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男子在公交车上自称携带炸弹,竟是为了不戴口罩

13日,杭州拱墅警方通报,近日有公交司机报警称,车上有乘客声称携带的行李中有炸弹。

警方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置。

公交车上遇上携带炸弹的乘客,那不得把人吓死!

啥也别说,逃命要紧啊!”

最近,杭州警方就通报了一起这样的案件,只是该男子携带的“炸弹”只存在自己的口中!

“是不是炸弹?”

“这个是炸弹,你叫警察啊!”

事情要从4月6日下午2点半左右说起,33路公交司机驾驶车辆到达大关西六苑公交站时,一男子身上背着一大包行李,手里拎着一个大桶上了车。

出于职业敏感,同时根据公共交通安全运行的相关规定,司机例行询问该男子包内、桶内是什么物品,并提示对方戴好口罩,但该男子并没有理睬,径直走向车厢找了个位置坐了下来。

罚!男子在公交车上自称携带炸弹,竟是为了不戴口罩

开了一段路,司机发现对方口罩还是没戴好,就借着等红灯停车之时,走过去劝对方。面对司机的劝说,该男子表现得很不服气,还扬言自己携带的行李有炸弹。

司机师傅一怔,再次询问后,该名男子更是索性一口咬定“这个是炸弹,你叫警察啊!”

随即,公交车司机按规定实施了就地停车、疏散乘客并报警等应急处理措施。

张某口中的“炸弹”

接到报警后,值班所领导和巡逻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开展处置工作。经检查嫌疑人张某(化名)的随身行李内除了一些生活用品外,并没有发现疑似爆炸物。

随后,民警将张某带回派出所调查。

经审讯,张某交代其因对公交司机询问包内物品和提醒戴口罩的态度不满,觉得司机是在针对他、故意找他麻烦,于是赌气谎称随身行李内有炸弹。

······

真的是很幼稚啊!

都是成年人了,还这样赌气,开这种玩笑!

目前,张某因涉嫌扰乱公共秩序被处以二百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扰乱公共秩序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罚!男子在公交车上自称携带炸弹,竟是为了不戴口罩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寻衅滋事罪

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罚!男子在公交车上自称携带炸弹,竟是为了不戴口罩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开玩笑要适度啊!

不是什么事儿都能赌气随便说说的。

听律提醒:

公共安全无小事。

每位公民都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自觉配合、接受公共安全管理,不得谎报险情、制造恐慌,浪费警力等公共资源。

谎报险情将会受到法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对于任何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警方都将一查到底并依法严肃处理,坚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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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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