作品的个性化理解的限制。

本案中的相似性比对应当遵循上述规则。经比对,原告主张的关于人物设定(包括人物形象、人物性格及人物关系)、8个故事情节以及纱幕结界的内容,二者均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综上所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判了!法院一审认定《哪吒之魔童降世》电影不侵权

判了!法院一审认定《哪吒之魔童降世》电影不侵权

展开阅读全文

页面更新:2024-05-23

标签:哪吒   华腾   法院   著作权法   电影   舞台剧   原告   剧中   北京   戏剧   演出   舞台   记忆   作品   内容   财经

1 2 3 4 5

上滑加载更多 ↓
推荐阅读:
友情链接:
更多:

本站资料均由网友自行发布提供,仅用于学习交流。如有版权问题,请与我联系,QQ:4156828  

© CopyRight 2020-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71396.com 闽ICP备11008920号-4
闽公网安备35020302034903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