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没交保费,6年后申请保司给钱,法院居然同意了,凭什么?

很多朋友买了长险,每年都会在续保的银行卡里留够一笔钱,用于续交保费。

如果不续交保费,就会引起因为保单过期失效,导致理赔的时候拒赔。

而这里就有一个案子((2018)苏13民终3792号),保费断缴时间长达3年,断缴后第6年后要求保险给付保险金,法院依旧判决保险有效。

为什么?

3年没交保费,6年后申请保司给钱,法院居然同意了,凭什么?


01.案件背景

1997年10月30日,刘先生为他的儿子刘壮X(1995年11月2日出生)投保了一份《少儿xx保险》

这是一份年金险,自1997年10月30日12时生效,缴费期17年,缴费方式为年缴,保险费每年720元,指定受益人为刘壮X。

缴费期满后,按年/月等指定期限,向受益人发放保险金。


3年没交保费,6年后申请保司给钱,法院居然同意了,凭什么?

示例图,父亲和儿子


保险保障包含:

成人纪念金3720元,

教育金(每年)1560元,

婚嫁金7640元,

养老金(每月)1640元,

普通保险金(未满6周岁)10000元,

普通保险金(满6周岁未满22周岁)20000元。


当时保费为每年手动缴费。


2011年3月23日,刘金X向x寿保险沭阳支公司签署《保险费自动转账付款授权书》, 约定变更保费缴纳方式为银行卡自动划转。

转账账户为刘金X妻子的储蓄卡,开户银行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沭阳县支行。


3年没交保费,6年后申请保司给钱,法院居然同意了,凭什么?

示例图


2012年10月1日起,保险公司扣除第15个保险年度的保费,因余额不足扣除失败。

2012年10月至2013年3月月6个月宽限期内,刘金X妻子的银行账户上余额最多时为701.55元,不足720元,导致中国人寿保险沭阳支公司合同规定的保险费交付日期和宽限期内无法划付2012年度的保险费。


于是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x寿保险沭阳支公司暂停委托转账银行划付2013年度、2014年度的保险费。

2018年的时候,刘金X于要求x寿保险沭阳支公司恢复合同效力,并发放保险金,被保险公司拒绝,于是提起了起诉。

而法院居然判决了合同有效。


02.保险公司拒赔对吗?

保险公司拒赔的主要理由,就是2012年保费没有缴纳。

2012年10月1日划转保费时余额不足没有缴纳。

在此后的6个月内,到2013年3月依旧没有缴纳。

而宽限期结束后,依旧没有缴纳保费的,保险公司可以依法中止保险合同,这也是合情合理的。

毕竟不可能你不交钱,保险公司合同还持续有效吧。


3年没交保费,6年后申请保司给钱,法院居然同意了,凭什么?

交费

而这份保险的条款里对于宽限期是这么规定的:

第十一条约定,按年缴纳保险费的缴费期限为保险单每年生效对应日所在的月。

第十二条约定,缴费期限的次月为宽限期,宽限期内保险人仍负保险责任。如果在宽限期内仍未缴纳保险费,保险单自动失效,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


2013年宽限期到期后,刘金x妻子的卡上余额依旧不够,所以保险合同失效。

很多朋友都知道,保险中止以后两年内,如果补齐保费,保险可以再次生效。

这份少儿xx保险也有类似条款:

第十三条约定,在保险单失效后的两年内,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如果仍符合本条款第三条规定的投保条件,可以向保险人申请复效。


3年没交保费,6年后申请保司给钱,法院居然同意了,凭什么?

示例:合同中止


13年3月到15年3月,刘金x也没有补齐保费申请复效,那保险合同就结束了。

从这点看,保险公司在2018年拒绝发放保险金是合情合理的。

那么法院为什么会判决保险合同有效,保险公司应该继续给付保险金呢?


03.法院为什么判有效?

对于这份争议,刘金x和保险公司各执一词


而一审的时候,法院站在了保险公司一方,判决合同失效。

理由是:2018年刘金X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时,已远远超过2015年,即合同约定的效力中止后两年内。

且被保险人刘壮X已满22周岁,不符合涉案保险合同约定的投保条件。

因此一审,驳回刘金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刘金X负担。

3年没交保费,6年后申请保司给钱,法院居然同意了,凭什么?

刘金x对一审判决不服,于是上诉到中院进行二审。


二审查明,虽然刘金x2018年要求复效超过了约定的失效后两年(2015年)。

但依据保险法: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而《合同法》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x寿保险没有通知刘金x解除保险合同并退还现金价值,这是理由一。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规定:

保险合同效力依照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投保人提出恢复效力申请并同意补交保险费的,除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在中止期间显著增加外,保险人拒绝恢复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刘金x这份保险是一份年金险,对健康状况几乎没有要求,所以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在中止期间危险程度没有显著增加,这是理由二。


根据这两点,二审判决:

1、撤销一审判决

2、x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沭阳支公司与刘金X继续履行《少儿xx保险合同》;

3、刘金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x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沭阳支公司缴纳保险费用2160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储蓄最高月利率计算)。


3年没交保费,6年后申请保司给钱,法院居然同意了,凭什么?


总结来说,大部分保险合同失效,保险公司都不一定一对一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

但为什么买的重疾险等保险的人,忘了交保费,拒保哪怕起诉都不一定能合同继续生效呢?

其实还在于“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在中止期间显著增加”这一条。

年龄越大,疾病风险越大,所以重疾险等于健康状况挂钩的保险,在中止期间,风险显著增加。

自然上了法庭,也得不到额外的支持。


对于这件事,大家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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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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