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士伯天目湖啤酒江苏公司广告违法被罚款7万余元

2020年以来,江苏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在坚持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认真履行市场监管职责,积极维护市场秩序,切实保护群众合法权益,查处了一批具有典型意义的虚假违法广告案件,现予以公布。


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常州嘉士伯天目湖啤酒(江苏)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当事人为了促销嘉士伯“天目湖”啤酒,在所售啤酒外包装纸箱上印制“揭盖有奖、箱箱有惊喜”广告内容,消费者购买整箱打开后,发现并未获奖。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2020年1月,常州市溧阳市市场监管局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72300元。


嘉士伯天目湖啤酒江苏公司广告违法被罚款7万余元


相关法条:《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信息来源:江苏省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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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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