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买过重疾险的朋友都知道,重疾险有好几种重病,确诊就能一次性赔付一笔钱。
打算往往短期大量买重疾险的时候会进行限制,一个是防范借此洗钱,而是担心出现道德风险和骗保问题。
譬如前段时间的太过杀妻案,嫌疑人就曾在案发险购买大量意外险。
而最近成都也出了一起类似的案子,一名女子1年内给自己买了10余份近700万保额的保险。
关键她不是别人,自己就是保险销售。
艾莫是一名医学相关专业毕业生。
2001年至2002年期间,艾某(女)在某保险公司从事理赔员工作,熟悉保险公司理赔流程。
2017年3月13日至2019年3月12日期间,艾某(女)作为保险代理,为另一家保险公司四川分公司推销保险产品。
在2017年至2018年期间,艾某某向在家保险公司,为自己投保了10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累计644万元,保费一年都要20多万。
2019年4月23日,艾某某被诊断为甲状腺乳头状癌,一个月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该公司出具理赔结论告知书,以艾某某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影响其承保决定为由解除保险合同,不退还保险费,并不予赔付。
于是艾某将这几家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要求法院判决被告公司单方解除保险合同的通知无效,并请求被告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其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850000元及利息。
原来在艾某每次投保重疾险时,有一份告知事项,里面问到了这么一条:
您是否已购买或正在向其他保险公司申请购买(指提交投保申请但保险公司还未正式签单)人身保险合同?
艾某的回答都为“否”,并在确认投保书和相关问卷各项陈述准确无误的声明栏签字确认。
那么隐瞒这件事不告知保险公司影响大吗?
大。重疾险有一个东西叫做年免体检额,一般为100万到120万。
体检额以下的保额,可以直接买。
而体检额以上的保额,为了确定风险,一般会要求体检证明自己健康,或者拒保。
如果保险公司如果知道她在其他公司投保了几百万的重疾险,那么后面的保险公司一定不会承保,为什么?为了风险。
大家还记得前段时间的泰国杀妻案吗?
丈夫也给妻子买了超多份保险,更早的更多杀妻案,也是类似的购买了超多份保险。
对于短期内大量购买保险这种行为,本来就存在巨大的骗保嫌疑,保险公司本来就非常敏感。
试问谁会这么干呢?
正常人买保险,赔的钱够弥补损失就够了,毕竟买多了保费也贵啊,买不起啊。
除非是想通过保险赔付获得远超损失的金钱,才会买大量的保险,而根本不考虑保费的问题,因为很快会出险,就不交后续保费了。
而根据艾某投保的保险,10份加起来一年保费要20多万,而艾某投保时填写的个人年收入,仅20万元。
年收入都不够付保费,这明显有问题。
而且艾某的得的病也很有问题,甲状腺癌是听起来是癌症,但是被称为“喜癌”“幸福癌”。
因为它很容易诊断,摸甲状腺能摸出一个疙瘩。
虽然是癌症,但偏偏它的治愈率高治疗费用低。绝大多数花1-5万做一个手术切除就能彻底痊愈。
甚至得了甲状腺癌的早期疾病,1-2级的甲状腺结节,医生可能不会让你立刻切除,让你回去保持观察,定期复查就行了,感到不适再去医院即可。
相互宝就曾经出现了大量的甲状腺癌的互助而被质疑甲状腺癌骗保的问题。
针对艾某的诉求,法院直接进行了驳回。
法院你的理由是:艾某隐瞒真实情况有违保险初衷
首先,艾某共计投保644万保额的重疾险,是被告保险公司免体检限额120万元的五倍。
其次,各保单缴费期间为19年—30年不等,累计每年交纳保费20余万元,和她的年收入水平相当,一定程度上有违常理。
并且,以原告的专业能力,挑选规模、产品、价格都较优的一家或几家公司投保,但事实上却分别选择了十家保险公司投保,且均在免体检额度内(并且其体检保额与免体检额非常接近),其投保动机存疑。
最后,艾某的医学专业背景,使其对疾病的认识及诊断条件均优于普通人。
原告作为曾有过保险经纪从业经验的人而言,应熟知重疾险规则及如实告知义务的重要性和法律后果,但其隐瞒多份投保、刻意规避体检但又希望享受更高保额的投保方案设计,明显违背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
因此,原告未如实告知相关情况的行为足以影响被告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费,故被告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
艾某某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不知道法院这么判,大家怎么看呢?
页面更新:2024-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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