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宅基地使用权及其上房屋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子女继承

农民宅基地使用权及其上房屋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子女继承

前段时间,自然资源部等7部门明确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消息一经发出便引起广泛关注,这无疑是解决了进城落户村民农村老家宅基地的后顾之忧。


今天,结合最高法的判例,京平律师给大家说说这一好消息在征地拆迁中的好处。


农民宅基地使用权及其上房屋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子女继承


赵先生的外祖母张女士系河南省郑州市某村村民,有宅基地使用权证,并在该宅基地上建有房屋。2003年,因当地修建垃圾处理场,该村整体搬迁到了新的地方。之后,赵先生与其母亲在新址建造了案涉的宅院。


2015年,郑州市某区人民政府对该村进行合村并城改造并制定了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案涉房屋在拆迁改造范围之内。但区政府却说赵先生系外来人员,不给与赵先生村民待遇的补偿,不认可赵先生被安置人员的资格。赵先生认为这不合法,侵犯其合法权益,一直未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征收双方就赵先生的案涉被拆房屋应当按照何种标准予以补偿安置各执一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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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表示,村民是否享有被安置人员资格是村民资格认定问题,目前法律并无相关规定,实践中由本村村、组自行认定。赵先生户口原在甘肃省白银市,为非农户口,直到2009年才迁入该村,经该村、组认定,其并不属于此次拆迁改造享受待遇的村民。


但是,赵先生是在2009年迁入该村的,早于该村拆迁改造项目指挥部通告中载明的2015年9月截止日期6年有余,不应认定为是外来人员,也不足以表明赵先生是因想谋取拆迁利益而将户口迁入该村。况且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子女继承,不能以赵先生和其母亲在继承时并非该村村民为由,就否认赵先生和其母亲对案涉宅基地享有合法使用权。


最终,法院认定,赵先生合法取得案涉宅院,不属于外来人员购买宅基地的情形,并判决政府应当按照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对当事人进行补偿安置,赵先生享受到了村民待遇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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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是农民的基本居住保障,这一利民好消息的发布,不仅明晰了宅基地的产权特质,还解决了长期存在于现实中的宅基地继承问题,为有意进城落户的农民解除了宅基地使用权可能被收回的后顾之忧,让落户城镇的农民及其子女既进得了城也回得了农村老家,保护了农民合法权益。还有助于解决目前部分农村宅基地荒废闲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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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如果您在征收拆迁中遇到以上情况,您收到了不合法、不合理、不公正的补偿安置,一定要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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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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