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剪映”起诉“Tempo”!首例涉短视频模板著作权侵权案宣判

近年来,短视频APP的火爆发展有目共睹,刷抖音、看快手等已经成为国人娱乐消遣的又一生活方式。质量出众、夺人眼球的短视频可以增长粉丝数量,吸引流量变现,为后续商业推广和直播带货培育良好的粉丝基础。人人可以制作并发布自己的短视频,但并不是人人都是视频剪辑大师。庞大的用户规模意味着巨大的市场需求,各类短视频模板APP便应运而生,甚至还出现了一种新兴职业——视频模板师。新的产业样态往往带来新的纠纷类型。


4月16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原告深圳脸萌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某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进行宣判,判决二被告立即停止在Tempo App中提供涉案短视频模板,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6万元。


“剪映”起诉“Tempo”!首例涉短视频模板著作权侵权案宣判


“剪映”APP是抖音官方出品的短视频剪辑工具,除具备一般的视频剪辑功能外,还提供套用短视频模板的“剪同款”功能以及视频剪辑教程。制作人“阿宝”在剪映平台上发布了“女生节为爱充电”视频模板。作品一经发布就受到了用户的广泛喜爱,截止起诉时该模板使用量已经达到354万次,点赞量达到27万次。用户可通过替换模板中的可更换素材形成自己的视频。经“阿宝”合法授权,“剪映”方依法对该视频模板享有著作权和维权的权利。


原告认为,二被告公司(下文简称:“Tempo”方)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共同运营“Tempo”APP上传播并提供下载及分享服务,吸引了大量的网络用户在“Tempo”APP上使用该视频模板制作短视频,同时去除了该视频模版上的“剪映”LOGO及用户剪映号水印,侵害了“剪映”方对“为爱充电”视频模板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改编权及汇编权等权利。


“Tempo”方则认为:“剪映”方不具备起诉的主体资格。且涉案视频使用的是公开元素,且时长仅有八秒,不具备作品的独创性要求,不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另外,涉案视频中人物的不同,而人物,是类电作品的核心要素,故被控侵权的视频与“剪映”方的涉案视频不构成实质性近似。即使构成侵权,对视频进行下载、修改的行为由用户实施,“Tempo”方则只是让在被控侵权视频在Tempo APP上供用户浏览。


“剪映”起诉“Tempo”!首例涉短视频模板著作权侵权案宣判


法院审理认为

01

本案制作者将多个元素进行选择与编排制作出的短视频模板与既有各个独立的元素存在客观明显的差异,且没有证据证明在发布前存在相似的短视频模板,故应当认定由制作者独立创作完成。

02

涉案短视频模板构成了一个有机统一的视听整体,其中包含了制作者多方面的智力劳动,整个创作过程存在智力创造空间,具有独特的选择、安排与设计,体现了制作者的个性化表达。

03

被控侵权短视频模板与涉案短视频模板相比,除可自由替换的两张人物图片外其他不可编辑部分的内容基本相同,因两短视频模板在个性化的选择、设计与排列上相同,应认为两者在整体上构成实质性相似。

04

二被告在其运营的App上共同或分别提供被控侵权短视频模板,使得用户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播放、下载、制作及分享,该行为构成对二原告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关于侵犯复制权、改编权以及汇编权的主张,法院认为,本案中涉案作品被置于网络传播状态,此时作品复制行为被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吸收,只构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被控侵权短视频模板与涉案短视频模板并无实质性差异,亦不能认为产生了新作品,不构成对改编权的侵犯;两短视频模板整体上系同一视听内容,只对其中可替换素材进行简单替换的行为并未达到汇编作品所要求的对素材选择及编排的独创性,不构成汇编权侵权。



基于短视频爆发式增长而产生的短视频模板,属于互联网新产物,为互联网内容产业的价值共创、互动、共享过程提供了便利,加速了互联网共生共融的商业生态进程,但著作权侵权纠纷随之涌现。对于如何界定短视频模板的独创性标准,如何判断是否构成作品等问题,还亟待明确。

展开阅读全文

页面更新:2024-03-13

标签:著作权   模板   视频剪辑   科技有限公司   独创性   制作者   视频   原告   杭州   实质性   被告   纠纷   素材   作品   用户   财经

1 2 3 4 5

上滑加载更多 ↓
推荐阅读:
友情链接:
更多:

本站资料均由网友自行发布提供,仅用于学习交流。如有版权问题,请与我联系,QQ:4156828  

© CopyRight 2020-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71396.com 闽ICP备11008920号-4
闽公网安备35020302034903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