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抓捕了十来家医美机构院长,医美乱象为何源源不断?

北京抓捕了十来家医美机构院长,医美乱象为何源源不断?


打击违法信贷、渠道医托、变相传销等乱象是对的,抓捕犯罪嫌疑人是对的,限制医美机构的营销行为也是对的,但是,根本的解决之道在哪里?

北京抓捕了十来家医美机构院长,医美乱象为何源源不断?

本文来源:医美之滨

作者:丽格李滨

编辑:勾陈


北京抓捕了十来家医美机构院长,医美乱象为何源源不断?


北京的医美圈儿,陆续有人被警察带走,只是这次的抓捕行动,比较低调。


涉及的机构有十来家,涉及的人有百十来号,甚至包括医师护士,也一起被带走。


这些犯罪嫌疑人涉嫌骗贷套贷和渠道欺诈。其实在医美行业,这些都不算新鲜事儿,几年前就在以南方城市为主的地界上,玩儿剩下的。那些当年被抓起来的人,有些还在服刑,有些已经放出来,改邪归正的有,重操旧业的,也有。


不管怎么抓,信贷犯罪、渠道欺诈,屡禁不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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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抱着渠道商一起跳楼?


前几天看见一篇朋友圈里的文章,说渠道医美的老板想抱着渠道商一起跳楼,实在是令人喷饭,让我想起《南征北战》里的一句台词:不是我们无能,是共军太狡猾。渠道商拿走了92%的营业额。不能不说,这家机构的议价能力也太差了。


虽说是拉不出屎来怪茅坑,但也多少反映出渠道医美机构的普遍心态:做直客吧,自己没那本事,给渠道打工吧,心有不甘。


有个博士医生和我说,他所在的渠道医院,生意非常好,疫情之后,客人数量不比从前少,渠道至少拿走70%。在忙碌的渠道医院里,医生只能在手术室的门口和客患匆匆见上一面,简单地聊上几句,然后便按照咨询师的设计方案,开始手术了。


整形外科医生私下会把手术最后的缝针叫“合上”,在合上之前,渠道商会来到手术室里,对手术效果做最后的审查,如果她不满意,那么医生必须按照渠道商的要求做相应的调整,例如鼻子可能被要求再高一点,脂肪可能被要求再多吸一些,直到渠道商满意之后,医生才能最后“合上”。这些渠道商大都不是学医的,甚至连大学的门都没进去过。


有人说要等着渠道自我净化和转型,自动降低分账比例,对于大多数渠道商来说,这个想法,未免太过天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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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医美乱象的新物种?


常见的医美营销获客过程的主要违法手段无外乎两种:骗贷、医托,现在又加入了新的成员:传销。


从高额返佣的渠道医美,发展到传销,是医美渠道营销的最直接的演化路径,有些传销模式是变相的,看上去更像是擦边球。比如以招聘的方式招募员工,实质上是招募医美的第一层就医者,然后让她们去发展下线,她们做医美的费用,由下线来买单;另一方面,体现在个人收入上,上线从下线的缴费中分成,层层递减,这些机构根据自己浅显的认知分析,认为只要不超过三层分佣,便可以躲过对传销的认定。对这些机构“掩耳盗铃”的“自我麻醉”行为,我们只能呵呵。


传销有时也会被冠以“新零售”的招牌,美其名曰“客户裂变”,用滚雪球的方式发展下线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消费的强制性和欺诈,特别是当传销与贷款相结合的时候,不仅侵犯公民财产权,也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具有不容忽视的社会危害性。


这里我们对传销行为的刑事责任做下解析。


在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罪”出台之前,司法实践中,达到刑事追诉责任的传销行为一般以“非法经营罪”处理,而认定犯罪情节严重的主要标准是经营数额或者犯罪违法所得的数额。根据2000年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经济犯罪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七十条: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005年国务院发布《禁止传销条例》,该条例第二条对传销做了定义,“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第七条列举了传销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牟取非法利益的。”


因此,结合《关于经济犯罪追诉标准的规定》和2005年《禁止传销条例》,可以看出传销行为并无所谓“三层分佣之说”,只要行为属于2005年发布的《禁止传销条例》,个人获利五万元以上,单位获利五十万元以上,即可刑事追诉。

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出台,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从而确立了组织、领导传销罪(学理罪名),该罪名直接针对传销行为的组织和领导者,在其罪状表述上对传销的定义进行了重新的诠释,更加准确。即,“传销”是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行为。从此,对传销行为的刑法规制,就由非法经营罪一个罪名的单轨制变成了由非法经营罪和组织、领导传销罪两个罪名的双轨制。


因此,所谓 “客户裂变”的“新零售”医美渠道营销实质就是传销,对其组织者应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追诉刑事责任。


在现实层面,医美传销因为其组织的隐蔽性和认定的模糊性而屡禁不止。近日在山东、四川、广西等地被抓捕的医美传销团伙,说明政府已经开始着手整治打击医美传销违法行为,但是,传销与医托的认定标准并无标准答案,传销野火在北京、西北、东北仍然在燃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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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头疼医头的轮番打击


为什么几年前就被大面积肃清的医美信贷犯罪这么快就死灰复燃?而且燃到了首都北京?为什么贷款和传销能够捆绑变成了医美欺诈的新物种,而且也滋生于首都北京?


以笔者愚见,这种乱象不仅打不完,还会继续蔓延。


01

原因之一:立法缺失


一个几千亿的医美市场,难道不应该对这个庞大的产业单独立法吗?


有报道称,医美行业仅有14%的机构是合法的,而且这些合法机构中还有很多违规行为。不知道这个数据是否真实。笔者想说的是,完全没有违规行为的医美机构,在中国,一家都没有,包括公立医院的医疗美容科室。


大量的医美黑产,在市场份额上远高于正规机构,政府一直在打击,却始终不得要领。


这一切,皆因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或者说,现有的法律法规,早已无法满足行业高速发展的需要。


对疾病医疗与消费医疗的划分,一直停留在民间,政府似乎并不认可这种说法,所以消费医疗的管控,始终借用疾病医疗的那一套,结果是“一管就死,一放就乱”。


02

原因之二:

诱惑太大,违法成本太低


有个以“医生经纪”为名的医美渠道商被抓进了派出所,原因是为了争抢医美客源,和另一个渠道商大打出手,以治安案件之名被抓。在渠道医美界,这类为客源打架斗殴的事儿,时有发生,不限男女。他们为了渠道医美客源,杀得双眼发红,穷凶极恶,为什么?营业额的70%以上到手,诱惑太大;一旦被抓,通常是拘留而已,罚款数额很小,违法成本太低,基本起不到震慑作用。


联合丽格第二医院(共享医院)的院长马晓萍说:最近几天听到最多的消息是某某渠道医院关闭了,原因是涉及医美贷款。刚刚听到这个消息,觉得不可思议,2018年下半年卫健委就发文明令禁止医疗美容行业进行贷款消费。仔细想想也不觉得奇怪,金钱的诱惑大于一切。


一、医疗美容的消费人群的基数以其他行业不可比拟的速度快速增长。


二、有消费群体就会有商机,有商机就有赚钱机会。


三、医美贷的消费模式是透支消费,透支消费带来的恶果就是,消费不满意还要还贷款。


二次治疗修复,可能要花费更多的钱,前面的贷款没有还清,还需要付出更多的钱来为第一次不满意的治疗进行买单。透支消费带来的恶果就是让你奔波在还贷的道路上。


03

原因之三:

医美行业缺少有效的营销渠道


有些医美机构直接把罚款算做营销成本,罚过之后,继续违法。为什么?医美机构的合规营销渠道太少,完全合规地操作,无法满足机构的运营成本。


对于那些没钱却急于改变“容颜”的人,认为医美信贷是一件天大的好事;同时有些机构由于运营不善,处于亏损的状态,任何的获客方式都是可以接受的;正是这样的机缘和巧合,就让做医美贷的人找到了赚钱的契机。三方目标一致,医美贷就顺理成章。


可以说,政府对医美机构只顾限制打压而不顾疏导扶持的做法,将一部分医美机构逼到了不违法就不能生存的境地。靠正规途径无法获客的时候,渠道就是救命稻草;而渠道商也正是看中了这一点,才敢肆无忌惮地拿走大部分营收。有些医美机构老板想抱着渠道商跳楼,就不足为奇了。


另一个重要原因是,人们很难区分合法与违法行为。某大型电商平台,公然为黑医美推广导客;美博会上假货遍地,无人监管……所以在一般人眼里,是否违法,并无客观标准,以是否被抓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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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仅依靠自律,行业进化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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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违法信贷、渠道医托、变相传销等乱象是对的,抓捕犯罪嫌疑人是对的,限制医美机构的营销行为也是对的,但是,根本的解决之道在哪里?或许,尽快为它单独立法,是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途径。


后疫情时期,所有行业都在艰难地复工复产,医美行业维持着成百上千万人的就业,它面临的最大问题不仅仅是合规,还有生存,以及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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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医美之滨 作者:丽格李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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