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中的“温暖”!税局的这个“小行动”,帮助了企业

2019 年10 月,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稽查局抽取Y 景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 公司”)为广西壮族自治区2019 年度“双随机”重点稽查对象,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以下简称“第三稽查局”)对Y 公司2016—2018 年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

调查取证 疑窦丛生

第三稽查局组建了由局内业务骨干组成的检查团队,兵分两路,一路翻阅账证资料、分析电子数据;一路实地调查,走访Y公司运营范围内的各个码头,核查重要信息,掌握其实际运营情况及主要收入来源。

税务稽查中的“温暖”!税局的这个“小行动”,帮助了企业

Y 公司成立于2010 年, 主要收入来源于竹筏游览、旅游客运,曾于2016 年自查补缴2010—2015年税费1077 万元,其中企业所得税832 万元。经过调查取证,检查团队发现,Y 公司最大的涉税疑点还是2016 年自查时的主要问题—构成其主要成本费用的支出项目没有按照规定取得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仅凭其自制凭证或财政部门印制的往来款项收据进行了税前扣除,且金额特别巨大,超过2.5 亿元。其中,筏工劳务费1.13亿元、清洁卫生费189 万元、生态补偿费4925 万元、支付给游船公司船费8600 万元。

如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上述4 项费用须全部进行纳税调整,Y 公司须补缴的企业所得税近6800 万元。这对于在新冠疫情期间已然遭受重创的旅游企业来说,无疑是难以承受的。Y 公司明知故犯,到底有何隐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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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根溯源 分歧再起

针对这一疑点,检查团队约谈了Y 公司财务负责人,进行了下游核实取证,并与当地政府以及Y 公司召开多方联席会议,深入了解了Y 公司的发展背景,掌握4 项费用产生的根源。

Y 公司所在地自然风光秀甲天下、名扬世界,但这一得天独厚的旅游资源长期未得到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当地的游览项目一直由村民自行经营,拉客、欺客、宰客、胡乱喊价等现象时有发生。为保护生态环境,规范旅游秩序,2010 年,当地政府牵头成立Y 公司,由Y 公司对景区进行统一管理,并雇佣周边村民参与经营。这一特色县域旅游发展模式成为了4 项费用产生的根源。

税务稽查中的“温暖”!税局的这个“小行动”,帮助了企业

4 项费用中,筏工劳务费是Y公司雇佣周边村民作为撑筏筏工所支付的报酬,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劳务关系,筏工按实际撑筏的次数取得报酬,Y 公司将筏工每日工作签到的花名册以及竹筏票和船票的存根作为自制凭证来核算筏工的劳务费,列入成本。清洁卫生费与之类似。生态补偿费是Y 公司对景区内的村民放弃自身之前从事的旅游经营活动给予的补偿。支付给游船公司船费是Y 公司经营的游江项目租用其他公司客船所支付的船费。

从这4 项费用税前扣除的政策依据来看,支付给游船公司船费应该向对方索取发票,对此项费用的处理,Y 公司没有异议。但其余3项费用能否税前扣除,双方分歧较大,这也是本案的焦点问题。

政策赋能 难局巧破

解决这一问题,除了政策适用合法性之外,检查团队还需谨慎考虑社会影响。一方面企业经营与周边村民利益密切相关。Y 公司雇佣周边村民为筏工和保洁人员,每年能给当地带来近5000 个就业岗位,其支付生态补偿费的受益群众更是涵盖了7 个乡镇、28 个行政村、97 个自然村的4 万多村民。另一方面,企业经营与地方经济发展密切相关,旅游业是当地的支柱产业,旅游业纳税人占比达25%.Y公司作为当地纳税大户,缴纳税款占当地旅游业税收收入比重较大,2017 年曾一度达到了47.54%,占比将近一半。当地政府、税务机关以及村民都对案件高度关注,如果生搬硬套政策进行处理,短期内可能会增加税收收入,但从长远看,既不利于Y 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也不利于景区“辐射”范围内的和谐稳定,更可能使当地政府探索县域旅游发展模式所做出的努力付诸东流。

找到政策适用合法性与合理性之间的平衡点,成为破局关键。第三稽查局认真听取当地党委和政府意见,积极与主管税务机关交流沟通,召开内部案情分析会,审理部门提前介入,与检查组共同进行案情分析,创新性地提出如下处理意见,并向上级进行了专题请示,取得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的认可和支持。

关于筏工劳务费和清洁卫生费。根据2018 年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尽管文件是2018 年出台,但类似的规定在此前出台的相关文件中一直存在,只是表述得没有这么明确清楚,但精神实质是一脉相承的。在有确凿证据证明企业列支的筏工劳务费、清洁卫生费已经实际支付给个人的前提下,可以使用Y 公司自制的支付凭证作为税前扣除的合法凭据。因此,对2016 年、2017年发生的这两项费用,在Y 公司配合税务机关核实清楚后,可以进行税前扣除。

关于生态补偿费。生态补偿费使村民得到了补偿,从其发生的背景来说,如果没有该项支出,整个景区的运营可能会出现问题,且该笔费用有当地人民政府印发的《景区管理暂行办法》和Y 公司与各村委会签订的《生态环境和旅游秩序管护协议书》作为依据,具有一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因此,生态补偿费可视作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能够进行税前扣除。

最终,第三稽查局依法向Y公司追缴2016—2018 年各项税款合计630 万元,其中企业所得税583 万元。

案例启示

这是一起发挥税务稽查的“暖作用力”、解决旅游企业税收政策盲区的典型案例,带来了一系列良好社会综合效应,为税务稽查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减税降费政策、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六稳”“六保”大局提供了有益参考和借鉴。

一是帮助企业纾困解难,推动营商环境持续向好。本案中,稽查人员始终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在确保“合法性”、提升“合理性”的前提下,让企业有更好的发展环境,助力企业行稳致远。

二是助力县域旅游发展新模式,起到良好示范效应。稽查工作主动融入地方治理格局,支持政府牵头、依托当地自然资源、雇佣周边村民参与经营的县域旅游发展新模式,给广西旅游市场的税收管理提供了一个借鉴。

来源:《中国税务》2021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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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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